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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申報及初審
(一)有主管部門的市直單位申報人員,須向主管部門申報,由其提出初審意見并加蓋公章,并附《申報初審通過人員名單匯總表》,統一報市財政局。
(二)無主管部門的市直單位申報人員,須向所在單位申報,由所其提出初審意見并加蓋公章,并附《申報初審通過人員名單匯總表》,統一報市財政局。
(三)區市縣、先導區及以下單位申報人員,按照屬地化原則,須經所在區市縣、先導區人社部門審核后,由當地財政部門匯總并附《申報初審通過人員名單匯總表》,統一報市財政局。
(四)省直駐連單位申報人員,須向所在單位申報、經省直主管部門審核,由其提出初審意見并加蓋公章,并附《申報初審通過人員名單匯總表》,統一報市財政局。
(五)中直駐連單位申報人員,須向所在單位申報,由其提出初審意見并加蓋公章,出具經省人社廳備案的國家評審部門的委托函并附《審核通過人員名單匯總表》,統一報市財政局。
市財政局只受理以單位名義報送的申報材料,不受理個人上報的申報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