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王海兵 粟榆
今年1月12日,新修訂的《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由審計署審計長會議審議通過并發布,自3月1日起施行。
該規定適用于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單位(即被審計單位,以下統稱“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以及審計機關對單位內部審計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以期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財政財務收支、經濟活動、內部控制、風險管理實施獨立、客觀的監督、評價和建議,促進單位完善治理、實現目標。
新《規定》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的內部審計建設進行了系統、全面、科學的規范,在原規定基礎上對內部審計職責擴展、內審的獨立性和權威性、審計結果運用與責任追究制度作了更深入具體的解析,就我國下一階段內部審計建設提出了許多新要求,對于實現內部審計制度在各單位內的具體建設重點提出了明確的指導。
《規定》的主要內容、變化
原《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自2003年發布實施以來,為我國內部審計工作的開展提供了制度支撐。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內部審計的內外部環境發生了很大變化,《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先后作了重大修改,原規定已不能適應新形勢的需要。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等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充分發揮內部審計作用,加大內部審計監督力度,《規定》進一步拓展、明確了內部審計職責范圍。
與原規定中的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職責相比,新《規定》增加了本單位及所屬單位貫徹落實國家重大政策措施情況審計,發展規劃、戰略決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業務計劃執行情況審計,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履行情況審計,境外機構、境外資產和境外經濟活動審計,協助督促落實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工作,指導監督所屬單位內部審計工作等。
原規定將內部審計的職能限定于“監督與評價”,新《規定》則增加了“建議”功能,表明內部審計的本質不僅是監督與評價,更重要的是從服務的角度提供建議,這與《國際內部審計實務標準》將“咨詢服務”列入內部審計職能不謀而合。
一般來說,內部審計建議的落腳點往往是在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體系的完善上,這與內部審計的職業特征有關———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是內部審計的職業法寶和最擅長的專業技能。
內部審計建議的執行力由內部審計工作的獨立性和權威性來保證。為此,在明確內部審計權限基礎上,《規定》提出,國有企業內部審計機構或者履行內部審計職責的內設機構應當在企業黨組織、董事會(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領導下開展內部審計工作,向其負責并報告工作;國有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總審計師制度,總審計師協助黨組織、董事會(或者主要負責人)管理內部審計工作;單位應當保障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依法依規獨立履行職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
《規定》專設一章對如何運用內部審計結果作了明確規定:一方面,單位內部應加強內部審計結果運用,建立內部審計發現問題整改機制、內部審計與其他內部監督力量協作配合機制、重大違紀違法問題線索移送機制等,并將內部審計結果及整改情況作為考核、任免、獎懲干部和相關決策的重要依據;另一方面,審計機關應加強內部審計結果運用,在審計中,特別是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三級以下單位審計中,應當有效利用內部審計力量和成果。
《規定》的意義
客觀來講,近年來各單位內部審計建設實現了從無到有,從業余到規范的轉變,在操作性和全面性等方面得到了穩步提升,取得了很大的進步。《規定》在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管理、內部審計職責權限和程序、審計結果運用、對內部審計工作的指導和監督、責任追究這幾個板塊進行了具體規定,對了解各單位內部審計建設要求與重點,評價單位開展內部審計建設的規范性和有效性,以及如何利用審計整改結果與運用的有效性評價均具有重要意義。
《規定》的出臺,不僅說明國家對各單位按規范執行內部審計工作非常重視,也說明有關部門一直在對內部審計建設進行深入研究、探討和推動,并積極根據我國經濟新變化及時調整內部審計制度。因此,各單位必須切實重視并真正執行好內部審計規范體系,充分發揮單位黨組織、董事會、主要負責人在執行內部審計體系中的引導、推動作用,及時掌握內部審計結果以及其他相關的重要信息,切實提高內部審計工作的效率、效果,并積極落實審計問題的整改建議。除此之外,各單位還要加強責任追究制度,對違反《規定》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理;同時,應加強與司法、公安等部門的聯系,對于審計出的重大違法犯罪行為,移交相關部門進行處理,提高審計的震懾力。
在執行內部審計規范體系的問題上,各單位今后不僅不能搞形式主義、敷衍應付,而且還要積極配合國家有關職能部門做好對內部審計規范體系設置及運行情況的檢查和分析,為我國各單位盡快建立健全和真正全面執行內部審計規范體系做出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