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評定標準:正高級統計師須精通統計理論和專業知識,熟悉 并掌握統計專業軟件,國內外統計及相關專業的前沿理論及研究 發展趨勢;熟練掌握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統計工作制度;在國 家或自治區統計專業領域有較高知名度,能夠對本部門或本地區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做出統計分析和預測,并提出有重要價 值的改革意見;能夠獨立承擔或主持完成統計科學理論研究;公 開發表有較高學術水平的統計論文、著作或統計分析報告;具有 培養專業技術人才和指導中、高級統計師工作的能力;堅持依法 統計、實事求是,恪守職業道德。
第一條 適用范圍 本資格條件適用于我區從事統計專業工作的在職在崗專業技 術人員。
第二條 思想政治條件 熱愛祖國,擁護黨的領導,遵守法律法規,模范執行《中華 人民共和國統計法》,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廉潔奉公,
忠于職守,誠實守信,竭誠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 2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報: 一、從申報當年往前推算,5 年內有過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原 則上不得申報。 二、在申報過程中被發現有偽造學歷、資歷、業績成果,或 剽竊他人成果等弄虛作假行為者,自申報當年起,5 年內不得申 報。累計兩次的,終身不得申報。通過上述手段騙取專業技術資 格者,撤銷其專業技術資格,自撤銷之日起,5 年內不得申報。 三、受到違紀違法處分處罰仍在處分處罰影響期內的。 四、自申報當年往前推算,5 年內有過違反《統計法》等有 關規定受處分者、受處罰單位第一責任人及具體負責人不得申報。 第三條 學歷、資歷條件 大學本科畢業以上學歷并取得副高級專業技術資格 5 年以上; 具有大學專科畢業學歷,在企業或縣級以下單位工作,并取得副 高級專業技術資格 10 年以上。 如自治區職稱制度改革文件對學歷資歷條件有新規定,從其 規定。
第四條 外語和計算機應用能力條件 對外語和計算機應用能力條件不作統一要求,由各高級評委 會相應職改辦按照自治區職稱制度改革有關文件的要求,在年度 部署文中予以明確。
第五條 繼續教育條件 完成本部門、本行業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規定的繼續 — 3 —
教育任務。 第六條 專業工作經歷(能力)條件 取得副高級專業技術資格以來,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主持市(廳)級以上統計系統、機關事業單位、大中型 企業統計科研、統計出版、統計教育、統計信息技術等統計專業 工作 5 年以上,成績顯著者。 二、主持或作為主要骨干參與,組織制定市級以上統計方法 制度、統計調查方案 3 項以上,從事統計數據的搜集、整理、統 計核算和統計分析研究工作 5 年以上。 三、主持或作為主要骨干,組織實施國家布置的大型普查 3 次或大中型企業、相當規模的事業單位的大型統計調查工作 5 次 以上。
四、主持或作為主要骨干,出版統計資料匯編、年鑒等年度 統計成果類書籍 5 本以上。 五、主持制定 1 項以上或作為主要骨干參與制定 2 項以上國 家或省級下達的社會、經濟、統計科研課題研究項目,已結題驗 收;其中:國家級課題為前 5 位參與者,省級課題為前 3 位參與者。 六、主持大型統計活動的策劃、組織和舉辦等工作。近 3 年 每年主持 1 次省(部)級以上高層次有影響的論壇、研討會或報 告會等重大活動。 第七條 業績成果條件 取得副高級專業技術資格以來,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 4 —
一、獲得省(部)級以上社會科學研究成果三等獎 2 項以上 或市(廳)級研究成果獎一等獎 1 項以上獎項。 二、在組織指導本單位、本行業統計工作中,業績突出,被 省(部)級業務主管部門評為先進工作者或先進集體中的先進個 人 1 次以上或被評為市(廳)級業務主管部門評為先進工作者 2 次以上。
縣級以下單位的申報人員,被評為市(廳)級業務主管部門 評為先進工作者 1 次以上。
三、作為主要骨干,組織實施國家布置的大型普查項目,取 得較好效果,獲得省(部)級先進個人 2 次以上或市(廳)級先 進個人 3 次以上的獎勵。
四、作為主要骨干撰寫的統計分析報告,在國家專業評比獲 三等獎以上 1 篇以上或全區專業評比獲二等獎以上 3 篇以上。 五、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進行深入調查研究和 綜合分析、論證,提出的建議和措施被市級以上政府采納,取得 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六、主持或作為主要骨干完成的市(廳)級以上統計專業課 題或研究成果及成果轉化,在全國或全區范圍內產生重大影響, 取得較顯著的效益。
七、在國家級(或省(部)級)高層次有影響的論壇、研討 會或報告會發表學術報告或專題演講 2 次(或 4 次)以上,具有
較高水平和價值(出具會議材料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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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主持大中型企業統計業務工作,組織實施或主要參與企 業改制、重組方案,實施效果顯著。
第八條 論文、著作條件 取得副高級專業技術資格以來,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一、獨著或第一作者在國內專業期刊發表本專業論文 4 篇以 上,其中至少有 1 篇發表在中文核心期刊。
二、獨著或作為主要編著者公開出版有統一書號(ISBN)的 統計或者相近專業著作(譯著)2 部以上;或者編寫已投入使用 的統計或者相關專業書籍 2 部以上(對未注明作者撰寫章節的書 籍、著作,不能作為研究成果);或為大中專院校采用的本專業教 材 2 部以上。 三、在國家級內部刊物上發表統計或相近專業論文 2 篇以上 (第一作者至少 1 篇),以及在省級內部刊物上發表統計或相近專 業論文 4 篇以上(第一作者至少 2 篇)。 四、縣級以下單位的申報人員,獨著或作為第一作者國內專 業期刊上發表統計及相近專業論文 3 篇以上,其中至少有 1 篇發 表在中文核心期刊。
第九條 破格條件 取得現專業技術資格以來,對具備規定的資歷條件,但不具 備規定的學歷條件,或具備規定的學歷條件,但未達到資歷條件 中規定的資歷年限的,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破格申報:
一、在統計工作崗位上,獲省(部)級以上榮譽或專家稱號。 — 6 —
二、作為主要負責人所在單位被授予省(部)級以上先進集 體等稱號。
三、獲得省(部)級專業成果一等獎獎勵(限前 3 名)。 四、主持統計方面國家重大課題 1 項以上或主持省(部)級 以上重大課題 2 項以上,課題成果具有開拓性和創新性,并結題 驗收,課題成果在實際應用中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價值。 第十條 附則 一、凡符合上述條件,可申報正高級統計師資格,并按規定 程序送評。
二、由自治區職改辦按有關規定和辦法組建廣西壯族自治區 統計系列正高級統計師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委員會,負責全區統計 系列正高級統計師專業技術資格的評審工作。自治區統計系列職 改辦負責全區統計系列正高級統計師專業技術資格評審的日常工作。 三、評審工作實行評審、答辯相結合的考評辦法。申報正高 級統計師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須參加評委會組織的面試答辯, 答辯成績作為評審的依據之一。
四、本評審條件從下發之日起執行。其他未盡事宜按自治區 現行職稱改革的有關規定辦理。國家有新規定后按新規定執行。 本評審條件由自治區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自治區統計 系列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五、本資格條件有關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
(一)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級或本數量。如“稱職以 — 7 —
上”含“稱職”。
(二) “主持”是指統計部門或分管統計業務的負責人(不包
括黨政主要領導人)和負責普查、科研、調查項目設計、實施全 面工作,承擔主要責任并解決重要關鍵問題。
(三) “主要骨干”是指普查、科研、調查項目設計、實施、 培訓等具體過程中的第一責任人;或主編、主要執筆人及數據資 料收集編輯者(限作者前 3 名)。
(四) “主要編著者”:指參與寫作的主編、副主編、排名前 三名的著者或個人承擔的編著字數達到全書三分之一的執筆人。
(五) “大中型企業”是指按國家統計局《關于印發統計上大 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的通知》(國統字〔2011〕75 號)執行。
(六) “專業刊物”:是指有“CN”刊號、“ISSN”刊號的專
業刊物; “中文核心期刊 ” :指北京大學圖書館《中文核心期刊目 錄總覽》、南京大學中國社會科學評價中心的中文社會科學引文索 引(CSSCI)和中國社會科學院文獻計量與社科評價研究中心《中 國人文社會科學核心期刊要覽》中列出的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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