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涉及的主要準則
該問題主要涉及《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以下簡稱2號準則)。
二、涉及的主要問題
根據2號準則第十二條規定,權益法下,投資方確認被投資單位發生的凈虧損,應以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以及其他實質上構成對被投資單位凈投資的長期權益(簡稱其他長期權益)沖減至零為限,投資方負有承擔額外損失義務的,還應按《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的規定確認預計將承擔的損失金額;被投資單位以后實現凈利潤的,投資方在其收益分享額彌補未確認的虧損分擔額后,恢復確認收益分享額。
該準則在執行中,有企業和會計師事務所提出,這一規定只是明確了未確認的虧損分擔額可以由應享有被投資單位以后期間的凈利潤份額彌補的情況,未明確是否也可以由應享有被投資單位以后期間的其他綜合收益或其他權益等份額彌補的情況。
三、會計確認、計量和列報要求
權益法下,投資方按權益法確認應承擔被投資單位的凈虧損,將有關長期股權投資沖減至零并產生了未確認的投資損失的,被投資單位在以后期間實現凈利潤、其他綜合收益以及所有者權益的其他變動(不包括被投資單位利潤分配)等時,投資方應按以前確認或登記有關投資損失時的相反順序進行會計處理,即依次減記賬外備查登記的損失金額、減記已確認的預計負債、恢復其他長期權益和恢復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有關會計處理如下:
(一)投資方應享有被投資單位收益(或利得等)的份額(以下簡稱凈資產變動分享額)小于或等于前期未確認的投資損失的,投資方應根據權益法的規定確認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凈利潤、其他綜合收益以及所有者權益的其他變動的份額,即按凈資產變動分享額借記“長期股權投資”科目,貸記“投資收益”、“其他綜合收益”和“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等科目;同時,以相同的金額,根據賬外備查簿登記的前期未確認投資損失的類型,確認前期未確認的投資損失,即借記“投資收益”、“其他綜合收益”和“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等科目,貸記“長期股權投資”科目。
(二)凈資產變動分享額大于前期未確認的投資損失的,應先按照以上(一)的規定彌補前期未確認的投資損失;對于前者大于后者的差額部分,依次沖銷預計負債、恢復其他長期權益的賬面價值和恢復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
四、生效日期和新舊銜接
2017年1月1日至本解釋發布之日期間的有關業務未按以上規定進行處理的,應當進行追溯調整,追溯調整不切實可行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