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帶一路”倡議正在被越來越多的國家和地區響應,國有資本“走出去”的步伐也隨之加快。
日前,財政部印發《國有企業境外投資財務管理辦法》(下稱《辦法》),以進一步規范國有企業境外投資的財務管理工作,增強企業境外投資財務管理水平,提高境外投資效益,提升國有資本服務“走出去”戰略和“一帶一路”倡議的能力。《辦法》自8月1日起施行。
《辦法》規定,企業應在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總會計師(財務總監、首席財務官)等領導班子成員中確定一名主管境外投資財務工作的負責人,確保決策層有專人承擔財務管理職責;以并購、合營、參股等方式投資境外目標企業(項目),直接開展境外投資的企業(下稱“投資方”)要組建包括行業、財務、稅收、法律、國際政治等領域專家在內的團隊,或者委托具有能力并與委托方無利害關系的中介機構開展盡職調查,形成書面報告;企業應組織內部團隊或者委托具有能力并與委托方無利害關系的外部機構對境外投資開展財務可行性研究。
在后期績效評價方面,《辦法》明確要求投資方為責任主體,應建立健全境外投資評價制度并開展績效評價:一是投資方根據不同類型境外投資企業(項目)特點,設置合理的評價指標體系。評價內容包括管理水平(定性)和效益情況(定量),并確認績效評價周期。二是投資方定期開展評價,形成績效評價報告。在必要時可以委托資產評估等中介機構開展相關工作。三是企業集團在投資方績效評價報告的基礎上,匯總形成本集團境外投資年度績效評價報告,單獨或一并隨集團年度財務報告報送主管財政機關。四是使用評價結果。評價結果既要在企業內部作為優化配置資源的重要依據,也要在外部作為有關部門評估“走出去”政策實施效果、制定完善相關政策、進行國有資本注資等行為的重要參考。
據財政部資產管理司有關負責人介紹,《辦法》在尊重企業產權關系、內部治理結構和經營自主權的前提下,明晰了各方財務管理職責,同時將財務管理從事中運營和事后監督延伸至前期投資決策和后期績效評價,有的放矢地對境外投資全過程涉及的重要財務問題做出了規范。《辦法》適用于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以及國有資本控股公司。
在界定參與國有企業境外投資相關各方的財務管理職責時,《辦法》遵循“分級負責、權責對等、自主決策、放管結合”的原則。對境外投資企業(項目)的預算管理、資金管控、成本費用管理、利潤分配、信息管理等方面的規定,與現行財務制度對境內企業的要求基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