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審計2001.10
審計處理處罰應“四要”
孫富軍
審計處理處罰是審計機關重要的行政執法權之-。說其重要,首先由于審計處理處罰可樹權威。沒有審計處理處罰,審計監督的力度、作用就大打折扣。同時審計處理處罰有風險,如不依法規范實施,極有可能引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并導致敗訴的法律后果。因此,實施審計處理處罰一定要依法進行,既立足嚴格審計執法的內在要求,又注意防范審計風險。具體來說,審計處理處罰應“四要”:
一要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是實施審計處理處罰的基本前提,實施審計的過程一定程度上就是查清事實、取得證據的過程。事實清楚,要求對被審計單位違反財經法紀事實的認定必須具體、準確、符合客觀實際。證據確鑿是指認定事實所依據的證據都要符合客觀真實情況,準確無疑。事實清楚的關鍵在于取得客觀、充分、相關、合法的審計證據。當前審計機關審計取證方面還存在一些問題,例如重描述性證據輕原始證據;應該且能取得原始證據的,也以描述性證據代替;審計取證直接定性,影響證據的客觀性等。這些問題的存在,不利于依法實施審計處理處罰,隱含著較大的審計風險。因此,審計取證要立足于取得原始證據,不立或不能取得原件的可取得復印件、復制件。對確實無法取得或不便取得原始證據的審計事項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等事項,可以采用摘引、摘錄、記錄的方式取證。取證時應描述取證事項的原貌,除不定性則不能證明審計事項真相的須引用相關法律規定外,一般不直直接定性,保持審計證據的客觀性。
二要定性準確,依據充分。
定性準確,是指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基礎上,對被審計單位違反財經法紀事實的性質認定確定無疑。準確地界定被審計單位違紀違規的性質,是實施審計處理處罰的前提。一般情況下,常見的違反財經法紀問題已有明確規范的定性描述,如小金庫、截留挪用預算資金、偷稅等,我們可在分析違反財經法紀問題的事實后準確定性。有些尚未形成規范定性語言的,可以直接引用違反的法律法規定性,也可以采用寫實的方法定性。審計依據即判斷審計事項是非及實施處理處罰所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財政、財務收支的規定。依據充分,包括審計定性的依據充分和處理處罰的依據充分。要做到依據充分,一是選用與審計事項密切相關的依據;二是注意法律法規效力級別和沖突問題。鑒于我國財經法規比較龐雜,同一違反財經法紀的問題,可能在不同法規中均有處理處罰規定,選擇適用的法律應遵循誰主管誰有權、高位階法優于低位階法、特殊法優于普通法、后法優于前法的原則;三是選用審計事項發生時合法有效的依據。
三要處理處罰適當。
處理處罰適當,是指根據被審計單位違反財經法紀問題的事實、性質、情節、后果、認識程度等,依法合理、恰當地作出審計處理處罰,做到輕重適度、不枉不縱。處理處罰適當是依法審計的必然要求,也是審計機關執法水平的重要標志。處理處罰適當包含三方面內容:(1)依法應處理處罰的問題一定要處理處罰。審計機關是專司經濟監督的執法機關,對違反財經法紀的問題,要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財政、財務收支的規定,嚴格處理處罰,不得隨意變通。(2)處理處罰要把握尺度。既要嚴格審計執法,又要實事求是,在分析、認定違紀違規事實、情節的基礎上,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幅度處理處罰。依法從重、從輕、減輕或免予處罰的,應符合《審計機關審計處理處罰的規定》列舉的情形。(3)處理處罰要完整到位。包括處理處罰形式完整和處理處罰內容到位。應嚴格按法律法規規定的種類、方式處理處罰,如作出補稅決定應同時提出調整賬目的要求,對挪用專項資金應作出歸還原資金渠道處理,再視情節給予審計處罰等。
四要程序合法。
程序合法是指實施審計處理處罰應符合法定的程序。審計處理處罰程序和審計程序密切相連,融為一體。程序合法包括兩層意思:(1)實施規范的審計程序是審計處理處罰的前提。如果未嚴格實施審計程序,即使發現違反財經法紀的問題,審計機關也不得直接實施審計處理處罰,只能提請有關部門處理。例如審計調查、委托社會審計組織審計等情形。(2)審計處理處罰程序由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審計準則規定,并符合行政處罰原則,是法定程序。其主要環節包括:審計項目計劃管理;提前3天送達審計通知書;實施審計并取得審計證據;持審計通知書副本和審計人員的工作證件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審計報告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審計復核;審計機關領導或業務會議審定審計報告;審計聽證;審計機關作出審計決定或作出審計處罰決定等。這些環節是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必須遵循的,任何不遵守法定審計程序實施的審計處理處罰都是違法的,均可能導致敗訴的法律后果。
(作者單位:山東省審計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