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內部轉移定價,是指企業內部轉移價格的制定和應用方
法。
內部轉移價格,是指企業內部分公司、分廠、車間、分部等責任
中心之間相互提供產品(或服務)、資金等內部交易時所采用的計價
標準。
責任中心,是指企業內部獨立提供產品(或服務)、資金 等的責
任主體。
第二條 企業應用內部轉移定價工具方法的主要目標,是界定各
責任中心的經濟責任,計量其績效,為實施激勵提供可靠依據。
第三條 內部轉移定價主要適用于具有一定經營規模、業務流程
相對復雜、設置了多個責任中心且責任中心之間存在內部供求關系的
企業。
第四條 企業應用內部轉移定價工具方法,一般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合規性原則。內部轉移價格的制定、執行及調整應符合相
關會計、財務、稅收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效益性原則。企業應用內部轉移定價工具方法,應以企業
整體利益最大化為目標,避免為追求局部最優而損害企業整體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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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況;同時,應兼顧各責任中心及員工利益,充分調動各方積極性。
(三)適應性原則。內部轉移定價體系應當與企業所處行業特征、
企業戰略、業務流程、產品(或服務)特點、業績評價體系等相適應,
使企業能夠統籌各責任中心利益,對內部轉移價格達成共識。
第二章 應用環境
第五條 企業應用內部轉移定價工具方法,應遵循《管理會計應
用指引第 300 號——成本管理》《管理會計應用指引第 400 號——營 運管理》中對應用環境的一般要求。
第六條 企業一般由績效管理委員會或類似機構負責搭建內部交
易和內部轉移價格管理體系,制定相關制度,審核、批準內部轉移定
價方案,并由財務、績效管理等職能部門負責編制和修訂內部轉移價
格、進行內部交易核算、對內部交易價格執行情況進行監控和報告等
內部轉移價格的日常管理。
第七條 企業應建立與所采用的內部轉移定價體系相適應的內部
交易管理信息系統,并及時獲取所需的內部轉移價格,靈活確定有關
定價方式,客觀反映各責任中心績效。
第三章 應用程序
第八條 企業應用內部轉移定價工具方法,一般按照明確責任中
心、制定與實施轉移價格、分析與評價內部轉移價格等程序進行。
第九條 企業應根據所屬行業的特征、業務流程、組織結構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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況和實際需要明確各責任中心及其主要責任。
一般情況下,企業可將直接對外銷售或有一定銷售決策權的責
任單位設置為內部利潤中心,內部利潤中心是既對成本費用負責、
又對利潤負責的責任中心;將中間產品(或服務)、輔助產品(或服
務)的提供方設置為內部成本中心,內部成本中心是主要對成本費用
負責的責任中心。企業出于管理需要,也可以將中間產品(或服
務)、輔助產品(或服務)的提供方設置為模擬的內部利潤中心,該
中心除降低成本外還承擔優化品種結構、提高產品(或服務)質量、
降低資金占用等責任。
第十條 企業績效管理委員會或類似機構應根據各責任中心的性
質和業務特點,分別確定適當的內部轉移定價形式。內部轉移定價通
常分為價格型、成本型和協商型。
(一)價格型內部轉移定價,是指以市場價格為基礎制定的、由
成本和毛利構成內部轉移價格的方法,一般適用于內部利潤中心。
責任中心所提供的產品(或服務)經常外銷且外銷比例較大的,
或所提供的產品(或服務)有外部活躍市場可靠報價的,可以外銷價
或活躍市場報價作為內部轉移價格。
責任中心一般不對外銷售且外部市場沒有可靠報價的產品(或服
務),或企業管理層和有關各方認為不需要頻繁變動價格的,可以參
照外部市場價或預測價制定模擬市場價作為內部轉移價格。
沒有外部市場但企業出于管理需要設置為模擬利潤中心的責任
中心,可以在生產成本基礎上加一定比例毛利作為內部轉移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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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成本型內部轉移定價,是指以標準成本等相對穩定的成本
數據為基礎,制定內部轉移價格的方法,一般適用于內部成本中心。
標準成本的制定參見《管理會計應用指引第 302 號——標準成本法》。
(三)協商型內部轉移定價,是指企業內部供求雙方為使雙方利
益相對均衡,通過協商機制制定內部轉移價格的方法,主要適用于分
權程度較高的情形。協商價的取值范圍通常較寬,一般不高于市場
價,不低于變動成本。
第十一條 除以外銷價或活躍市場報價制定的內部轉移價格可能
隨市場行情波動而變動較頻繁外,其余 內部轉移價格應在一定期間內
保持相對穩定,以使需求方責任中心的績效不受供給方責任中心績效
變化的影響。
第十二條 企業可以根據管理需要,核算各責任中心資金占用成
本,將其作為內部利潤的減項,或直接作為業績考核的依據。
第十三條 責任中心占用的資金一般指貨幣資金,也可以包括原
材料、半成品等存貨以及應收款項等。占用資金的價格一般參考市場
利率或加權資本成本制定。
第十四條 金融企業內部轉移資金,應綜合考慮產品現金流及重
定價特點、信息技術手段及管理需求等因素,分析外部金融市場環境,
選擇適當的資金轉移定價和收益率曲線,獲取收益率曲線中特定期限
的利率,確定資金轉移價格。資金轉移定價主要包括指定利率法、原
始期限匹配法、重定價期限匹配法、現金流匹配定價法等。
(一)指定利率法,是指以單一利率作為某類資金轉移價格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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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一般適用于無確定期限、利率類型為不定期調整類型的資金業務,
以及缺乏數據累積的最初階段。
(二)原始期限匹配法,是指對有明確期限的資金,按照其期限
制定與其匹配的轉移價格,且在到期之前轉移價格保持不變的定價方
法。一般適用于定期存貸款及銀行貼現票據等到期支付全部本息的固
定利率類型的資金業務。
(三)重定價期限匹配法,是指按照資金重定價的期限獲取收益
率曲線上對應利率,將該利率作為資金的轉移價格,且在重定價期限
內保持不變的定價方法,其主要作用是分離資金重定價周期中的利率
風險。一般適用于浮動利率類的資金業務。
(四)現金流匹配定價法,是指按照現金流的特性,先針對每一
筆現金流按照原始期限匹配法或重定價期限匹配法制定轉移價格,再
對每筆現金流的轉移價格加權平均得出轉移價格,且在期限內(或重
定價期限內)保持不變的定價方法。一般適用于能夠合理估計未來現
金流分布的資金業務。
第十五條 企業應及時對內部轉移定價形成的結果進行匯總分
析,作為考核責任中心績效的依據;同時,應監測內部轉移定價體
系運行情況,協調、裁決交易中的爭議,保障內部轉移定價體系運
轉順暢。此外,企業應定期開展內部轉移定價應用評價工作,根據
內外部環境變化及時修訂、調整定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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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工具方法評價
第十六條 內部轉移定價的主要優點:能夠清晰反映企業內部供
需各方的責任界限,為績效評價和激勵提供客觀依據,有利于企業優
化資源配置。
第十七條 內部轉移定價的主要缺點:可能受到相關因素影響,
內部轉移定價體系產生的定價結果不合理,造成信息扭曲,誤導相關
方行為,從而損害企業局部或整體利益。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指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