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經濟專業高級經濟師資格條件(試行)
贛人發[2005]10號
第一條 評定標準
高級經濟師須系統掌握經濟專業的理論知識,對從事的專業領域有較深入的研究,熟悉相關專業知識,了解國內外現代經濟管理科學的理論、方法和發展趨勢;
熟悉有關經濟法規,有較高的政策水平和豐富的經濟專業工作經驗,能主持大、中型企業的經營管理、項目的籌建或從事學科重點課題的研究,獨立解決重要經濟活動中的難題,在經濟研究工作中取得有重大價值的成果,或在加強經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等方面業績顯著;
公開發表、出版有較高水平的論文、著作;
有組織專業全面業務、培養專業人才和指導經濟師工作的能力;
能熟練運用外語獲取信息和進行學術交流;
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條件適用于從事工交、基建、商業、餐旅、物資、供銷、經貿、金融、計劃和勞動工資管理、經濟研究等經濟專業工作的在職在崗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 基本條件
一、思想政治條件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
任現職期間,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任現職期間,出現下列情況者,在規定年限上延期申報或不得申報: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報;年度考核、工作質量與職業道德評估不合格者,延期2年申報;
受警告以上處分,沒有解除處分者不得申報,受到不能解除處分的人員延期3年申報;已定性為技術責任事故的直接責任者,延期2年申報。
(二)弄虛作假,偽造學歷、資歷,剽竊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報。
二、學歷、資歷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獲博士學位,取得經濟師資格并受聘經濟師職務2年以上。
(二)獲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后,取得經濟師資格并受聘經濟師職務5年以上。
(三)不具備上述規定學歷(學位),取得經濟師資格并受聘經濟師職務5年以上;或者具備上述第(二)點規定學歷(學位),取得經濟師資格并受聘經濟師職務3年以上者,如其業績和論文、論著條件符合本條件第七條要求,則可破格申報。
三、外語條件
除符合免試條件的外,均須取得由政府人事部門頒發的有效合格證。
第四條 專業工作經歷(能力、水平)條件
任現職期間,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主持大、中型企業的經營管理活動2年以上;
二、作為骨干參與大、中型企業的經營管理活動3年以上;
三、主持或作為骨干參與國家、省重點項目1項以上或市重點項目2項以上的籌建、投產等全過程工作;
四、主持小型企業的經營管理工作,主要經濟指標連續3年以上達到省內同行先進水平;
五、從事經濟專業研究工作,承擔省(部)級重點課題2項以上,或市(廳)級重點課題3項以上。
第五條 業績條件
任現職期間,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主持大、中型企業的經營管理工作期間,連續2年以上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或為企業的扭虧增盈作出突出貢獻。
二、為大、中型企業大幅度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和決策水平作出主要貢獻,并使企業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
三、主持或作為骨干參與籌建的重點項目投產后達到設計指標。
四、主持小型企業經營管理工作期間,為企業的經營管理和主要經濟指標達到省內同行先進水平作出突出貢獻。
五、從事經濟研究工作,獲國家級獎或省(部)級二等以上獎1項,或省(部)級三等獎、市廳級一等獎2項以上,或市(廳)級二等獎3項以上獎勵(以獎勵證書為準)。
六、從事經濟專業工作的業務骨干,對本專業有獨到見解,提出有較高價值的建議對改進本單位(部門)工作,大幅度提高效率(或效益)作出重要貢獻,或對行業的經濟活動有重大的指導作用,產生顯著的經濟、社會效益。
第六條 論文、論著條件
任現職期間,公開發表、出版本專業有較高水平的論文、著作或撰寫有較高價值的專業報告,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出版經濟類著作1部(主編或副主編)。
二、在公開出版的專業刊物發表論文2篇。
三、在省級以上專業刊物發表論文1篇,以及在國際或全國學術會議大會宣讀論文2篇,或在省級以上專業刊物發表論文1篇,以及在省級學術會議宣讀并獲獎的論文2篇。(以證書為準)
四、在省級以上專業刊物發表論文1篇,以及為解決重大經濟問題而撰寫有較高水平的專項調查報告、經濟分析報告或重大項目的立項研究報告等2篇。
第七條 破格條件
一、業績條件
任現職期間,具備下列條件中的兩條:
(一)在理論研究、經濟改革方面取得重大成果,獲得國家三等或省部級二等以上,或省部級三等兩項(次)以上科研成果獎的主要完成人。
(二)享受國務院或省政府特殊津貼者。
(三)主持或作為骨干參與大、中型企業的經營管理工作,近3年來連續使企業有較大幅度盈利或實現扭虧為盈,成績顯著(經省、市專業主管部門認定)。
(四)直接主持并完成國家或省重點工程、技改項目,并通過項目下達部門的竣工驗收。
二、論文、論著條件
任現職期間,公開發表、出版本專業有較高水平的論文、著作,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出版本人撰寫(任主編或副主編)的有關經濟專業的專著、譯著(省部級以上出版社出版)或供高等院校經濟專業使用的教材。
(二)在國際權威性專業學術會議或刊物上獨立發表經濟類學術論文2篇。
(三)在國家經濟專業學術會議或全國性專業刊物、報紙上發表經濟類有價值的學術論文3篇(獨撰或第一作者)。
(四)承擔省部級以上經濟專業研究課題,獨立提出和制訂過研究方案,并完成重要研究項目,經項目下達部門行文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