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了鼓勵企業投資,避免企業因投資而出現重復征稅的問題,并且使符合條件的企業享受稅收饒讓,企業所得稅政策對投資企業從境內被投資企業取得的部分股權投資收益給予了免稅優惠,現將有關政策規定和政策適用問題介紹如下:
一、對股權投資收益免稅的政策規定
企業的股權投資收益分為應補稅的投資收益和免稅的投資收益,現行企業所得稅政策在表述上主要從正面對應予補稅的投資收益征稅問題進行了明確,而對股權投資收益免稅的規定寓于其中,主要規定如下:
(一)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以下簡稱國稅發〔2000〕118號)的規定,企業通過股權投資從被投資企業所得稅后取得股息性質的投資收益,凡投資方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高于被投資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的,除國家稅收法規規定的定期減稅、免稅優惠外,其取得的投資所得應按規定還原為稅前收益后,并入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依法補繳企業所得稅。
這項政策明確了免稅股權投資收益的范圍,即企業從適用稅率不低于投資方企業和享受國家稅收法規規定的定期減稅、免稅優惠的被投資企業分回的投資收益不需并入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不需補繳企業所得稅。
(二)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幾個業務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250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補貼收入征稅等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81號)的規定,中方投資者從設在經濟特區等各類經濟區域的外商投資企業(指適用15%或24%稅率)分回的稅后利潤,應比照對聯營企業分回利潤的征稅辦法,按規定補稅。
這項政策規定進一步明確了投資企業從設在經濟特區等各類經濟區域適用15%或24%稅率的外商投資企業分回的投資收益,不屬于免稅的投資收益。
二、免稅股權投資收益的政策解析
按照國稅發〔2000〕118號等上述政策文件的規定,企業從各種性質境內被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權投資收益能否享受免稅,主要根據以下條件進行判斷:(一)被投資企業的適用稅率。
1.有關概念被投資企業的適用稅率是指被投資企業在計算應納所得稅額時適用的稅率。目前被投資企業(含內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的適用稅率除33%(外商投資企業為30%的中央稅和3%的地方稅)的法定稅率外,還有設在經濟特區內、外資企業適用的15%稅率。
2.政策適用如果被投資企業適用的稅率高于或與投資企業適用的稅率相同,那么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屬于免稅的投資收益;如果被投資企業適用的稅率低于投資企業適用的稅率,那么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則應就其與被投資企業之間的稅率差補繳企業所得稅。按照這一關系,設在經濟特區適用15%稅率的內、外資企業從各類被投資企業分回的股權投資收益均屬于免稅的投資收益,設在經濟特區以外不享受企業所得稅減免的企業從設在經濟特區適用15%稅率的投資企業從各類被投資企業分回的股權投資收益均屬于應補稅的投資收益。
(二)被投資企業是否享受定期減免稅的稅收優惠。
1.有關概念定期減免稅是指稅法明確規定了固定減免稅期限的減免稅,而非定期減免稅是指稅法沒有明確規定具體執行期限的減免稅。如:對在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新創辦的高新技術企業,自獲利年度起兩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的政策屬于定期免稅,而免稅期滿后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政策則屬于非定期減稅。對設在經濟區域內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給予減按24%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政策也屬于非定期減稅。
2.政策適用如果被投資企業享受定期減免稅,無論其適用稅率是否低于投資企業,投資企業從其取得的投資收益均屬于免稅的投資收益。
此政策規定與理論上對因被投資企業享受減免稅而給予投資企業的稅收饒讓有所不同,理論上對投資企業的稅收饒讓只將被投資企業享受的減免稅在投資企業計算補征企業所得稅時作為已征稅款給予抵減,不因被投資企業享受減免稅而影響對地區間稅率差的補稅。現舉例說明如下:
設立在北京的某公司(適用33%稅率)2007年從設立在深圳的被投資企業甲公司(適用15%稅率,2006年設立并經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批準享受新辦商品流通企業免征企業所得稅一年的稅收優惠)分回投資收益85萬元,假設該公司當年無其他業務,其分回投資收益的稅務處理如下:
雖然被投資企業甲公司適用15%稅率,與投資企業存在稅率差,但由于按照國稅發〔2000〕118號的規定其享受的新辦商品流通企業免征企業所得稅一年的稅收優惠屬于定期免稅,因此該公司從其分回的投資收益屬于不需補稅的免稅投資收益。如果按照通常稅收饒讓的理論進行處理,該公司則只能將甲公司免征的15萬元〔85÷(1-15%)×15%〕稅款視同已征稅款在計算應補繳企業所得稅時給予抵減,抵減后還應補繳企業所得稅18萬元〔85÷(1-15%)×(33%-15%)〕。兩者相比較,可以看出目前執行的稅收政策更優惠。
三、確認免稅股權投資收益時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一)注意會計與稅收對股權投資收益在確認時間和金額上的差異
企業在確認免稅投資收益的時間和金額時,應注意會計處理與稅收規定之間的差異,按照稅收規定的時間和金額進行確認。如短期股票投資中,被投資企業(適用33%稅率)宣告發放的股利,在會計上作為減少投資成本處理,而稅收上作為免稅的股權投資收益處理。如果企業不進行相應的納稅調整,會造成轉讓股票時企業計算的應全額征稅的股票轉讓收益中含有免稅的股權投資收益,增加企業的稅收負擔。
(二)注意免稅投資收益的彌補虧損問題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的免稅所得彌補虧損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34號)的規定,企業的免稅投資收益應用于彌補其當年其他項目的經營虧損和以前年度虧損。因此當企業出現虧損時,無論是當年其他經營項目的經營虧損,還是以前年度在彌補期限內的虧損,均應用當年實現的免稅投資收益來彌補。2006年實行的新《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主表在計算境內應納稅所得額時已體現這一政策要求,將免稅所得計入納稅調整后所得中用于彌補當年經營虧損,并用納稅調整后所得先減以前年度虧損,再將剩余的免稅所得抵減。
(三)注意對相關證明材料的收集
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權投資收益是否免稅,不是由分配投資收益當年被投資企業的適用政策決定的,而是由分配的投資收益的所屬年度被投資企業納稅狀況決定的,如甲企業2007年向投資企業分配2005年的稅后利潤,投資企業在確認投資收益適用政策時應根據甲企業2005年的納稅狀況進行判斷,而不是根據甲企業2007年的納稅狀況進行判斷。因此為了了解和證明被投資企業分配投資收益所屬年度的納稅狀況,投資企業應注意對分回投資收益所屬年度被投資企業年度納稅申報表和享受定期減免稅等證明材料的收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