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政部日前印發修訂后的《金融企業績效評價辦法》,明確劃分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業和其他金融業4大類金融企業進行績效評價,評價結果作為評價金融企業績效、確定金融企業負責人薪酬、加強金融企業經營管理的重要依據,應當反饋給金融企業及相關部門,并以適當形式予以公開。
辦法規定,金融企業的績效評價指標包括盈利能力、經營增長、資產質量以及償付能力四大類26個具體指標。金融企業績效評價各單項指標的權重,依據指標的重要性和引導功能確定。以盈利能力指標為例,銀行類金融企業與其他類金融企業的盈利能力狀況指標都包括資本利潤率、資產利潤率、成本收入比,但其所占權重分別為25%和45%;保險類金融企業盈利能力狀況指標包括凈資產收益率、總資產報酬率、收入利潤率、支出利潤率,權重共為30%;證券類金融企業盈利能力狀況指標則包括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資產利潤率、收入利潤率、支出利潤率,權重共為30%。
為確??冃гu價工作的客觀、公正與公平,績效評價工作原則上應當以社會中介機構按中國審計準則審計后的財務會計報告為基礎,其中,財務報表應當是按中國會計準則編制的合并財務報表。
(羅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