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未及時繳納房產稅的風險
1、風險疑點
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未及時申報繳納房產稅的風險
2、政策依據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86〕財稅地字第008號)第十九條:房產納稅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產稅。納稅人委托施工企業建設的房屋,從辦理驗收手續之次月起征收房產稅。納稅人在辦理驗收手續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應按規定征收房產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3〕89號)第二條: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出租、出借本企業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
二、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未并入房產原值的風險
1、風險疑點
房屋不可分割設施未并入房產原值繳納房產稅
2、政策依據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稅幾個業務問題的解釋與規定》(〔1987〕財稅地字第003號)第二條:房產原值應包括與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種附屬設備或一般不單獨計算價值的配套設施。主要有:暖氣、衛生、通風、照明、煤氣等設備;各種管線,如蒸氣、壓縮空氣、石油、給水排水等管道及電力、電訊、電纜導線;電梯、升降機、過道、曬臺等。屬于房屋附屬設備的水管、下水道、暖氣管、煤氣管等從最近的探視井或三通管算起。電燈網、照明線從進線盒聯接管算起。
三、地價計入房產原值中的風險
1、風險疑點
容積率低于0.5的,計入房產原值的地價未準確計算的風險
2、政策依據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121號)第三條:對按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無論會計上如何核算,房產原值均應包含地價,包括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價款、開發土地發生的成本費用等。宗地容積率低于0.5的,按房產建筑面積的2倍計算土地面積并據此確定計入房產原值的地價。
四、部分房產未申報繳納房產稅的風險
1、風險疑點
企業因對部分房產理解錯誤未申報繳納房產稅
2、政策依據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稅幾個業務問題的解釋與規定》(〔1987〕財稅地字第003號)第一條:關于房產的解釋:房產是以房屋形態表現的財產。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圍護結構(有墻或兩邊有柱),能夠遮風避雨,可供人們在其中生產、工作、學習、娛樂、居住或儲藏物資的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