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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高級會計師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評審條件(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職稱制度對提高會計人才培養質量的導向作用,科學、客觀、公正地評價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的業務能力和學識水平,促進高素質會計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會計專業職務試行條例》的相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評審條件。
第二條 高級會計師資格(副高)實行考試與評審相結合的評價辦法。
第三條 本評審條件適用于在全省范圍內,符合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審規定,并通過高級會計師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成績合格的會計工作人員。
第四條 按照本評審條件規定,取得高級會計師(副高)資格證書者已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術水平,是聘任高級會計師職務的重要依據。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五條 基本條件
(一)擁護黨的領導,貫徹黨的基本方針,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質,德才兼備,恪守職業道德,愛崗敬業;
(三)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以及有關財經法律、法規、規章制度;
(四)從事會計工作期間無任何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
第六條 參加全國統一組織的高級會計師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考試成績達到全國合格標準(合格成績在有效期內)或達到青海省內當年評審有效合格標準。
第七條 任現職內年度考核結果均達到合格(稱職)以上。
第八條 按照國家和我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參加繼續教育并完成規定培訓學時要求(其中,專業科目培訓學時為60學時)。
第九條 職稱外語和計算機應用能力不做統一要求。
第十條 學歷(學位)及資歷條件
取得會計師資格或相關系列中級專業技術資格,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獲得博士學位,取得會計師或相關系列中級專業技術資格2年以上;
(二)獲得碩士學位,取得會計師或相關系列中級專業技術資格4年以上;
(三)大學本科畢業,取得會計師或相關系列中級專業技術資格5年以上;
(四)大學專科學歷,取得會計師或相關系列中級專業技術資格7年以上。
第三章 評審條件
第十一條 專業水平
申報高級會計師資格評審人員,在任現職期間專業理論水平需達到下列條件:
(一)具有扎實的專業知識和較高的會計專業理論水平,了解國內外會計學科研究現狀和發展趨勢;
(二)具有較高的政策理論水平,熟悉會計專業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準則制度,掌握現代經濟管理科學方法,能夠為本行業、本地區、本單位發展進行全面、深入的分析和預測,提出有價值的專業建議;
(三) 具有理論聯系實際、不斷開拓創新的研究水平,能結合本職崗位工作,獲得專利成果,撰寫具有應用價值的學術論文、調研報告、項目報告、工作方案等。
第十二條 工作業績
申報高級會計師資格評審人員,應具備較強的專業技術能力,至少達到以下工作業績其中三項,其中在環湖地區、青南地區企事業單位從事會計工作的,至少達到其中二項:
(一)貫徹執行國家財經法律法規、會計準則制度,合法合規地組織和開展會計核算、財務管理、審計等工作,積極推進會計信息化等;
(二)積極推進單位管理會計體系建設,利用相關信息,有機融合財務與業務活動,在單位規劃、決策、控制和評價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
(三)在實施內部控制規范過程中,牽頭或具體負責建立健全適合本單位實際情況的內部控制體系,全面梳理業務流程,明確業務環節,分析風險隱患,完善風險評估制度,制定風險應對策略,實現內部控制體系全面、有效實施;
(四)具備較高的財務分析和市場分析能力,在增收節支、降低成本費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率、確保資產安全、財務報告及相關信息真實完整等方面成效顯著,對財務會計管理工作或企事業單位發展提出建設性意見,得到部門或單位的采納和推行;
(五)負責或執筆制定本地區、本部門的財務制度、辦法制度或會計工作規范,得到部門的采納和推行;
(六)作為項目負責人主持大中型企業或縣級以上政府主管部門組織的年度檢查、審計、評估等項目;
(七)作為課題負責人或課題組主要人員參與縣級以上財會研究課題,研究報告具有較高的學術水平和實際應用價值;
(八)在會計師事務所從事審計、財務會計咨詢等工作,取得注冊會計師職業資格以來連續5年出具審計報告;
(九)承擔過大專以上院校財會類專業教學任務,主講專業主干課程,教學效果被所在院校評為良好等級以上;
(十)獲得省、部級或行業表彰的“先進會計工作者”等獎勵;
(十一)完成2篇代表性論文(或1部專著、譯著、教材)。
以上內容需提供原始依據或有效的、內容具體的證明材料。所提供的材料要求參評人員所在部門、單位負責人及有關證明人員簽字蓋章,并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申報參加高級會計師資格評審的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取消評審資格,并在5年內不得參加高級會計師資格評審。已通過評審的人員,經發現證實,由發證機關收回其高級會計師資格證書和考試成績合格證。
(一)偽造、變造證件、證明的;
(二)提交虛假申報材料的;
(三)參加高級會計師資格考試中作弊取消考試成績的;
(四)嚴重違反財經紀律的;
(五)工作嚴重失職,造成惡劣影響的。
第十四條 本評審條件中取得會計師或相關系列中級專業技術資格是指中級會計師、中級審計師、中級經濟師(財政稅收專業)、中級統計師。
第十五條 本評審條件由青海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按分工解釋。
第十六條 本評審條件自下發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