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級經濟師資格評價條件
(試 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對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建設的要求,客觀公正地評價從事經濟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的能力和水平,使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評價工作制度化、規范化、科學化,根據《經濟專業職務試行條例》和專業技術資格評審的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評價條件。
第二條本評價條件適用于從事經濟研究、經濟管理決策和經濟管理實務等專業崗位工作的在職人員。
第三條按照本評價條件評審通過并獲得高級經濟師資格證書者,表明持證人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和學術水平。高級經濟師資格是聘任高級經濟師職務的重要依據。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四條申報人應遵紀守法、有良好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熱愛本職工作,履行崗位職責,積極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服務。
第五條學歷(學位)資歷條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報高級經濟師資格:
(一)獲得博士學位,取得經濟師資格后, 實際從事經濟工作2年以上;
(二)獲得碩士學位,取得經濟師資格后,實際從事經濟工作4年以上;
(三)大學本科畢業或大學普通班畢業,取得經濟師資格后, 實際從事經濟工作5年以上;
(四)經濟類專業大學專科畢業,取得經濟師資格后, 實際從事經濟工作7年以上。
具有會計師、審計師、統計師、工程師等中級專業技術資格,或取得按規定可以聘任經濟師、工程師職務的職業資格,直接從事經濟管理工作并符合申報條件的人員,可申報高級經濟師資格。
先取得經濟師資格,后取得規定學歷者,取得規定學歷前后的經濟師資格年限可合并計算。
第六條破格申報條件:
(一)不具備第五條規定的學歷(學位)資歷條件的人員,但具備下列6項條件中的3項以上者,可以破格申報高級經濟師資格。破格申報一般只允許單破,即破學歷或破資歷,對資歷條件的破格,提前時間一般不超過1年。
⒈ 設區市以上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或被列為設區市以上政府人才培養工程的培養對象,或被授予設區市以上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稱號,或榮獲政府授予的省(部)級以上榮譽稱號者,或所主持的單位被授予省(部)以上先進集體稱號;
⒉ 在國家專業性學術會議上宣讀并收入論文集,或在國家批準出版的報刊雜志上公開發表過3篇以上有較高水平的經濟專業論文;
⒊ 作為主要作者,正式出版過1本經濟研究、經濟技術或經濟管理等方面的專著或譯著,或編寫過大、中專教材,并為主編、副主編及主要撰稿者;
⒋ 國家三等獎或省(部)二等獎(或省、部三等獎兩項)及以上科技進步獎,經濟或其他社會科學研究成果項目政府獎勵的主要貢獻者;
⒌ 直接主持管理企業(或大型項目)主要經濟業務工作,并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
⒍ 從事經濟工作20年以上。
(二)雖未取得相應中級專業技術資格,但具備以下條件者,可以破格直接申報高級經濟師資格。
⒈ 一定規模企業的董事長、總經理和40周歲以上的副董事長、副總經理。
⒉所在企業年銷售收入5000萬元以上、凈資產收益率在6%以上;或近3年平均年繳稅在500萬元以上的盈利企業;或近2年內本企業銷售收入進入全省本行業(大類)前10位。如是建筑工程、交通建設工程、礦產企業、房地產企業需同時具備其中的兩項。
⒊具備以下條件中的3項:
⑴善于運用現代先進的專業技術、經濟管理知識及手段,研究和解決企業經營管理中的難題,并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⑵省(部)級三等、市(廳)級二等及以上科技進步獎等相應政府獎勵項目的主要貢獻者,或被評為省(部)級以上優秀企業家、優秀廠長(經理),或獲得設區市級以上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有突出貢獻中青年科技人員、優秀專業技術人員、優秀拔尖人才,或獲得設區市級相關榮譽稱號2項以上;
⑶獲得博士學位從事經濟專業工作滿2年,獲得碩士學位從事經濟專業工作滿7年,大學本科學歷從事經濟專業工作滿10年,大學專科學歷從事經濟專業工作滿15年,不具備上述學歷的人員從事經濟專業工作滿20年;
⑷正式出版過經濟專業方面的專著或公開發表不少于2篇具有較高研究價值的經濟管理文章。
第七條其他條件。
(一)申報人員須參加省統一組織的高級經濟師人機對話測評或專家面試答辯,主要考察應試人員經濟專業理論知識及經營管理工作能力。人機對話測評和面試答辯成績作為評價的重要依據之一。
(二)外語、計算機應用能力要求:
外語和計算機能力不再作為申報的必備條件,在評審中作為加分項。
第三章 評審條件
第八條從事經濟研究人員的工作業績、能力和專業理論水平要求:
(一)專業工作業績。任現職期間,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⒈ 承擔或作為主要人員參與過經濟領域內2項省級以上大型研究項目,取得的成果通過省級鑒定;
⒉ 從事經濟研究工作,獲省(部)級二等獎以上獎項1項,或省(部)級三等獎、市(廳)級一等獎2項,或市(廳)級二等獎3項獎勵;
⒊ 獲得市級以上“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先進工作者”、“勞動模范”或相同級別的榮譽稱號;
⒋ 承擔或作為主要人員參與過2項以上省(部)級重點課題或3項以上市(廳)級重點課題的研究,并寫出有較高學術水平的研究報告;
⒌ 提出的經營管理或經濟技術建議被省(部)級有關部門采納,對科技進步、專業技術發展或提高管理水平、經濟效益具有重大促進作用。
(二)專業理論水平。全面、系統地掌握與本專業經濟有關的基礎理論知識,對從事的專業方向有比較系統深入的研究,熟悉本專業的國內外研究現狀和發展趨勢,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⒈ 獨立或作為第一撰寫人在省(部)級及以上組織的學術會議上宣讀并收入論文集的經濟專業論文3篇以上,或在國家批準出版的報刊雜志上公開發表過2篇以上有較高學術水平的經濟專業論文;
⒉正式出版過經濟專業論著、譯作或編寫過大、中專教材,并為主編、副主編及主要撰稿者;
⒊為解決重大經濟問題而撰寫有較高水平的專項調查報告、經濟分析報告或重大項目的立項研究報告等2篇以上。
(三)專業工作能力。任現職期間,具備下列條件中的2項:
⒈ 曾主持或作為主要人員完成省(部)級經濟理論研究、重大經濟改革方案的編制;
⒉ 曾主持或作為主要人員完成本專業相關的重要政策文件起草、重要科研成果的鑒定和項目驗收等工作;
⒊ 作為主要人員參與制定的經濟政策、法規或重大經濟發展規劃和項目,對本地區的經濟發展起到了較大的促進作用;
⒋ 能夠組織、指導中級經濟專業人員的學習和工作,并使其業務能力獲得提高,在業界有一定影響。
第九條從事經濟管理決策人員的工作業績、能力和專業理論水平要求:
(一)專業工作業績。任現職期間,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⒈ 主持大、中型企業的經營管理工作期間,為大、中型企業大幅度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和決策水平作出主要貢獻,連續3年以上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或為企業的扭虧增盈作出突出貢獻;
⒉ 獲得設區市級以上“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勞動模范”、“優秀企業家”、“優秀廠長”或相同級別的榮譽稱號;
⒊ 主持企業的經營管理工作,主要經濟指標和創新投入連續3年來達到省內同行先進水平;
⒋ 擔任事業單位經濟方面主要負責人后,在加強事業單位經濟管理,創造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方面做出了突出貢獻。主持或作為主要人員參與國家、省(部)重點項目1項以上或市(廳)重點項目2項以上的籌建、投產等全過程工作。主持或作為主要人員參與籌建的重點項目投產后達到設計指標。
(二)專業理論水平。全面、系統地掌握與經濟管理有關的基礎理論知識,對從事的經濟管理專業方向有比較系統深入的研究,熟悉本行業經濟管理國內外研究現狀和發展趨勢,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⒈ 獨立或作為第一撰寫人在省(部)級及以上組織的學術會議、或在國家批準出版的一級雜志上發表過1篇及以上具有較高學術水平的學術論文;
⒉ 作為主要作者,正式出版過1部經濟管理或經濟技術等方面的專著或譯著;
⒊ 為解決重大經濟問題而撰寫有較高水平的專項調查報告、經濟分析報告或重大項目的立項研究報告等2篇以上。
(三)專業工作能力。任現職期間,具備下列條件中的2項:
⒈ 具有較強的經濟分析、綜合、判斷、總結和組織協調與管理能力,主持或作為主要人員參與大、中型企業的經營管理活動3年以上;
⒉ 主持或作為主要人員參與1項以上國家、省(部)級或2項以上市(廳)級基礎設施建設、技術改造等項目方案的組織和實施,經實踐證明取得良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⒊ 主持企業的經營管理工作,主要經濟指標近3年名列設區市同行業企業前三名;
⒋ 長期從事經濟管理工作,為部門(單位)全面提高經濟管理水平作出顯著貢獻,并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
⒌ 具有較強的開拓能力,經濟管理工作有創新,或在引進、消化、吸收和推廣新技術、新理論、新方法中取得較好成果。
第十條從事經濟管理實務人員的工作業績、能力和專業理論水平要求:
(一)專業工作業績。任現職期間,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⒈ 主持或作為主要人員參與市(廳)級以上重點行業規劃、政策規章的制定,經主管部門批準付諸實踐,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⒉ 主持或作為主要人員參與市(廳)級以上重點技術改造項目或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可行性評估、技術鑒定和全程籌建與管理,投入使用后達到預期目標;
⒊ 獲得市級以上“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先進工作者”、“勞動模范”、“青年崗位能手”、“巾幗英雄”,或相同級別的榮譽稱號;
⒋ 對本專業有獨到見解,提出有較高價值的建議,對改進本單位(部門)工作,大幅度提高效益作出重要貢獻,或對行業的經濟活動有重大的指導作用,產生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⒌ 主持或作為主要人員參與總價值500萬元以上經濟項目的咨詢評估,經實踐證明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⒍ 負責過難度較大經濟管理項目實施(包括制定管理標準、規范辦法等),高新技術項目推廣、應用,專利申報和推廣應用,取得良好的社會或經濟效益。
(二)專業理論水平。全面、系統地掌握與本專業經濟崗位有關的基礎理論知識,對從事的經濟專業方向有比較系統深入的研究,熟練掌握和運用與本專業有關的現行法規、標準和規范,熟悉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和經濟政策,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⒈ 獨立或作為第一撰寫人在省(部)級及以上組織的學術會議、或在國家批準出版的科技、經濟期刊上發表過1篇及以上具有較高學術水平的學術論文;
⒉ 作為主要作者,正式出版過1本經濟管理或經濟技術等方面的專著或譯著;
⒊ 為解決本專業經濟重要實際問題,撰寫有較高水平的專項調查報告、經濟分析報告或重大項目的立項研究報告等2篇以上;
⒋ 結合工作,撰寫過多篇高新技術應用、推廣或專利申請和實施的論證方案、專項報告,獲得實際效果的;
⒌ 編寫或修訂公開出版發行的經濟技術或經濟管理等方面的規范、規程、標準或教材、技術手冊。
(三)專業工作能力。任現職期間,具備下列條件中的2項:
⒈ 作為主要人員承擔或指導過經濟領域內一項以上大型項目的經濟活動,并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在本地區、本行業處于先進水平;
⒉ 作為主要人員參與過本地區、本部門、本行業重點經濟情況與問題的調研工作,提出的建議或方案,對加強和改善生產、經營管理具有較強的實用價值;
⒊ 曾主持或作為主要人員參與本專業的重要經濟政策、法規文件的起草,重大經濟發展規劃和項目的制定,重大成果的審查鑒定和項目驗收等工作;
⒋ 具有組織、指導較大范圍業務活動的能力。善于運用先進科研成果、技術手段分析和解決經濟活動中較為復雜的問題;
⒌ 能夠組織、指導中級經濟專業人員的學習和工作,并使業務能力獲得提高,在業界有一定影響。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一條本評價條件中,從事經濟研究人員是指從事各類專業經濟研究和發展規劃編制等人員。從事經濟管理決策人員是指企業董事長、總經理、副董事長、副總經理,人員編制數在100人以上的事業單位主管經濟管理工作的副職以上人員。從事經濟管理實務人員是指除上述兩類人員外的實際從事經濟業務、經濟管理的主辦人員。
第十二條申報對象的申報材料(主要包括申報者的姓名、簡歷、工作單位、經濟專業工作年限、行政職務、專業技術資格、所聘專業技術職務、專業技術水平、工作能力和工作業績等情況)應在本單位進行為期7天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后按規定程序報送;經省高級經濟師資格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的人員,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在廳門戶網站上公示7天。
第十三條本評價條件中涉及的專業工作能力、工作業績、科研成果、論文論著等均指受聘中級專業技術職務后所取得或要求的。直接申報對象以近5年的專業水平、工作能力和工作業績為依據。申報者需提供表彰、獎勵、通報、推廣等有效的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四條申報參加高級經濟師資格評審的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取消評審資格。已通過評審的人員,由發證機關收回其高級經濟師資格證書,并從次年起3年內不得再申報高級經濟師資格評審:
(一)偽造、變造證件、證明的;
(二)提交虛假申報材料的;
(三)有違紀違法行為,仍在處理、處罰、處分階段的;
(四)任現職后曾有嚴重違反財經紀律行為而受到處分,在申報材料上未有反映的;
(五)有其他嚴重違反評審規定行為的。
第十五條有關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
(一)“相近相似注冊類資格”是指注冊稅務師、注冊資產評估師、房地產評估師、國際商務師、企業法律顧問、房地產經紀人、價格鑒證師、管理咨詢師、招標采購師、物業管理師等相關執業(職業)資格;
(二)“主要撰稿者”是指書稿撰寫內容達到2章及以上、論文第一、二作者。集體榮譽只限于單位負責人和分管副職,個人榮譽以獎勵證書或公布文件為準。省、市行業排名,以行業主管部門證明為準;
(三)“以上”均含本級,“年”均為周年。
第十六條本評價條件由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評價條件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