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備規定學歷,取得經濟師專業技術資格,受聘經濟師專業技術職務5年以上;或具備規定學歷,取得經濟師專業技術資格后,受聘經濟師專業技術職務3年以上,破格評審高級經濟師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任現職期間,在具備第四、五條規定的正常評審條件的同時,還須具備下列條件之兩項:
一、主持或作為骨干參與大、中型企業的經營管理工作,經會計師事務所審核或由同級財政、稅務部門審核的財務決算認定企業經濟效益顯著。在申報期內企業利稅連續3年比上年增長15%以上;原為虧損的企業,減虧幅度連續3年在30%以上。同時,對所從事的經濟專業理論有較深入的研究,公開出版有較高學術水平的經濟著作1部(主要編著者),或在專業刊物發表獨立完成的論文3篇以上。
二、主持小型企業的經營管理工作,企業的經營管理和主要經濟指標連續3年以上名列本地同行業企業前5名、本縣前3名。
三、從事經濟研究工作,在理論研究、經濟改革方面取得重大成果,獲得國家三等或省(部)級二等以上、或省(部)級三等兩項(次)以上科研成果獎的主要完成人。
四、直接制定或主持實施重點課題,研究市(州)級以上大型經濟方案、經營活動,對企業的發展產生重大作用,或對高新技術、科學管理方法的推廣應用方面,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在同行業中有較大影響,并經市(廳)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認可。
五、工作業績、貢獻特別突出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