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文濤
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稅前扣除,除了所有企業通用的15%的比例外,還有特殊的扣除比例(30%)規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1號,以下簡稱41號文件),使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相關特殊扣除政策得以延續。本文提醒納稅人匯繳時,對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稅前扣除,應把握以下六個要點。
廣告費與業務宣傳費可合并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企業所得稅扣除中的廣告費,指企業為激發消費者的購買欲望,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介紹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務,而支付給廣告經營者、發布者的費用;業務宣傳費指企業開展業務宣傳活動所支付的費用,主要指未通過廣告發布者傳播的廣告性支出,包括企業發放的印有企業標志的禮品、紀念品等。二者的根本性區別為是否取得“廣告服務”的增值稅發票。
廣告費與業務宣傳費都是為了達到促銷之目的而支付的費用,既有共同屬性也有區別,由于現行稅法對廣告費與業務宣傳費實行合并扣除,因此再從屬性上對二者進行區分已沒有任何實質意義。企業無論是通過廣告公司宣傳(發布、播映、宣傳、展示廣告),還是通過各類印刷、制作單位制作如購物袋、遮陽傘、各類紀念品等印有企業標志的宣傳物品,所支付的費用均可合并在規定比例內予以扣除。
三類企業扣除標準提高至30%
據相關媒體報道,2018年上半年,醫藥類上市公司廣告支出占全部A股上市公司廣告總支出的39.58%;在廣告費支出超過10億元的22家上市公司中,有13家是醫藥類上市公司,遠超其他行業。可見廣告費用是醫藥、化妝品、飲料三行業銷售費用的主要支出。
41號文件延續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48號,以下簡稱48號文件)特殊規定:對化妝品制造或銷售、醫藥制造和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一般企業扣除標準不超過15%
除以上由41號文件列舉的化妝品制造或銷售、醫藥制造和飲料制造企業外,包括酒類制造企業在內的其他企業,其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仍應按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標準進行稅前扣除。
但要注意,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得扣除。
超出限額部分可結轉扣除
按照稅法規定,企業應以當年銷售(營業)收入額(包括視同銷售收入)作為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扣除的基數,根據本企業的性質,分別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和41號文件規定的比例計算可扣除的費用。
企業當年實際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和41號文件規定的扣除基數和比例計算扣除后,仍有余額不能在當年扣除的,準予結轉下一年度繼續扣除,但次年仍需符合規定的扣除基數和比例標準。
關聯企業可按分攤協議扣除
41號文件第二條規定:“對簽訂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分攤協議(以下簡稱分攤協議)的關聯企業,其中一方發生的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稅前扣除限額比例內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可以在本企業扣除,也可以將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攤協議歸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計算本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限額時,可將按照上述辦法歸集至本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計算在內。”執行該條規定應注意以下幾點:
1.根據稅法規定,關聯企業指有下列關系之一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擁有或者控制關系;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所擁有或者控制;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系。
2.關聯企業之間應簽訂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分攤協議,可根據分攤協議自由選擇是在本企業扣除或歸集至另一方扣除。
3.總體扣除限額不得超出規定標準。歸集到另一方扣除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只能是費用發生企業依法可扣除限額內的部分或者全部,而不是實際發生額。
如一般企業應先按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的15%,化妝品制造或銷售等前述三類企業按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的30%,計算出本年可扣除限額。
4.接受歸集扣除的關聯企業不占用本企業原扣除限額。即本企業可扣除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按規定照常計算扣除限額,另外還可以將關聯企業未扣除而歸集來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在本企業扣除。
該條規定是2012年48號文件相關政策的延續,也是該項政策的重大亮點,對于關聯企業、特別是關聯企業較多的大型企業集團是重大利好。
例如:甲公司2018年度銷售(營業)收入1000萬元,可扣除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為150萬元,那么只能將可扣除限額150萬元的全部或者部分歸集給關聯企業扣除。假設其實際發生200萬元,甲公司自身稅前扣除30萬元,那么可歸集至關聯方扣除的金額最高為120萬元(150-30),而不是剩余的170萬元(200-30)。但甲公司超出2018年可扣除比例的50萬元廣告費可以結轉至2019年繼續扣除。
繼而假設甲公司是歸集給關聯企業乙公司扣除,乙公司2018年可扣除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限額是100萬元,實際發生85萬元,那么乙公司2018年可扣除的廣告費應為205萬元(85+120),而非15萬元(100-85)或220萬元(100+120)。
(上述120萬元為甲公司可歸集至關聯方扣除的最高金額)
關聯企業分攤扣除各自填報納稅申報表
凡發生了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納稅調整項目的納稅人,在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匯算清繳)時,根據稅法、48號文件和41號文件等相關規定,以及國家統一企業會計制度,就本年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會計處理、稅收處理以及“以前年度累計結轉扣除額”“本年扣除的以前年度結轉額”和“本年結轉以后年度扣除額”等跨年度納稅調整情況,填報《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跨年度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60)》。
將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歸集至其他關聯方扣除的納稅人,應在第10行“六、按照分攤協議歸集至其他關聯方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填報:按照分攤協議,將其發生的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稅前扣除限額比例內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歸集至其他關聯方扣除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本行應≤第3行或第6行的孰小值。
接受其他關聯方將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歸集至本企業扣除的納稅人,應在第11行“按照分攤協議從其他關聯方歸集至本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填報:按照分攤協議,從其他關聯方歸集至本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
段文濤
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稅前扣除,除了所有企業通用的15%的比例外,還有特殊的扣除比例(30%)規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1號,以下簡稱41號文件),使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相關特殊扣除政策得以延續。本文提醒納稅人匯繳時,對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稅前扣除,應把握以下六個要點。
廣告費與業務宣傳費可合并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企業所得稅扣除中的廣告費,指企業為激發消費者的購買欲望,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介紹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務,而支付給廣告經營者、發布者的費用;業務宣傳費指企業開展業務宣傳活動所支付的費用,主要指未通過廣告發布者傳播的廣告性支出,包括企業發放的印有企業標志的禮品、紀念品等。二者的根本性區別為是否取得“廣告服務”的增值稅發票。
廣告費與業務宣傳費都是為了達到促銷之目的而支付的費用,既有共同屬性也有區別,由于現行稅法對廣告費與業務宣傳費實行合并扣除,因此再從屬性上對二者進行區分已沒有任何實質意義。企業無論是通過廣告公司宣傳(發布、播映、宣傳、展示廣告),還是通過各類印刷、制作單位制作如購物袋、遮陽傘、各類紀念品等印有企業標志的宣傳物品,所支付的費用均可合并在規定比例內予以扣除。
三類企業扣除標準提高至30%
據相關媒體報道,2018年上半年,醫藥類上市公司廣告支出占全部A股上市公司廣告總支出的39.58%;在廣告費支出超過10億元的22家上市公司中,有13家是醫藥類上市公司,遠超其他行業。可見廣告費用是醫藥、化妝品、飲料三行業銷售費用的主要支出。
41號文件延續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48號,以下簡稱48號文件)特殊規定:對化妝品制造或銷售、醫藥制造和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一般企業扣除標準不超過15%
除以上由41號文件列舉的化妝品制造或銷售、醫藥制造和飲料制造企業外,包括酒類制造企業在內的其他企業,其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仍應按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標準進行稅前扣除。
但要注意,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得扣除。
超出限額部分可結轉扣除
按照稅法規定,企業應以當年銷售(營業)收入額(包括視同銷售收入)作為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扣除的基數,根據本企業的性質,分別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和41號文件規定的比例計算可扣除的費用。
企業當年實際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和41號文件規定的扣除基數和比例計算扣除后,仍有余額不能在當年扣除的,準予結轉下一年度繼續扣除,但次年仍需符合規定的扣除基數和比例標準。
關聯企業可按分攤協議扣除
41號文件第二條規定:“對簽訂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分攤協議(以下簡稱分攤協議)的關聯企業,其中一方發生的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稅前扣除限額比例內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可以在本企業扣除,也可以將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攤協議歸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計算本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限額時,可將按照上述辦法歸集至本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計算在內。”執行該條規定應注意以下幾點:
1.根據稅法規定,關聯企業指有下列關系之一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擁有或者控制關系;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所擁有或者控制;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系。
2.關聯企業之間應簽訂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分攤協議,可根據分攤協議自由選擇是在本企業扣除或歸集至另一方扣除。
3.總體扣除限額不得超出規定標準。歸集到另一方扣除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只能是費用發生企業依法可扣除限額內的部分或者全部,而不是實際發生額。
如一般企業應先按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的15%,化妝品制造或銷售等前述三類企業按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的30%,計算出本年可扣除限額。
4.接受歸集扣除的關聯企業不占用本企業原扣除限額。即本企業可扣除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按規定照常計算扣除限額,另外還可以將關聯企業未扣除而歸集來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在本企業扣除。
該條規定是2012年48號文件相關政策的延續,也是該項政策的重大亮點,對于關聯企業、特別是關聯企業較多的大型企業集團是重大利好。
例如:甲公司2018年度銷售(營業)收入1000萬元,可扣除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為150萬元,那么只能將可扣除限額150萬元的全部或者部分歸集給關聯企業扣除。假設其實際發生200萬元,甲公司自身稅前扣除30萬元,那么可歸集至關聯方扣除的金額最高為120萬元(150-30),而不是剩余的170萬元(200-30)。但甲公司超出2018年可扣除比例的50萬元廣告費可以結轉至2019年繼續扣除。
繼而假設甲公司是歸集給關聯企業乙公司扣除,乙公司2018年可扣除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限額是100萬元,實際發生85萬元,那么乙公司2018年可扣除的廣告費應為205萬元(85+120),而非15萬元(100-85)或220萬元(100+120)。
(上述120萬元為甲公司可歸集至關聯方扣除的最高金額)
關聯企業分攤扣除各自填報納稅申報表
凡發生了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納稅調整項目的納稅人,在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匯算清繳)時,根據稅法、48號文件和41號文件等相關規定,以及國家統一企業會計制度,就本年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會計處理、稅收處理以及“以前年度累計結轉扣除額”“本年扣除的以前年度結轉額”和“本年結轉以后年度扣除額”等跨年度納稅調整情況,填報《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跨年度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60)》。
將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歸集至其他關聯方扣除的納稅人,應在第10行“六、按照分攤協議歸集至其他關聯方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填報:按照分攤協議,將其發生的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稅前扣除限額比例內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歸集至其他關聯方扣除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本行應≤第3行或第6行的孰小值。
接受其他關聯方將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歸集至本企業扣除的納稅人,應在第11行“按照分攤協議從其他關聯方歸集至本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填報:按照分攤協議,從其他關聯方歸集至本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