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改革開放以來,惠州的統計事業蓬勃發展,各項統計建設與時俱進,統計工作取得成績是比較顯著的。在肯定統計發展和統計貢獻的同時,一些長期困擾基層統計工作的因素和統計改革在基層推進時所遇到的問題也不容忽視。
一、經濟發展、經濟體制改革對基層統計工作的影響
(一)統計對象數量劇增、統計調查鏈條斷缺而統計力量嚴重不足
經過改革開放20多年的發展,惠州經濟規模迅猛擴張,GDP從1978年的6.76億元上升至2004年的685.14億元,經濟總量翻了6翻多,工商業統計對象增至10多萬家,統計工作任務也相應翻了幾番,有的甚至十幾番,但市、縣統計部門的人員、經費、編制卻是十年不變,這就是所謂的“統計隊伍不變價”。有的人口超過10萬人,產值達到幾十億元規模的鄉鎮統計工作也僅有1名綜合統計人員來應付。在體制改革的浪潮中,基層統計部門給合并、撤消、減員的現象比比皆是,就算縣一級統計機構保住了,鄉鎮統計助理、鄉鎮統計員的編制也常常被替換掉。同時,很多基層企業為了提高效益,不設專職統計員,往往由辦公室或財會人員兼任,人員變動大,上報的報表質量差,鄉鎮、縣級統計機構和人員往往要花費較大的時間、精力審核報表。而且,在計劃經濟時代依靠政府的紅頭文件、依靠企業主管部門條條統計的調查渠道、調查鏈條普遍不復存在,使縣、鎮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直接面對成百上千的調查單位,統計力量短缺的現象更加嚴重。這種統計任務與統計力量不相匹配、對比懸殊的狀況,積重難返,把基層統計工作帶入了困境。各級統計部門領導疲于奔命,到處求人,找經費、找編制;統計人員勞累于保障日常統計報表任務的完成,以清苦為榮,以奉獻為樂,才換來統計工作今天這個局面,但這種支撐統計工作的條件不到位矛盾尖銳的局面至今沒有根本扭轉,長期下去,必然會嚴重影響源頭統計數據質量。
(二)統計對象構成日趨復雜、配合度降低、統計法律保障手段乏力
隨著經濟體制由原有的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轉變,外資企業、民營企業等多種經濟成分共同發展,租賃、承包、轉包、來料加工等多種經營方式的出現,使統計調查對象的構成日趨復雜,保守私人秘密、商業秘密的要求不斷提高,被調查者的合作程度降低,調查數據失真的危險性上升。如外資企業的財務決算一般是在境外完成,本地無法進行有力的審計或監控,在避稅和減稅的利益驅動下,外資企業的利潤普遍較低或虧損,出現有的外資企業年年虧損、年年擴大生產的現象。又如不斷發展壯大的民營經濟,由于主觀上存在怕露富、怕征稅、怕麻煩的思想,上報的統計數據隨意性大、可信度低,普遍以定稅額代替營業額,在經濟普查中有一個民營企業第一次填報營業額時只有幾十萬,經過普查員的再三盤問、審核,最后的年營業額竟上升至一千多萬。大量的個體工商戶實際已達到企業的規模,沒有按企業性質如實報送報表。這些個體戶既逃避稅收的監管,又嚴重影響了統計數據真實性和全市經濟總量,統計部門在執法查處方面的難度很大,往往力不從心。除了統計執法力量薄弱以外,現行的《統計法》的可操作性差也是一個主要原因,即使從邏輯、平衡關系推斷外資企業上報的數字偏小,但只要企業出具有法律效應的財務審計報告,統計部門就無可奈何;對個體工商戶填報的統計數字,只要業主咬定不肯更改,統計部門也無可奈何。而且,現行的《統計法》在具體操作方面程序過于復雜,時間和取證要求都比較高,受干擾的因素比較多,難于發揮法律法規的威力,真正對統計數據的保障作用不強。
(三)各級黨委政府對統計信息需求日趨增長而現行統計制度卻難以適應
隨著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逐步深化、政府依靠統計信息進行宏觀經濟管理的要求日益強烈,相應對統計服務的需求也日趨增長,而現有統計制度所搜集的數據已遠遠不能滿足各方面的需要。如近幾年地方各級黨委政府對統計部門需求的信息產業、民營經濟、鎮域經濟、文化產業等統計服務,顯現出地方黨委政府已不僅僅只滿足于宏觀經濟運行變化的把握,更進一步要求提供分產業、分經濟類型和具有地方特色的統計數據和分析報告。但是,現行的統計制度對這些經濟和社會新的發展變化反應滯后,所需的數據很難從現在的報表中采集齊全,使當地統計部門又不得不采取臨時性措施,從上到下布置統計調查任務,既增加了繁重的工作任務,又造成調查結果的不確定性、不可比性。其根本原因,是現有的“大一統”的統計報表制度難以滿足地方政府的統計要求。
二、統計方法制度改革對基層統計工作的影響
(一)周期性普查的影響
應對新的形勢變化,國家統計局提出:建立以周期性普查為基礎,以抽樣調查為主體的統計調查方法體系的總體改革思路。自上世紀九十年代以來,全面動員實施的普查項目一個接一個,如1990年的人口普查、1993年的第三產業普查、1995年的工業普查和1%人口抽查、1996年的農業普查、1997年的基本單位普查、2000年的人口普查、2001年的基本單位普查、2004年的經濟普查、2005年的1%人口抽查,在15年間共開展了10項普查,每項普查所需的時間平均為2.5年,普查所消耗的人力、財力、物力也越來越大。普查密度之大嚴重影響了正常的統計工作,地方各級統計局成為名符其實的普查局,使本來就短缺的統計力量更加超負荷運轉,各項普查所需要的龐大經費更是使各級地方政府不堪重負,統計局長為保障普查經費的落實想盡了辦法,投入了大量的時間和精力。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多種經濟成分的崛起,靠紅頭文件、行政命令組織實施的普查的局限性日益暴露,普查結果與正常統計報表數據的差異、各項普查結果之間的差異難以銜接,往往是普查完了也就完了,留下了難以跟蹤和持續使用的歷史數據。
(二)抽樣調查的影響
為實施統計調查方法改革,國家、省級統計部門先后推動開展了農業、工業、商飲業等抽樣調查,惠州積極響應,多項抽樣調查是省的試點。回顧這些統計改革的歷程,總體存在兩個方面的缺陷:一是調查結果只能滿足一級的總量需要。在我國現行的經濟管理體制下,市、縣、鎮三級政府都肩負著發展當地經濟的任務,相應要求各級統計部門也必須提供配套的統計服務,因而要求統計數據既要有分組指標也要有分類型、分行業指標,這與現行的抽樣調查樣本代表性只能滿足省、市級總量推算的特點相矛盾,不能服務于當地政府,縣級推行抽樣調查的積極性難以調動,調查經費難以落實。我市為滿足監測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由市政府發文,擴大農村住戶調查樣本點,要求調查所需經費列入各縣(區)的財政預算,但實際結果有個別縣還是很難拿到調查經費;二是在調查對象配合程度下降的大趨勢下,抽樣調查的應用條件不夠成熟。抽樣調查的對象主要是中小企業、個體工商戶、報數的隨意性比較大,普遍存在漏報、瞞報現象,根據調查樣本推算的總量波動也較大,往往是抽到的樣本比較大,得出的總量就比較大;反之,調查結果就比較小。此外,調查方法的規范性、調查人員的業務水平也是影響調查結果的重要因素。
(三)第三產業調查方法改革滯后的影響
目前,第三產業核算的準確性已成為影響GDP核算質量的一個主要因素。在現行的核算方法中,市、縣兩級第三產業核算的可操作不強,搜集數據的渠道不夠清晰,計算結果的可比性較差。尤其是對一些新發展的服務行業,如租賃業、物流業、軟件業、家政業、休閑娛樂業等,缺乏比較客觀、準確的反映,人為推算的因素比較多。
三、對統計改革出路的思考
改革是發展的動力,應對目前統計工作存在的困境,也只有堅持改革,才會有出路。但是,在推進改革的進程中,必須要考慮改革的成本,必須要構筑支撐改革的牢固基礎,這樣才會有改革的成功。
(一)要切實保障基層統計部門的人員編制和經費落實
縣、鎮兩級是整個國家統計系統的基石,所以,國家統計基礎建設的重點應是確保縣、鎮兩級擁有與統計任務相匹配的人員和經費。目前困擾著市及市以下統計部門的最大困難和問題就是統計力量薄弱、統計經費和眾多的各種普查調查經費難以落實。編制、經費這兩項根本性的問題不解決,確保統計數據質量就是一句空話,各項統計改革就宛如建立在浮沙之上的建筑。因此,建議統計立法給予保障。在人員編制方面,可以參照計劃生育工作條例,按人口總量和經濟總量必須配備相應比例的統計人員;在經費方面,要實現正常的統計業務經費列入當年的財政預算足額撥付;各種普查調查經費都是國家的任務,能做到由國家統計支付最好,如果需要地方負擔的,最好的解決辦法是市以下的各種經費由上一級財政核算上撥,由統計部門往下一級返撥,讓市以下的統計局長不要過著求爹爹告奶奶的浪費時間的低人一等的生活,安心搞準數字。
(二)統計改革的設計要求充分考慮能否滿足地方各級政府的統計服務需求
在現有的管理體制下,離開了地方政府的支持,統計工作就很難開展。如果抽樣調查等統計方法制度改革取得的調查數據不能滿足地方政府宏觀管理經濟的需要,實踐證明,改革就會步履維艱。國民經濟核算方法的修訂也要切實考慮在市、縣兩級的可操作性,這樣才能有效消除上下兩級GDP總量差距問題。
(三)進一步改革普查制度,實行“瘦身”普查
目前實行的“大會戰”式的各項普查,涵蓋的范圍幾乎無所不包,需要龐大的人、財、物的支持,在10年一個周期里各個普查項目你方唱罷我登場,這樣的普查制度不是科學合理的,也是地方政府和統計局無法長久支撐的,更主要的是,普查的許多范圍與正常統計調查互相重疊,做了大量的重復工作。如人口普查、戶籍人口公安部門有日常統計登記,只普查暫住人口和流動人口就可以了。又如經濟普查,限額以上工業企業已實行直報制度和超級匯總,只普查現有限額以下單位名錄庫以外的企業就可以了,等等。所以普查的重點就是正常統計制度不容易搞準的那部分數字,如中小企業、個體戶以及新發展的行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