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熱線
400 180 8892
關于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會計系列高級會計師專業技術職務
任職資格評審條件(試行)》的通知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各地、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自治區各委、辦、廳、局,人民團體、大專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業人事(職稱)部門,中央駐疆單位人事(職稱)部門:
現將新修訂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會計系列高級會計師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條件(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意見或建議,望及時告知我們。
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自治區財政廳
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會計系列高級會計師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條件(試行)
第一條為客觀、公正、科學地評價高級會計師的能力和水平,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發展,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評審條件。
第二條本條件適用于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從事會計實務、財務管理、會計管理、社會審計及管理咨詢等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申報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必須具備以下思想政治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社會主義祖國,維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反對民族分裂,遵紀守法,誠實守信;
(二)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認真履行崗位職責,積極承擔并完成本職工作任務。
第四條職稱外(漢)語水平,符合自治區職稱主管部門有關政策規定。
第五條計算機應用能力水平,符合自治區職稱主管部門有關政策規定。
第六條繼續教育培訓,符合自治區職稱主管部門有關政策規定。
第七條近三年年度考核均為合格(稱職)以上。
第八條高級會計師任職資格評審條件
(一)學歷資歷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博士學位,取得會計及相關專業中級資格(會計師、注冊會計師、審計師、統計師、經濟師,下同)后從事會計專業技術工作滿2年。
2.碩士學位或研究生同等學歷,取得會計及相關專業中級資格后從事會計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
3.大學本科學歷,取得會計及相關專業中級資格后從事會計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
4.大學專科學歷,取得會計及相關專業中級資格后從事會計專業技術工作滿6年。
在同等學歷條件下,取得非會計及相關專業中級資格后從事會計專業技術工作的年限相應增加1年;從事審計專業技術工作的年限可以合并計算會計專業技術工作年限。
(二)學識水平
1.熟悉會計及相關專業法律、法規和制度,掌握會計理論和相關專業知識,具有較高的政策理論水平;
2.具備指導中級會計專業技術工作和學習的能力;
3.參加全國高級會計師資格考試,成績達到合格標準。
(三)實踐能力(經歷)
在地及地以上單位工作的申報人員,須具備條件1-4中2項;在縣及縣以下單位工作的申報人員,須具備條件1-4中1項;在會計師事務所工作的申報人員,須具備條件5。
1.擔任會計機構負責人或會計主管人員,有豐富的會計工作實踐經驗,能夠獨立組織單位的會計工作,能夠正確執行會計法律、法規和制度,能夠對經濟活動情況進行分析,并參與經濟預測決策。
2.會計工作業務骨干,有豐富的會計工作實踐經驗,有較強的專業分析和職業判斷能力,能夠熟練運用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組織本崗位的會計工作,能夠解決會計實務工作中的復雜問題。
3.能夠主持或主要承擔會計調研、科研課題,提出有價值的建議、撰寫高質量的調查研究報告或學術論文。
4.能夠講授會計專業知識或指導、鑒定會計實務工作,具有培養中級以上會計專業技術人才的能力。
5.具有8年以上社會審計實踐經歷,擔任大中型審計、咨詢項目的項目負責人。
(四) 業績成果
申報人所在單位認真貫徹執行國家財經方針政策和財務會計法規制度,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內控機制健全,會計信息質量良好。同時,申報人須具備下列條件(在地及地以上單位工作的申報人員,須具備條件1-6中2項;在縣及縣以下單位工作的申報人員,須具備條件1-6中1項;在會計師事務所工作的申報人員,須具備條件7-8中1項):
1.在貫徹實施會計法律、法規和制度,規范會計基礎管理,提高會計工作(信息)質量方面,取得顯著成效,并起主要作用。
2.主持或作為主要成員參與單位會計制度設計并有效實施,經實踐檢驗成效顯著。
3.參與單位經濟管理,在預算管理、資金管理、成本控制、資產經營、資本運作、內控建設和經濟決策等方面發揮參謀決策作用,并取得顯著成效。
4.在最近五個年度內2次考核優秀或專業技術工作受到縣及縣以上的表彰獎勵。
5.主持或作為主要成員參與會計科研課題研究,具有較高水平,研究成果應用于實踐,并取得明顯成效。
6.主持或作為主要成員參與編(撰)會計專輯或培訓教材1部以上。
7.主持3項以上大中型審計項目,經監管機構或同行評價質量高。
8.主持3項以上大中型咨詢項目,被客戶采納后,對促進客戶規范會計核算、提升管理水平、實現發展目標等方面產生明顯成效。
(五)著作論文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公開出版會計專著或教材1部(本人獨立撰寫2萬字以上)。
2.論文2篇以上。符合條件的論文包括:
(1)在國內公開發行的期刊、報紙上發表的會計專業論文(第一作者,不少于2000字)。
(2)在內部期刊上發表的會計專業論文(第一作者,不少于2000字)。
(3)在縣及縣以下單位工作的申報人員結合本職工作及專業特點獨立撰寫的會計工作研究性論文(不少于3000字)。
第九條本條件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自治區人事廳、財政廳《關于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會計系列高級會計師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條件(試行)>的通知》(新人發〔2003〕4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