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涉及的主要準則
該問題主要涉及《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準則(以下簡稱6號準則)。
二、涉及的主要問題
6號準則第十七條規定,企業選擇的無形資產攤銷方法,應當反映與該無形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的預期實現方式。無法可靠確定預期實現方式的,應當采用直線法攤銷。
2014年5月,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對《國際會計準則第38號—無形資產》有關內容進行了澄清,企業在以包括使用無形資產在內的經濟活動所產生的收入為基礎進行攤銷的方法,通常不能作為一項可選擇的合理攤銷方法,但滿足有關條件的除外。有企業和會計師事務所提出,能否以使用有關無形資產產生的收入為基礎進行攤銷。
三、會計確認、計量和列報要求
企業在按照6號準則選擇無形資產攤銷方法時,應當反映與該無形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的預期實現方式,而不應以包括使用無形資產在內的經濟活動所產生的收入為基礎進行攤銷,理由是收入可能受到銷售活動、流程以及售價與銷售量變動的影響,收入中的價格因素還可能受到通貨膨脹的影響,這些因素與無形資產有關經濟利益的實現方式無關,但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除外:
1.在無形資產固有的重大限制條款為達到收入門檻的情況下,取得的收入可以成為攤銷的合理基礎(例如,合同明確規定,允許企業經營收費公路,直至經營獲取的收入總額累計達到某固定金額);
2.收入和使用無形資產是高度相關的。
四、生效日期和新舊銜接
2017年1月1日至本解釋發布之日期間的有關業務未按以上規定進行處理的,應當進行追溯調整,追溯調整不切實可行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