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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盟市及以下申報人員,由所在單位將材料報送主管部門審核簽字并加蓋公章后,由主管部門報送至同級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無主管部門的可直接上報同級財政部門,經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審核蓋章并確認繳費后,由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逐級上報。經盟市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公示且無異議后,集中統一報送自治區會計專業高評委員會辦事機構。報送材料無同級人社部門蓋章的,高評委員會辦事機構不予接收。
(二)自治區本級申報人員,由所在單位將材料報送主管部門,由主管部門人事和財務機構分別進行審核簽字簽章且經公示無異議后,集中統一報送自治區會計專業高評委員會辦事機構。
(三)中央和其他省區駐自治區單位會計專業技術人才,需在我區參加評審的,須由中央單位人力資源部門或其他省區地市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出具委托函,并按規定要求,集中統一報送至會計專業高評委員會辦事機構。
(四)公務員和退休人員不得參加職稱評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