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 —政府補助》(下稱“政府補助準則”)及其應用指南施行至今已近十年。隨著經濟業務的日益復雜,對政府補助準則在政府補助及其相關會計處理方面,也提出了更高要求。
近日,財政部發布了《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 —政府補助(修訂)(征求意見稿)》。其中,主要修訂了關于政府補助的范圍、政府補助相關會計科目的使用、財政貼息的會計處理等三部分內容。這對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完善我國企業會計準則體系,提高財務報表列報質量和會計信息透明度,保持我國企業會計準則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持續趨同具有重要意義。
補助計入營業外收入增加財務處理困難程度
現行政府補助的實施落地,實際上分成了多種情況。
比如,有基于促進產業化和市場培育目的的產業扶持類補貼,也有基于激勵企業科技創新項目的事后獎勵類補貼;但相當多的是政府為促進行業特定的重大、重點創新項目攻關,在事前就給予企業的具有科研任務性質的政府資金資助;還有基于輸出公共技術,比如行業標準、技術規范和技術導則、公共數據平臺和服務平臺等,促進行業整體技術水平提升,從而下達給有能力承擔的企業研究任務,并給予相應政府資助等。
按照現行政府補助準則,無論是與資產相關,還是與收益相關的所有政府補助,最終都會計入當期損益(營業外收入)。
上海康恒環境股份有限公司財務總監林新鐸說:“但值得注意的是,國家對于某些行業是有特殊的稅收返還或退稅政策,而這些政策通常是持續的,對于企業來說是一項經常性的收益,但是卻計入了營業外收入,往往容易誤導使用者,給企業帶來財務處理上的困難。”同時,對于高新技術企業因為承擔政府科研課題任務、行業公共技術研究任務獲得的資金,應當區分是政府無償補助還是政府購買服務,不加以區分就放在“營 業外收入”項目,就會成為計算企業凈利潤的“扣非”項目,尤其是對于正在IPO過程當中的企業。
據了解,現行準則低估了行業中科技創新先導型企業和依靠科技創新促進行業技術發展企業的內在價值。
因此,政府補助準則此時予以修訂,勢必在解決我國企業相關會計實務問題,進一步規范我國政府補助的確認、計量和披露,提高會計信息質量方面發揮出更為重要的指導作用。
深圳市建筑科學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葉青向記者介紹,以建科院為例,其在綠色、環保、低碳領域從事了多年的研究與實踐工作,但這些研究與實踐工作帶來的費用計入一次性成本。為完成政府補助研究項目配套的自有資金納入一次性成本支出。政府資助款的使用專款專用規定很嚴,也是納入一次性成本。而政府補助作為營業外收入還要被扣除非經常性利潤。
修訂稿去除“營業外”包袱
在葉青看來,此次修訂稿不僅將此類政府補助按性質賦予多渠道的會計處理方式,使企業放下“營業外”的包袱,為未來而創新,還將促進更多優秀科技創新企業承擔行業科技創新攻關課題和行業公共技術研究課題。
同時,結合最新出臺的中央財政科研 項目資金管理相關政策,更將會形成政府和企業促進科技創新的良性互動,既讓科技創新企業具有更好的內在價值體現,也將大大促進行業技術進步的速度。
此外,對于企業而言,修訂稿還為企業編制高質量的會計信息提供了制度保證。
參與國家玉米臨時收儲業務的中糧集團有限公司表示,此次修訂對企業會有積極影響。
中糧集團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在參與國家玉米臨時收儲業務時,中糧集團受中儲糧總公司委托承擔收儲任務,獨立向農發行貸款。中糧集團收儲規模根據所屬企業倉容、管理能力等,下達保管費用補貼在中央財政包干補貼總額內按分地區標準撥付。因此,按照修訂稿的有關規定,對于臨時存儲玉米的保管費用補貼應視為公司提供儲備玉米保管服務收到的對價,從而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 —收入》,該項補貼應計入營業收入。
而競購或自購加工玉米補貼,是為緩解內蒙古、吉林、黑龍江省(自治區)玉米深加工企業經營困難,滿足企業用糧需求,中央及省級財政對該省(區)符合一定資質條件、具備一定加工能力的玉米深加工企業,在規定期限內競購或自購加工玉米,按照國家規定給予的一次性補貼,即對符合條件的玉米深加工企業原料成本的補償。因此,上述負責人認為此類補貼應當沖減相關成本費用。
為更好地應對修訂稿帶給企業的影響,林新鐸建議,企業應該組織相關人員認真學習修訂后的準則,并就企業自身涉及的政府補助類型,做好相應的制度銜接,區分不同類型的政府補助,做好相關的賬務處理,以及后續披露。
市場瞬息萬變,企業情況也是千差萬別。
“因此企業要更好地應用修訂后的政府補助準則并及時反饋企業現實問題,應該在企業、審計機構、主管部門之間,利用現有互聯網平臺建立更為有效的溝通、反饋機制和渠道,讓信息盡可能對稱,最大限度減少政策不適用和應用不當給全社會經濟帶來的隱性成本和給企業造成的發展制約。”葉青建議,同時還需防止不良企業鉆政策空子,劣幣驅逐良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