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規范我省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財務行為,加強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安全管理,確保基金安全平穩運行,根據《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云政發﹝2016﹞72號)和《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貫徹落實國發﹝2016﹞3號文件分工方案的通知》相關任務分工要求,省財政廳負責牽頭擬定了《云南省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以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三部門名義聯合印發執行。現就《暫行辦法》制定的背景和主要內容等說明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
2016年,國務院出臺《關于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3號),整合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兩項制度,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為貫徹落實國發﹝2016﹞3號文件精神,省政府辦公廳下發《關于貫徹落實國發﹝2016﹞3號文件分工方案的通知》,明確了任務分工,要求2016年10月31日前,由省財政廳牽頭就統一基金管理事項制定相應的配套政策。另外,省政府出臺了《關于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云政發﹝2016﹞72號),進一步明確了統一基金管理的具體任務,要求到2016年10月底前,制定出臺有關管理辦法,明確城鄉居民基本醫保執行國家統一的基金預決算管理制度、基金財務制度。
為切實落實好相關文件精神和任務分工要求,省財政廳及時開始著力研究起草《暫行辦法》。經多次征求廳內有關處室、廳外相關部門及部分州(市)財政部門意見,并召集相關部門研究討論,反復修改完善,形成了該《暫行辦法》。《暫行辦法》的出臺,將有以下作用:
一是完善配套制度,加快推進制度整合。《暫行辦法》作為規范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財務管理的具體配套制度,有助于推進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整合,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障制度,實現城鄉居民公平享有基本醫療保險權益,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增進人民福祉。
二是統一基金管理,切實規范財務行為。《暫行辦法》明確了城鄉居民基本醫保執行國家統一的基金預決算管理制度和基金財務制度,有助于規范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財務管理,加強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管理。
三是強化監督檢查,確保基金安全運行。《暫行辦法》明確了建立健全基金運行風險預警機制,防范基金風險,強化基金內部審計和外部監督,定期或不定期向社會公布基金收支情況,加強了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安全管理。
二、主要內容
(一)關于適用范圍
《暫行辦法》適用于各統籌地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的城鄉居民醫保基金。該《暫行辦法》所稱城鄉居民醫保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是指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通過參保居民個人繳納、政府補助以及通過其他合法方式籌集的,用于對參保居民醫療費用進行補償的專項資金。
(二)總體原則
《暫行辦法》明確基金管理應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各統籌地區可根據實際需要建立風險金。同時,指出了基金應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以下簡稱“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擠占、挪用基金,基金不得用于平衡一般公共預算,不得用于經辦機構人員和工作經費。并進一步明確了基金實行國家統一的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管理,具體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三)關于基金籌集、基金支出和基金結余
《暫行辦法》具體明確了基金應按照國家規定按時、足額籌集;基金支出應按照城鄉居民醫保制度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執行,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調整支出項目和隨意改變支出標準。另外,對基金收入、經辦機構基金收入戶、退費、基金支出、經辦機構基金支出戶、基金結余的定義及基金當年入不敷出時保障基金支付的順序等事項進行了詳細規定。
(四)關于財政專戶
明確要求財政部門要按規定在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中對基金進行分賬核算,單獨計息。并對財政專戶的主要用途及記賬等事項進行了規定。
(五)關于資產與負債
主要說明了資產和負債的范圍。同時,進一步明確了制度整合期間城鎮居民醫保基金和新農合基金當期出現缺口的,由原統籌地人民政府負責解決,不得在城鎮居民醫保基金和新農合基金之間進行調劑。
(六)關于監督與檢查
主要明確了建立健全基金運行風險預警機制,防范基金風險。城鄉居民醫保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等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基金收支和結余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同時,經辦機構要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社會公布基金收支和結余情況,接受相關部門和社會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