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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制定高校執行政府會計制度補充規定

根據我省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關規定,現將《關于浙江省高等學校執行<政府會計制度>的補充規定(征求意見稿)》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如有修改意見或建議,請于公布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通過電子郵件、傳真、信函等形式反饋至浙江省財政廳科教處。
聯系人:易勇
聯系電話:87057568
電子郵箱:191228560@ qq.com
傳真:0571-87057658
地址:杭州市西湖區環城西路37號
郵編:310006

浙江省財政廳
2018年11月6日

關于浙江省高等學校執行《政府會計制度》的補充規定的通知
(征求意見稿)

各有關高校:
《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財會〔2017〕25號)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為了確保新制度在高等學校的有效貫徹實施,根據《關于高等學校執行<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的補充規定和銜接規定》(財會〔2018〕19號)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關于浙江省高等學校執行<政府會計制度>的補充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關于浙江省高等學校執行《政府會計制度》的補充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統一會計政策,細化會計核算內容,提高會計信息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政府會計準則——基本準則》《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和財政部發布的《關于高等學校執行〈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的補充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浙江省高等學校財務管理、資產管理、國庫集中支付核算等實際情況,制定本補充規定。
第二條 本補充規定適用于浙江省各級人民政府舉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和成人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等學校)。
第二章 財務會計
第三條 高等學校在“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科目下設“受托代理資產”明細科目,核算受托代理、代管的庫存現金和銀行存款。在“受托代理負債”科目下設置代管費、校園一卡通充值款、受托代管黨團費、學會經費等明細科目,進行分類核算。
第四條 高等學校對財政直接支付方式下財政撥款收入的確認、支出的核算及“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財政應返還額度”科目的使用,執行浙江省財政國庫集中支付會計核算辦法的相關規定。
第五條 高等學校的債權和債務分別按照債務人和債權人進行明細核算,收入和費用分別按照來源和支付對象進行明細核算。
第六條 高等學校對資產的出售(出讓、轉讓)、對外捐贈、無償調出、置換、報廢(毀損)和貨幣性資產核銷進行會計核算時,應當執行國家和浙江省國有資產管理的相關規定。
第七條 經批準成立資產經營公司的高等學校對外投資(研究所、基金會等非企業性單位投資除外),包括對獨立學院的投資,應當通過學校資產經營有限公司統一規范管理,采用權益法進行核算。
第八條 高等學校科研項目書、合同協議中有明確申請專利要求的研發支出,按照政府會計準則制度規定,劃分研究支出和開發支出兩階段進行核算;其他科研項目的研發支出于期末全部費用化,如果形成無形資產的,將依法取得時發生的注冊費、聘請律師費確認為無形資產。
第九條 高等學校舉辦的、經各級政府批準命名的、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的各類博物館、藝術館、收藏館等藏品,通過“文物文化資產”科目核算;其他為滿足自身開展教學活動或其他活動需要而控制的文物和陳列品,通過“固定資產”科目核算。
第十條 高等學校擁有房產證、供內部教工周轉使用的住房通過“固定資產”科目核算。學校暫時持有、未來要出售給教工的人才房、代建房等,不做房產證,不通過“固定資產”核算;墊付資金可以通過“其他應收款”科目核算。學校按規定從浙江省教育發展中心取得房屋租賃權支付的費用,通過“長期待攤費用”科目核算;攤銷費用計入“其他費用”,收取租金通過“其他收入”科目核算。
第十一條 高等學校要加強資產管理,按規定對資產進行盤存,接受捐贈的實物要按照制度規定的方法及時入賬。高等學校要謹慎使用名義金額計量屬性。
第十二條 高等學校短期借款的利息按期支付(如按季),或者利息是在借款到期歸還本金時一并支付,且數額較大的,應該采用預提的辦法,按月計入利息費用。如果短期借款利息按月支付,或者利息是在借款到期歸還本金時一并支付,且數額不大的,可以在實際支付或收到銀行的計息通知時,直接計入利息費用。
第十三條 高等學校外購置的、非應稅(增值稅)項目耗用的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對應的進項稅額,可以不通過“進項稅額”明細科目核算,直接計入購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的成本。
第十四條 高等學校向財政庫底資金的借款應通過“長期應付款”科目核算;由此產生的利息應通過“其他應付款”科目核算。
第十五條 高等學校專用基金應按照基金的類別進行明細核算,主要包括職工福利基金、學生獎助學金和其他基金等。高等學校上述以外的原有專用基金明細科目不再使用的,其余額轉入“累計盈余”科目。
第十六條 高等學校的學費和住宿費收入,在實際收到款項時進行會計核算。年末對欠費情況要在附注中披露。
第十七條 高等學校科研事業收入按科研經費來源的資金性質,設置非同級財政撥款科研收入和橫向科研收入進行明細核算。
第十八條 高等學校對納入國庫集中支付的事業收入的確認,執行浙江省財政國庫集中支付會計核算辦法的相關規定。
第十九條 高等學校要按照浙江省國有資產管理相關規定,核算租金收入、投資收益等持有收益和長期投資轉讓收益。
第二十條 高等學校利用基金會捐贈款項購置產權屬于學校的資本化資產的,可將該資金納入學校預算,并以項目制的形式將資金從基金會轉入學校賬套進行核算。
第二十一條 借款額度和利息費用較大的高等學校,可以單獨設置“5701利息費用”科目,核算發生的利息費用。
第三章 預算會計
第二十二三條 高等學校的“教育事業預算收入”明細科目,核算高等學校學歷和非學歷教育學費、住宿費、委托培養費、考試考務費、培訓費和其他教育事業收入等,并根據業務類型進行明細核算。
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教育事業預算收入,執行浙江省財政國庫集中支付會計核算辦法的相關規定,在國庫核撥用款計劃時確認教育事業預算收入。
第二十三條 高等學校設置“9001校內預算收入”“9002校內預算分配”“9003校內預算結余”三個科目,用于校內預算指標的分配與結轉。
第四章 成本會計
第二十四條 高等學校不設置成本類科目,利用會計核算軟件,按照一定的方法,將費用歸集分配到成本核算對象,形成成本報表的方法,核算高等學校成本。
第二十五條 高等學校成本分為教育成本、科研成本和社會服務成本三大類。
教育成本是指在培養學生過程中發生的、以貨幣表現的,教學、教輔、學生事務和其他教育活動中發生的各種耗費,包括學校為培養學生發生的直接培養費用、學校為組織和管理培養活動而發生的各種間接費用以及學校對學生的各類經濟資助。教育成本核算的對象是各種類別學生。
科研成本是指高等學校為完成一定的科研任務而發生的各項耗費。科研成本核算對象是學校科研活動和各個科研項目。
社會服務成本是指高等學校在組織一定的社會服務過程中發生的各種耗費。社會服務成本核算對象是各個社會服務項目。
第二十六條 高等學校教育成本核算期間與學生培養周期一致,核算各種類別學生的培養成本。科研項目成本核算期間與科研項目的研究周期一致,核算各科研項目成本。社會服務成本核算期間與社會服務項目的生產周期一致,核算各類、各項社會服務成本。
第二十七條 高等學校采用“完全成本法”進行成本核算,將業務活動費(包括教育活動費用、科研活動費用)、單位管理費用(包括行政管理費用、后勤保障費用、離退休費用和單位統一負擔的其他管理費用)、經營費用、資產處置費用和其他費用全部分攤到各成本對象中。
第二十八條 高等學校在成本核算中,凡與成本核算對象直接相關的費用直接計入成本對象;凡是不能直接計入成本對象的間接費用,根據一定標準分配計入各成本對象。
第二十九條 高等學校在核算教育成本時,間接費用可以選擇學生人數、課時數、學分數和教師人數等參數進行分攤。
第五章 財務報告與決算報告
第三十條 高等學校財務報表由資產負債表、收入費用表、凈資產變動表和附注組成。高等學校要根據實際情況,充分提供附注信息。
第三十一條 高等學校年末應將校內各獨立核算單位的信息合并編入財務報表和附注、預算會計報表。
第三十二條 高等學校應結合學校實際,充分利用財務報表數據,從資產負債狀況、結構及發展變化趨勢,收入費用運行情況、結構及發展變化趨勢等方面實施財務分析。
第三十三條 高等學校決算報告以預算收入支出表、預算結轉結余變動表、財政撥款預算收入支出表等預算會計報表為基礎,根據財政部門的年度部門決算工作通知進行編制。
第三十四條 高等學校應當充分利用預決算數據從預算與決算、收入與支出的差異、原因及變化趨勢,財政專項執行情況,人均收支及變化趨勢情況進行對比分析。
第三十五條 高等學校應結合學校實際和上級部門要求,進行學校整體和專項的績效分析。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開始實施。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財政廳、教育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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