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針對精準扶貧工作中面臨的困難,需要進一步創新精準扶貧工作機制,以保證精準扶貧工作的實際成效。
第一,需要改革貧困標準的制定方法,進一步完善精準識別機制。由于技術和成本上的問題,基層政府不可能獲得農戶可靠的收入數據。那么以收入作為貧困戶的唯一識別標準顯然是脫離實際的,也是不可行的。建議放棄單一的收入標準而采用多維貧困的標準來識別建檔立卡貧困戶,避免國家制定的標準與基層采用的標準完全脫節現象的發生。國家統計局對扶貧人口數量的估計也需要從收入和消費的標準轉變為收入、消費、資產、健康、教育等多個維度。這一轉變不僅符合貧困人口的實際狀況,也符合國際上倡導多維貧困的趨勢。在國家統計局目前仍然以收入指標來估計貧困人口的情況下,精準扶貧要覆蓋更多的貧困線以下的貧困戶,就必須擴大建檔立卡的規模,增大覆蓋面。建議按國家統計局估計貧困人口數量的1.5—2倍進行建檔立卡。覆蓋面擴大后,扶貧資金也應該承受之增加。
第二,完善精準扶貧考核機制。目前國家統計局對全國農村貧困人口的估計依據的是收入和消費指標和貧困線標準。但如果繼續用該方法作為精準扶貧效果的考核,就會出現識別和扶持標準與考核標準不一致的問題。建議對精準扶貧效果的考核只針對建檔立卡貧困戶,主要評估建檔立卡貧困戶在收入、消費、資產、教育和健康等多個維度的改善狀況和脫貧狀況。這就需要改進農村住戶抽樣調查,特別是建檔立卡信息要反映在住戶抽樣調查中。在此基礎上,國家統計局每年可以對建檔立卡戶的變化情況進行可靠的評估。國務院扶貧辦也可以利用建檔立卡系統對扶持情況進行跟蹤和評價。
第三,地方政府重點探索和建立貧困戶的受益機制。由于導致貧困的因素是多方面而不是單一的,精準扶貧不僅需要采取綜合性的扶持措施,而且也需要有長遠的眼光,同時干預導致貧困的短期因素和長期因素。在重視貧困農戶的產業發展和創收的同時,需要重點解決兒童的營養、健康和教育問題,阻斷貧困的代際傳遞。在產業發展和創收方面,重點探索如何將貧困戶納入現代產業鏈中,解決貧困農戶經常面臨的技術、資金、市場方面的困難。地方政府對聯戶生產提供基礎設施(如大棚)、技術和資金方面的支持,同時明確聯戶中貧困戶的比例和明確貧困戶產權和收益分配的比例。
第四,改革扶貧資金管理體制和加強資金整合。要滿足千差萬別的扶貧到戶的需要,就必須給對貧困戶情況了解的地方政府在資金使用上的自主權。因此,扶貧資金的管理應該進一步下放的到縣級政府,扶貧項目和扶貧方式由縣鄉政府根據實際情況自主確定。中央和省級政府負責監督、檢查、考核和評估,重點放在扶貧的實際效果和資金是否濫用(如沒有用于扶貧領域)等方面。根據國務院扶貧辦的統計,目前80%的專項扶貧資金的管理權已經下放到縣一級。但其它行業部門的資金管理方式變化不大,需要進一步下放資金管理權,才可能做到扶貧資金在基層的整合,提高精準扶貧的針對性和效果。從根本和長遠上講,要改革財政體制,逐步加大對貧困縣的一般性財政轉移支付的力度,使事權和財權高度統一。
最后,在金融扶貧方面需要創新到戶機制,重點探索地方政府和金融機構在擔保、保險和信貸等綜合金融扶貧方面的合作模式,降低信貸的成本和風險。此外,大力發展專業性的民間組織參與扶貧到戶工作,提高扶貧到戶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