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蘇省高級農業經濟師資格條件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資格標準
系統掌握農業和農村經濟基礎理論以及相關專業知識;熟悉有關農業、農村經濟政策法規;能主持或指導農業和農村經濟方面較大課題的研究,并組織實施農村經營管理;能較熟練地運用計算機獲取信息和進行學術交流;能獨立解決工作中的實際問題,對農業、農村經濟領域有較深入的研究,有豐富的農業、農村經濟專業工作經驗以及顯著的研究成果或工作業績。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資格條件適用于本省從事農業、農村經濟理論研究和經營管理等相關工作的人員。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三條 政治素質、職業道德要求
遵守國家法律和法規,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取得農業經濟師資格后,年度考核均為合格(稱職)以上。
取得農業經濟師資格后,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在規定的年限上延遲申報。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稱職)或受警告處分者,延遲1年以上申報。
(二)受記過以上處分者或年度考核中有“不合格(不稱職)”者,延遲2年以上申報。受處分期間,不得申報。
(三)偽造學歷、資歷、業績或剽竊他人成果等弄虛作假行為者,延遲3年以上申報。
第四條 學歷、資歷要求
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 具備與申報專業技術資格相關專業的博士研究生學歷(或博士學位),取得農業經濟師資格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2年以上。
(二) 具備與申報專業技術資格相關專業的碩士研究生學歷(或碩士學位),取得農業經濟師資格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以上。
(三) 具備與申報專業技術資格相關專業的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農業經濟師資格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以上。
(四) 取得與申報專業技術資格相關專業的大學專科學歷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15年以上或大學專科學歷且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累計滿20年以上,取得農業經濟師資格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以上。
(五) 破格申報:不符合上述條件者,取得農業經濟師資格后,省(部)級以上科學技術獎或全國農牧漁業豐收獎三等獎以上獎項獲得者(以個人證書為準);或省農業技術推廣獎三等獎以上獎項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人指一、二、三等獎的前20、15、10名,以個人證書為準)。
第五條 計算機應用能力要求 (從2017年起全省統一不作要求)
第六條 繼續教育要求
取得農業經濟師資格后,按照《江蘇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的要求,結合實際專業技術工作需要,參加繼續教育,達到規定的要求。
第三章 評審條件
第七條 專業理論知識要求
系統掌握本專業或相關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理論知識;熟悉農業和農村經濟等與本專業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熟悉與本專業有關的市場經濟知識;了解本專業或相關專業國內外最新研究動態和市場需求。
第八條 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要求
取得農業經濟師資格后,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 國家級項目的參加者;或省(部)級項目的主要參加者;或市(廳)級項目的主持者或主要完成人。
2. 起草國家、地方、行業法規、條例的主要參加人。
3. 主持制定本部門或本行業或本區域發展規劃與實施方案、年度計劃、制度規定4項以上者。
4. 市(廳)級以上農村經濟管理方面試驗示范項目的主持者或主要完成人。
5. 市(廳)級以上農業農村經濟綜合調查或專業調查的主持者或主要參加人。
6. 較大規模的農業企業經營管理者。
7. 從事農經服務體系建設、農業政策研究咨詢、農經教學培訓、農業法制管理等工作的業務技術骨干。
第九條 業績、成果要求
取得農業經濟師資格后,須具備下列第1條件或(2至12)條件之二:
1. 省(部)級以上科學技術獎或全國農牧漁業豐收獎三等獎以上獎項獲得者(以個人證書為準);或省農業技術推廣獎三等獎以上獎項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人分別指一、二、三等獎的前25、20、15名,以個人證書為準);或市(廳)級科學技術獎(市農業技術推廣獎、省農業豐收獎)三等獎以上獎項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人分別指一、二、三等獎的前9、7、5名,以個人證書為準)。
2. 對農村經營管理指導思想的確立、工作重點的把握、管理體系的建設、方法制度的改革或完善作出明顯成績,并具有較廣泛推廣價值,已在省、市范圍得到推廣或被省、市業務主管部門鑒定認可。
3. 在農村改革發展中,提出或提供過具有重要決策價值的建議、意見或資料依據,被縣以上黨委、政府所采納;或在農業、農村立法中,作為主要參加人參與起草的立法草案及其修改建議被立法機關采納。
4. 主持調查研究并制定有關農村經濟政策,得到縣以上黨委、政府采納或市以上業務主管部門轉發、推廣,取得良好的效益或效果。
5. 主持研究并制定農業現代化試驗、農村產業結構調整、農業產業化經營、農業信息化建設、農產品市場營銷等調查方案與發展規劃,被縣以上黨委、政府或市以上業務主管部門所采納,并通過實施取得良好的經濟效益。
6. 加強農村集體資金、資產管理,建立、健全資金、資產管理的辦法和制度,促進集體資金、資產保值增值,防止集體資金、資產流失,取得直接效益30萬元以上。
7. 在創建農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和加強規范管理中取得好的經驗(包括管理制度、管理辦法、章程等),被市以上業務主管部門鑒定認可或轉發、交流推廣。
8. 在完善農村以家庭承包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土地承包與土地流轉、農民負擔監督管理等方面有所改進和提高,并提出新辦法、新舉措,得到縣級以上黨委、政府或市以上業務主管部門認可,并推廣應用于指導實際工作,取得良好的效果。
9. 搞好農村經濟統計分析、調查分析和經濟咨詢服務,提出或提供過具有重要決策價值的建議、意見或資料依據,被縣以上黨委、政府或市以上業務主管部門所采納,并在實際工作中取得良好的效果。
10. 在負責農經服務體系建設工作中,對穩定發展農經隊伍,完善管理制度,興辦服務實體,加強業務培訓和管理工作等方面創新創業有突出成績,獲得市以上業務主管部門的表彰或認可、推廣。
11. 在農業企業經營管理中,從組織創新、機制創新、經營管理等各方面提出切實有效的改革措施,使企業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有明顯提高,受到縣以上黨委、政府或市以上業務主管部門表彰或認可、推廣。
12. 在農業法制管理中嚴格執法,依法護農,在維護農民合法權益、保障農業安全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績,獲得市以上主管部門表彰。
第十條 論文、著作要求
取得農業經濟師資格后,論文、著作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出版本專業著作1部(本人撰寫5萬字以上)。
(二)在省級以上專業期刊作為第一作者發表本專業論文2篇以上。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一條 申報高級農業經濟師資格應提交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條規定的材料,并按規定程序送評。
第十二條 從國內外引進的有特殊成就的人才,可根據本人實際水平和能力直接申報。
第十三條 與本條件相關的材料要求、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若干問題說明等見附錄。
江蘇省農業系列高級專業技術資格條件附錄
一、申報人必須提交的材料
1. 按有關要求填寫“江蘇省專業技術資格評審申報表”一式3份,并附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備用照片1張(免冠4cm×3cm大小)。
2. 按有關要求填寫“江蘇省申報高級專業技術資格人員情況簡介表”一式20份。
3. 提交由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與申報專業相關的學歷(或學位)證書復印件。
4. 提交記載取得現專業技術資格后完成繼續教育情況、并經同級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審驗合格的《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證書》復印件。
5. 提交反映本人專業理論水平的證明材料。
6. 提交反映本人主要業績的專業技術工作報告1份,業績成果證明及輔助證明材料(包括獲獎證書、與成果相對應的公開發表的論文、調查報告、成果鑒定證書等復印件。對立項課題,應提交立項申請表、階段性情況報告書(含主管部門組織的三位以上同行專家的審查鑒定意見)。
7. 提交規定數量的論文、著作復印件(附原件)。
8. 提交規定的計算機應用能力考核合格證書或符合規定的相關證明材料復印件(附原件)。
9. 提交個人破格申請報告及單位審核意見、取得現專業技術資格以來的年度考核優秀和獲單位表彰的有關證明材料。
10. 凡已實施執業資格考試制度管理的專業,申報時須同時提交執業資格證書及注冊登記證書。
11. 提交江蘇省農業委員會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要求的其他材料。
12. 以上提交的所有材料的復印件,須經申報人單位核實、蓋章,經辦人簽名,并注明核實的年月日,材料必須按高評委會要求的格式進行分類、整理、裝訂。
二、本條件有關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
1. 重大:某一區域范圍內規模大、影響深的。
2. 疑難:暫不分明,難以確定。
3. 主持:經某一級別部門認可或任命的,在工作中起支配、決定作用的。
4. 精通:理解透徹,應用嫻熟。
5. 系統掌握:熟知并能應用自如。
6. 掌握:充分理解,較好地應用。
7. 熟悉:明其意,并能應用。
8. 了解:知其大意。
9. 專業技術工作報告:主要對取得專業技術資格以來本人專業工作情況的總結。一般應包括:基本情況(姓名、性別、畢業學校、現專業技術資格、簡歷等)、開展工作情況(如科研、參與學術交流、新品種或新技術推廣應用、繼續教育等)、取得業績(按工作內容分述)、專業特長(經驗)、今后努力方向等項目。
10. 著作:指取得ISBN統一書號,公開出版發行的本專業學術專著或譯著。著作必須具有“三性”(即科學性、先進性、實用性)。全書字數一般要求在20萬字以上。
11. 論文:指在公開出版發行的專業學術期刊上發表本專業研究性學術文章,其內容一般包括摘要、關鍵詞、材料與方法、結果、討論、參考文獻等六方面。論文必須具有“三性”(即科學性、先進性、實用性)。全文不少于3000字。期刊必須有ISSN(國際標準刊號)和(或)CN(國內統一刊號)刊號。報紙、科普類、手冊類、論文集、增刊等不在此列。
12. 國家級期刊:指由國家各級專業學會、各部門主辦并公開出版的專業期刊以及各部所屬院校主辦的學報。期刊必須注有統一刊號。
13. 省級期刊:指由省級學術機構主編或主辦的刊物,并已取得ISSN或CN刊號。
14. 主要作者、主編或副主編:指本專業學術專著或譯著的具體組織者,對該著作的學術、技術問題起把關作用。其個人承擔的編著字數必須在5萬字以上。
15. 主要編(譯)著者:指專業著作的主編或副主編以外的編者或一般作者,其參與編著的字數一般應在1萬字以上。
16. 省(部)級以上科學技術獎指:國家科學技術獎、省科學技術獎、中華農業科技獎等。
17. 省(部)級以上項目指:國家、部門或省級主管部門等下達的農業教育、科研或推廣項目。
18. 項目(課題):包括國家、部門和各級主管部門下達的或合同規定的科研或技術開發任務。有科學研究、技術管理、開發及推廣應用等類型,按來源可分為國家下達項目、國內外合作項目、合同項目及外商投資項目等。
19. 主要完成(參加)人:指在項目中承擔主要工作或關鍵性工作,或解決關鍵技術問題的人員。其確定程序為:項目負責人出具證明,然后由單位組織3名以上的專家評估,并逐一寫出評估意見。
20. 課題負責人:指課題主持人。
21. 各類獲獎項目,均需提供個人獲獎證書。二級證書無效。
三、本條件若干問題的說明
1. 本條件中凡規定的學歷、年限、數量(目)、等級等概念均含標識的學歷、年限、數量(目)、等級。“年”均為周年,“以上”均含本級。如:本科以上含本科,5年以上含5年,1項以上含1項,三等獎以上含三等獎,
2. 本條件所提省級以上含省級,市級以上含市級等。“市級”均指省轄市,不含縣級市。
3. 本條件中所述學歷或學位指:與所申報專業技術資格相關專業的學歷或學位。
4. 本條件規定的著作、論著、論文、技術分析報告等,不論出于何專業學術期刊、何出版社、何學術會議,其學術水平或應用價值均由評委會專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評定。
5. 本條件所提的推廣面積、增產效益、土壤改良提高等級、預報準確率等均須由上級主管部門出具證明。
6. 本專業工作年限:一般從畢業參加本專業工作后起計算至申報評審前一年年底(12月31日)止(以周年計算)。后續學歷獲得者,若為全脫產學習的,應將全脫產學習時間減除。
7. 任職資歷計算方法:從取得專業技術資格之日(以批準公布時間為準)起計算至申報評審前一年年底(12月31日)止(以周年計算)。
8. 破格申報:指申報人的學歷或資歷或工作年限不符合規定要求,如其工作業績突出可以破格申報,但提前時間不得超過1年。
9. 凡提交的獲獎成果均須同時附上相應公開發表的專題論文。
10. 申報人提供的獲獎證書,須為其所在工作單位上一級授予的獎勵證書才有效。
11. 本條件所指水平,一般由高評委專家評定。
12. 本條件所指推廣新技術、新項目,須經市以上主管部門認可或通過的程序參照科技成果鑒定方式進行,具體如下:
(1) 申報人提出申請,填寫“推廣新技術、新項目應用水平考核鑒定表”(以下簡稱“鑒定表”)。
(2) 所在單位審核推薦。
(3) 由縣以上主管部門組織5名以上同行專家進行評議,并將專家評議具體意見結果填入“鑒定表”。
(4) 縣以上主管部門根據專家評議意見,作出綜合評價結論并填入“鑒定表”。
13.本條件所提業績、成果、論文等取得的時間是指從現專業技術資格批準當年起至申報評審前一年年底止,以證書落款蓋章時間、合同的簽章時間以及論文的發表時間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