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開展實物資產配置工作是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的重要步驟,是進一步完善政府預算體系,加強預算編制管理的重要環節。近年來,按照財政部“深化部門預算管理改革,進一步推進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的有機結合”的要求,在總結自治區本級實物資產配置預算審核試點工作的基礎上,全盤考慮我區實物資產配置管理實際,開展了一系列工作?,F結合我區該項工作的開展情況,對我區實物資產配置情況進行了分析總結,以期對我區資產配置預算工作有所啟發。
一、資產配置工作進展和成效
(一)對資產配置標準體系建設的思考及研究情況2000 年以來,財政部先后推行了部門預算、國庫集中收付、政府采購、非稅收入等多項財政改革,在財政資金管理層面實現了公共財政改革的重大突破。財政資金和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都是社會的公共資源,公共財政在履行資源配置職能時,要統籌兼顧兩類公共資源,由于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存在資產家底不清、配置不科學、管理不完善等問題,影響了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制約了財政管理整體水平的提高。建立資產配置標準體系,不僅有利于維護資產配置的公平與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政府,同時也是預防腐敗、治理“小金庫”的重要手段。只有科學編制資產配置預算,實現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提高資產管理水平,才能真正實現財政管理的科學化。1.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有機結合是做好行政事業資產管理工作的核心所在。資產管理和預算管理是一個問題兩個方面,資產管理側重于實物形態的管理,預算管理側重于價值形態的管理,兩者密不可分。預算管理是資產管理的前提條件,資產管理是預算管理的基礎和延伸。行政事業資產是歷年財政預算資金“物化”、“沉淀”的結果,預算安排的資金量直接決定了資產配置的數量,財政預算資金安排的科學性、規范性,直接決定了資產配置的質量和單位之間資產配置的公平性、合理性。編制新增資產配置預算,是規范和加強資產管理,通過增量調節和控制存量的最有效手段,既有利于加強資產管理、從源頭上控制資產形成的客觀需要,也有利于科學編審預算、提高管理水平。2.合理的資產配置標準、行之有效的實物資產配置審核流程是開展實物資產配置預算管理的基礎。資產配置標準是制定支出標準的基礎和主要依據。確定資產配置標準,需要解決滿足單位運行和發展需要配什么資產、配多少的問題,即要根據人員編制、單位性質和財力可能,明確各類資產配置的數量、價值和使用年限、性能等參數指標,從而有效控制資產規模,優化資產配置結構,提高資產使用效率。
(二)在資產配置標準體系建設方面計劃開展和正在進行相關工作情況1. 已開展的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管理工作。首先從制度上明確資產管理必須與預算管理相結合的管理原則。自2007 年8 月以來,全區各級財政部門把推動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提到了議事日程,作為資產管理的工作的突破口進行開展。按照財政部第35、36 號令,自治區制定出臺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明確了資產管理必須與預算管理相結合起來的原則。截止目前,全區20個地州市中,55%開展了資產配置標準體系建設的探索工作。烏魯木齊市及所轄各區、縣在建立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機制、加強財政管理方面結合各地實際,創新思路、因地制宜,部分縣(市區)取得了明顯成效。沙依巴克區針對資產管理中資產的使用和資產購置工作,制定了嚴密工作程序:購置資產的單位持審批單→資產管理部門核實該單位資產是否應當購置,資產管理部門根據該單位資產存量簽署意見→預算部門審核該單位是否有此項購置預算并簽署意見→國庫科查詢購置資金情況并簽署意見→財政局領導提出審批意見→采購中心按照程序進行公開招標。經濟開發區、水磨溝區財政局通過運行資產管理軟件制定的資產管理業務流程,將采購預算、資產審核、采購計劃執行、財務國庫結算,最終形成資產數據等項工作嚴密結合起來,實行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財務管理的有機結合。其次是積極開展資產配置試點工作。自治區本級在2012-2014 年開展了區本級部分單位資產配置試點工作,并制定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本級行政事業單位辦公用品配置管理辦法(試點)》、《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實物資產配置、報廢標準(辦公設備類)(試點)》《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實物資產配置、報廢標準(辦公家具類)(試點)》。自治區本級資產配置預算試點工作的特點主要有:一是將存量資產與增量資產有機的結合起來,通過增量資產的科學配置激活存量資產的有效使用。二是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嚴格資產配置標準,嚴格審核新增資產,堅決杜絕單位重復和超標準配置資產等現象。三是資產配置預算審核公開、公正、透明。開發了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實現資產配置預算審核的信息化、自動化,努力排除人為干擾因素。2.已出臺資產配置標準的情況。為深化財稅體制改革,降低行政運行成本,規范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行為,提高財政支出效益,2015 年我區制定了《自治區本級行政事業單位辦公設備、辦公家具配置標準、最低使用年限》(以下簡稱《配置標準》)?!杜渲脴藴省分饕m用于自治區本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范圍包括辦公通用設備、辦公家具等,從數量限額、價格限額、使用年限三個方面對資產配置進行了具體細化,其核心原則是“以存量定增量”,即用單位的存量資產比對資產配置標準,未達到配置標準的,可根據需要申請新增;已達到配置標準的,不得新增相應資產,以此為預算編制提供依據。為增強標準的操作性,規定本標準實施前已經超標購置且可以繼續使用的資產,應繼續使用,待正常報廢后,方可按照本標準規定進行配置;行政事業單位如因特殊業務,需要按照國家、行業專門配置標準配置資產的,經自治區財政廳部門預算批復后按政府采購價格配置;違反本標準規定超標購置資產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配置標準》的制定,為部門預算編審工作提供了基礎依據,細化預算編制,強化預算約束,節約財政資金,維護資產配置和財政分配的公正公平,增強資產管理的嚴肅性和提高資產使用效率。該《配置標準》從制度上規范了自治區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實物資產配置行為,完善了實物資產配置標準體系,對實物資產配置管理工作進行了補充和完善,有力推動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工作的開展,也為解決部門單位間資產配置不均衡問題提供了有效途徑。3.積極開展了對行業專用設備管理的探索。為進一步規范專用設備管理行為,提高專用設備管理質量與效率,按照《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35 號)、《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36 號)要求,在廣泛調研的基礎上,制定了加強自治區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專用設備管理的意見,對專用設備的配置、使用、處置環節提出了明確要求,進一步強化了專用設備的配置管理和處置的政策執行力度。
二、存在的問題在資產配置標準制定方面遇到的突出問題有以下兩點:
(一)從資產管理現狀看,配置范圍較窄。近幾年,我區在配置標準建設方面也進行了一些探索,但大多僅限于辦公設備和通用設備領域,范圍偏窄、體系不全。因此,我區要構建一個系統全面的配置標準體系,需要在摸索中前進,因此具體的標準測算以及相關體制機制保障等都需要在實踐中探索。
(二)從資產使用單位看,類型較多、性質復雜,資產配置標準體系全覆蓋廣適用難度大。特別是事業單位,面廣、量大、情況復雜,從涉及的行業來劃分,有教育類、科技類、文化體育類、衛生類、經濟建設類、農林水氣類等等。從經費來源劃分,包括全額撥款、差額補助和自收自支三大類。因此,資產配置標準體系要覆蓋如此錯綜繁雜的行政事業單位,達到標準構建與經濟社會發展、財政收入狀況,以及各個行政事業單位機構運轉、履行職能、公共服務保障等情況相適應,難度相當之大。
三、下一步工作建議
(一)盡快出臺各類資產的配置標準,對各地資產配置標準設立具有指導意義1.按單位性質分類。從單位性質看,行政單位較事業單位業務單純,配置的資產多為通用辦公設備,如:計算機、打印機、復印件、辦公家具等,比較容易制定統一的配置標準。因此,應優先制定行政單位通用資產的配置標準。在此基礎上,事業單位機關辦公所需資產可以參照行政單位的標準執行。2.按行業類別分類。對于事業單位專用資產的標準制定則傾向于以行業標準為基礎。事業單位資產涉及行業較廣、專業性強,完全依賴財政的力量很難制定出符合現實需要的資產管理標準。因此,依靠各個主管部門(如:衛生醫療、教育、文化、體育等),征求各個事業單位主管部門的意見,通過專家評定來逐步建立專用資產標準體系是一種較好的方式。即從通用設備起步,再按照行業制定專用設備標準。3.繼續加強資產管理配置標準和政府采購相結合工作。開展市場供應、部門需求和政府采購情況調研分析,及時調整現有辦公設備和辦公家具的數量和價格標準,擴大納入配置標準的辦公設備和辦公家具品目,細化完善資產配置具體標準,選擇部分有條件的單位開展專用設備配置標準試點,進一步推進資產配置標準化管理。
(二)應堅持動態監管的原則。建立資產配置標準動態更新機制資產配置標準化管理應與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信息系統相銜接,以便進行統計分析,為標準修訂提供參考。應充分利用各種信息化手段,收集整理資產配置標準實施中遇到的問題,并建立更新數據的數學模型,及時明確更新數據所需要的要素值,以便及時更新資產配置標準。
(三)應堅持合理可行的原則。在制定資產配置標準時,一方面,要充分考慮現階段資產使用的實際需求及財力情況,正確處理好需要與可能的關系,尋求兩者間的最佳結合點。使標準既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單位的合理需要,又能建立在可靠的財力保障基礎之上,確保標準的現實性和可行性。
(四)應進一步完善配套措施。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財務管理相脫節的問題還普遍存在,制度體系建設需要進一步加強。目前,相關配套制度滯后,如各項制度的缺失、全方位動態監管系統的不完善、績效評價制度的缺失等。這些配套制度的滯后,導致具體管理過程中執行難度較大。(作者單位:自治區財政廳行政事業資產監督管理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