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申報正高級經濟師和高級經濟師資格考評的人員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第六條思想政治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
(二)如有下列情況的不得申報:
1、受記過以上處分而未取消者,5年內不得申報;
2、弄虛作假,偽造學歷、資歷等行為者,3年內不得申報;
3、剽竊他人成果和有重大經濟問題者,5年內不得申報。
第七條學歷、資歷條件
(一)申報正高級經濟師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學位,取得相應副高級專業技術資格2年以上,連續從事經濟工作5年以上。
2、具有碩士學位,取得相應副高級專業技術資格4年以上,連續從事經濟工作10年以上。
3、具有本科學歷,取得相應副高級專業技術資格5年以上,連續從事經濟工作15年以上。
(二)申報高級經濟師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學位,取得相應中級專業技術資格2年以上。
2、具有碩士學位,取得相應中級專業技術資格4年以上。
3、具有本科學歷,取得相應中級專業技術資格5年以上。
4、具有大專學歷,取得相應中級專業技術資格7年以上。
第八條免試條件
符合當年自治區正高級經濟師和高級經濟師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免試條件的人員。
第九條職稱外語、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和繼續教育條件應符合自治區統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