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南財經高等專科學校 冷 琳
在稅收制度中,許多稅收處理差異是以數量標準為依據的,由此形成了許多“質量互變”的邊界,即納稅臨界點。通過對臨界點的使用可以收到很好的降低稅負的效果。本文擬運用定量分析的方法揭示起征點、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的臨界點稅務籌劃策略。本文提及的納稅臨界點策略只是一種理論上的描述,對復雜企業的實踐情況進行了抽象,具體包括:假定企業只繳納流轉稅和企業所得稅,其他小稅種不作考慮;假定企業處在不變的市場環境中,不考慮相應的經濟波動風險和政策風險。同時對籌劃策略作如下說明:籌劃成本只是方案中可量化的機會成本,不考慮人員成本、購買費用等;籌劃收益表現為應納稅額的減少和貨幣的時間價值;策略的選擇標準為稅后凈收益最大化。
一、起征點稅務籌劃分析
假設流轉稅起征點為X,流轉稅稅率為T,所得稅稅率為t,顯然起征點之下,計稅依據越高,稅后收益越大。按照原理描述,需要進行稅務籌劃的行為是計稅依據略超過起征點的情況,為方便分析,直接用價格表示計稅依據。設籌劃前定價為P=X+ΔX(即在起征點金額加上一個ΔX,其中ΔX≥0,P≥X),則籌劃方案為降低價格至X(即降價ΔX):
籌劃成本=ΔX+P·T·t
籌劃收益=P·T+ΔX·t
籌劃凈收益=P·T+ΔX·t- ΔX+P·T·t
=(P·T-ΔX)·(1-t)
合理的稅務籌劃策略是籌劃凈收益大于0,即:
(PT-ΔX)·(1-t)≥0
即(PT-ΔX)≥0
將ΔX=P-X代入,得:
P≤X÷(1-T)
稅務籌劃凈收益的公式說明流轉稅的起征點籌劃與所得稅無關。價格位于[X,X/(1-T)]區間內所有點都可以通過稅務籌劃,使得稅后收益增加。而換一個角度來看,這意味著[X,X/(1-T)]區間內所有點,盡管稅前收益較高,但考慮到稅收因素的影響,納稅人的實際收益反而小于臨界點處,因此不是納稅人的最優定價點,該區間可以定義為“價格禁區”。
我國稅收制度中,除明確規定的起征點外,還存在一些符合起征點性質的特殊規定,如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企業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如果售價超過原值的,要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這些規定實質上是兩級全額累進稅率,屬于“隱性起征點”,同樣存在稅務籌劃空間。
二、增值稅臨界點分析
(一)影響納稅人身份的“增值率臨界點” 假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項稅和進項稅稅率均為t1,應納稅額為T1,小規模納稅人征稅率為t2,應納稅額為T2,銷售收入為S,購進貨款為B,銷項稅額為Ts,進項稅額為Tb。將(S-B)÷B定義為增值率,用RVA表示。則:
RVA=(S-B)÷B
S=B·(1+RVA)
對小規模納稅人而言,增值率與其稅收負擔成反比,原因是較低的征收率優勢逐步勝過不可抵扣進項稅額的優勢。而對一般納稅人而言,增值率與其稅收負擔成正比,原因是增值率越大,則可抵扣進項稅額相對越少。下面對兩種納稅身份進行分析:
T1=(S-B)·t1
T2=S·t2
T1- T2=(S-B)·t1- S·t2
=B·RVA·t1- B·(1+RVA)·t2
=B·[RVA·t1-(1+RVA)·t2]
由此得出結論:當RVA·t1-(1+RVA)·t2<0時,即RVA< t2÷(t1- t2)時,T1
0時,即RVA> t2÷( t1- t2)時,T1>T2,從稅負角度來看,認定為小規模納稅人有利。因此增值率臨界點為t2÷(t1- t2)。
(二)影響納稅人身份選擇的“銷售額臨界點” 增值率臨界點分析是建立在購進貨物種類單一,扣除率也唯一的前提下,而在現實生活中企業購進貨物種類很多,且有些特殊商品(如農產品)扣除率會有所差別。因此利用增值率臨界點進行籌劃空間分析就會受到較大的限制,更一般意義上的判斷在于對銷售額臨界點的判斷。假設應稅銷售額為Si,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稅率為Ti,可抵扣項目金額為Kj,扣除率為Tj,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征稅率為t,則:
一般納稅人應納稅額=Σ(Si·Ti)-Σ(Kj·Tj)
小規模納稅人應納稅額=ΣSi·t
兩者稅負均衡時須滿足“Σ(Si·Ti)-Σ(Kj·Tj)=ΣSi·t”,滿足等式的銷售額被稱為納稅人稅負無差異點,可以作為一個臨界點。在一般化分析的基礎上進行具體分析:假設企業銷售貨物適用統一稅率,即Ti=T,代入化簡得:
S=ΣSi=Σ(Kj·Tj)÷(T-t)
在稅務籌劃中,扣稅金額屬于無關變量,假設符合規定的扣稅額為常量,即Σ( Kj×Tj)=K,此時臨界點S=K÷(T-t)。籌劃方法為:當實際銷售額>S,從稅負角度看,認定為小規模納稅人有利;當實際銷售額
(三)小規模納稅人兼營行為核算方式的臨界點 我國稅法規定,納稅人兼營非應稅勞務的,企業應分別核算其應稅貨物或應稅勞務和非應稅勞務銷售額,并對應稅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銷售收入按各自適用稅率計算增值稅,對非應稅勞務的營業額,按其適用稅率征收營業稅,否則一律征收增值稅。假設某企業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征收率為t1,兼營營業稅應稅勞務,適用稅率為t2,本月增值稅業務額為S,營業稅業務額為R,若分開核算,則:
T=S÷(1+t1)·t1+R·t2
若統一核算,則:
T=(S+R)÷(1+t1)·t1
因此稅負均衡點為:
S÷(1+t1)·t1+R·t2=(S+R)÷(1+t1)·t1
即t2= t1÷(1+t1)
如果將t1÷(1+t1)定義為不含稅征收率,、當營業稅稅率小于不含稅征收率時,分開核算有利;當營業稅稅率大于不含稅征收率時,統一核算有利;當營業稅稅率等于不含稅征收率時,核算方式無差異。
三、企業所得稅臨界點分析
(一)全額累進稅率引發的臨界點 企業所得稅條例規定,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以下的(含3萬元)企業,暫減按18%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年應納稅所得額在10萬元以下的(含10萬元)企業,暫減按27%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顯然,企業所得稅執行的是一種三級全額累進稅率,在臨界點上下稅負差異很大。假設企業籌劃前應納稅所得為X萬元(X>10),適用稅率為33%,籌劃方案為新增稅前可扣除支出Y萬元,使得X-Y<10萬元,適用稅率27%,則:
籌劃成本=Y萬元
籌劃收益=X·33%-(X-Y)·27%
=0.06X+0.27Y萬元
籌劃凈收益=0.06X+0.27Y-Y
=0.06 X -0.73Y萬元
方案可行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0.06 X -0.73Y>0 (1)
X-Y≤10 (2)
X>10 (3)
化簡(1)式,Y<0.082X,即滿足此條件的籌劃方案均可行。根據籌劃凈收益的計算公式,顯然Y越小,凈收益越大。化簡(2)式,Y≥X-10,因此Y的最小值為X-10。籌劃方案存在極值的條件在于:X-10<0.082X,即X≤10.893萬元。由此得出結論:當本年應納稅所得大于10萬元小于10.893萬元時,可以利用所得稅優惠稅率進行稅務籌劃,籌劃方案為:新增稅前可列支支出使應納稅所得正好等于10萬元。同理可推出第二個臨界點(即3萬元)的籌劃空間為:籌劃前應稅所得大于3萬元小于3.0927萬元。
(二)附加扣除引發的臨界點 我國稅法規定,盈利企業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各項費用,比上年實際發生額增長達到10%以上(含10%),其當年發生的費用除按規定據實列支外,年終經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可再按其實際發生額的50%,直接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增長比例未達到10%的,不得加扣實際發生額的50%。由此可以看出,當盈利企業本年的研究開發費用增長率接近10%時,可以利用這種附加扣除規定,使其符合標準,從而獲得費用附加扣除。假定上年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為S,本年已經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為R,顯然R<1.1S時,才需要考慮臨界點稅務籌劃的問題。籌劃方法是新增研發費用T,R+T≥1.1S。
籌劃成本=T
籌劃收益=(R+T)·(1+50%)·33%-R·33%
=0.165R+0.495T
籌劃凈收益=0.165R+0.495T-T
=0.165R-0.505T
此方案可行須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R<1.1S (1)
R+T≥1.1S (2)
0.165R-0.505T>0 (3)
化簡(3)式,T<0.33R,即滿足此條件的籌劃方案均可行。但我們需要找出一個最優方案,即找到一個T使得籌劃凈收益最大。顯然T越小,凈收益越大。化簡(2)式,T≥1.1S-R,因此T的最小值為1.1S-R,籌劃方案存在極值的條件在于:1.1S-R=0.33R,即R=0.8271S,此時最優的T=1.1S-R。由此得出結論:當本年已經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達到了上年的82.71%以上,并且增長率尚未超過10%時,可以進行稅務籌劃。此時的籌劃方案為:新增研究開發費用,使得本年的研發費用正好比上年增長10%。此外,研發費用的附加扣除必須經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并且國家對于研發費用給出了一定的范圍:即新產品設計費、工藝規程制定費、設備調整費、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試驗費、技術圖書資料費、未納入國家計劃的中間試驗費、研究機構人員的工資、研究設備的折舊、與新產品的試制、技術研究有關的其他經費以及委托其他單位進行科研試制的費用等。因此企業在進行稅務籌劃時,應主動向主管稅務機關咨詢,并要絕對禁止把不能列入研發的其他費用并入到研發費用中去,否則不但不能節稅,還會造成較大的行政風險,并可能招致處罰。
參考文獻:
[1]國家稅務總局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編:《稅法》,中國稅務出版社2003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