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放管服”要求,近日,國土資源部印發了《關于做好礦業權價款評估備案核準取消后有關工作的通知》(下稱《通知》),對取消“礦業權價款評估備案核準”后的礦業權價款評估管理工作進行規范,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通知》從3個方面規范了礦業權價款評估管理工作:一是調整完善礦業權價款評估管理工作程序,將礦業權價款評估備案改為礦業權價款評估報告公示公開。新流程為公開委托—— —評估機構評估—— —公示—— —無異議公開。審批登記礦業權需要繳納礦業權價款的,礦業權價款評估由各省(區、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并由部委托各省(區、市)國土資源部門征收。二是建立礦業權價款基準價制度。各省(區、市)國土資源部門要組織制定并公開發布本地區礦業權價款基準價,根據市場情況動 態調整,原則上每兩年更新一次。當礦產品銷售價格上浮或下滑幅度超過20%(含)時要及時調整。三是評估結果自公開之日起生效,一年內有效。
《通知》明確了事中事后監管的措施,主要為:一是建立合同履約監管機制。評估機構由于自身原因未履行合同約定的,國土資源部門應在網上公開違約情況,并自公開之日起一年內不與其簽訂其他礦業權價款評估委托合同,由中國礦業權評估師協會將其違約行為錄入礦業權評估機構誠信檔案。二是強化信用約束。省級國土資源部門對公開的評估報告以隨機方式抽查,每年抽查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公開評估報告總數的5%,并在門戶網站公開違規情況,由中國礦業權評估師協會依照行業自律規定對其進行懲戒。三是加強行業自律管理。四是做好信息統計分析。
(綜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