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黔人社廳通【2014】60號
各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貴安新區黨工委政治部,仁懷市、威寧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直各有關單位:
現將《貴州省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申報評審條件(試行)》印發給你們,請依照執行。為確保2014年評審工作平穩過渡,2014年評審工作新舊評審條件同時執行。
各單位接此通知后,要切實加大宣傳力度,將申報、評審條件及時通知到廣大專業技術人員,以便按要求做好申報、評審的各項工作。
一、總則
第一條為科學、客觀、公正地評價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的能力和水平,規范會計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工作,促進技術創新和生產力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會計專業職務試行條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申報評審《雜件》(以下簡稱《條件》)。
第二條堅持以科學人才觀為指導,樹立“以用為本”理念,不唯學歷、不唯資歷,堅持標準、注重實踐、突出業績。
第三條本《條件》適用于持有貴州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并具有會計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并從事財務會計工作的在崗專業技術人員。
第四條任職資格名稱和級別:高級會計師,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二、基本條件
第五條 申報高級會計師任職資格,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認真履行崗位職責,積極承擔并完成本職工作任務。
3.持有效期內的《高級會計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證》。
4.符合當年國家和貴州省對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外語、計算機應用能力及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有關規定。
第六條任現職期間,有下列情況,按以下規定執行:
1.在規定任職年限內年度考核被確定為“基本合格”或“基本稱職”的,每次延期1年申報;被確定為“不合格”或“不稱職”的,每次延期2年申報。
2.在職稱考試中違紀受查處者,從通報之日起延期2年申報;
在申報中弄虛作假者(偽造學歷、資歷、業績,剽竊他人成果等),從認定之日起延期3年申報。
3.受黨紀、行政“警告”處分的,從解除處分之日起延期3年申報;受黨紀“嚴重警告”或行政“記過”以上處分的,從解除處分之日起延期4年申報;觸犯法律,受刑事處罰的,從解除處罰之日起延期6年申報。
三、評審條件
第七條 申報高級會計師任職資格的人員,其學歷(學位)、資歷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獲博士學位,取得會計師資格后,從事會計工作2年以上。
2.獲碩士學位,取得會計師資格后,從事會計工作3年以上。
3.大學本科畢業,取得會計師資格后,從事會計工作5年以上。
4.大學專科畢業,取得會計師資格后,從事會計工作7年以上。
第八條 評審榮件
(一)任職條件
任現職以來,須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系統、扎實的會計或相關專業理論基礎知識,熟悉與本專業工作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
2.熟悉掌握國家宏觀經濟政策、重大經濟改革措施和國內外會計或相關專業發展動態;能夠運用新知識、新理論解決會計或財務活動中的關鍵問題,有較高政策理論水平。
(二)工作能力、經歷
任現職以來,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主持和指導一個部門或大中型企業、行政、事業單位的財務會計管理工作,在規范會計基礎工作、健全內部控制制度、提高會計信息質量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
2.具有豐富財務會計工作經驗,能解決財務會計業務中的重大疑難問題,有開拓創新意識,能為本單位經濟管理和業務決策提供積極的指導。
3.在縣級(含縣)以下企事業單位和非公有經濟組織從事財務會計工作15年以上,工作業績突出,現繼續在基層工作的財務會計人員。
(三)業績成果
任現職以來,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二
1.主持和指導一個部門或大中型企業、行政、事業單位的財務會計管理工作,規范會計基礎工作,健全內部控制制度,提高會計信息質量等方面所提出的建設性意見(或管理辦法)被采納,井取得較好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2.根據國家統一的財務會計制度、準則、規范,結合本地、本部門(單位)實際,制定相關可行的制度和辦法。
3.具有豐富財務會計工作經驗,能解決財務會計業務中的重大疑難問題,在會計工作實踐中能為本單位經濟管理、事業發展和業務決策提供積極的指導,并取得實際效果。
4.在加強和完善財政稅收管理,促進經濟發展,增加財政收入等方面成績突出,效果顯著,并得到本部門(單位)認可。
5.主持或參與大中型企業改制、資產重組、清產核資等工作,提出的建議或措施得到有效實施。
6.獲省(部)級以上表彰、獎勵。
7.在本職工作崗位上被授予市(廳)級以上先進財會工作者稱號;或所主持工作的財務會計機構被授予市(廳)級以上先進集體稱號。
(四)學術水平
任現職以來,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在公開出版的學術刊物上發表專業論文2篇或在核心期刊上發表專業論文1篇。
2.出版通用會計或相關專業著作1部,個人完成4萬字以上。
3.在省(部)級以上會計專業學術交流會上交流專業論文2篇。
4.在省行業協會、市(廳)級會計專業學術交流會上交流專業論文3篇。
5.參與省(部)級、市(廳)級財務會計或相關專業課題研究1項、2項,并獲省(部)級、市(廳)級相關部門認可。
四、附則
第九條 本《雜件》所稱“學歷(學位)”指本專業或相近專業的學歷(學位)。
第十條 本《條件》所稱“論文”,是指公開發表在國內統一刊號cN學術期刊并具有國際標準刊號ISSN期刊上的論文。
本《條件》所稱“棱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學圖書館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目錄》收錄的學術期刊,以論文發表時間的版本為準。
本《條件》所稱的著作、教材,除注明的外,是指具有國際標準書號ISBN并公開出版的著作、教材。
本《條件》規定的著作、教材3萬字可折抵一篇論文,但折抵的論文不能超過1篇;在核心期刊增刊或專刊上發表的論文按一般期刊計算。
第十一條本《條件》提到的著作、譯作、教材、論文及科研課題、項目系指本專業或相近專業的,其作者(完成人)均指獨立或排名第一。所稱課題以項目立項時間為準。
第十二條本《條件》所稱的字數,除注明的外,均指個人獨立完成的字數。凡冠以“以上”者,均含本級數。
第十三條本《條件》的“大、中型企業”,以原國家經貿委、國家計委、財政部、國家統計局制定的《統計上大中小企業劃分辦法(暫行)》(國統字[2003]17號)規定為標準。
第十四條本《條件》由貴州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貴州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條件》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關于印發的通知》(黔人通[2006]139號)同時廢止。
貴州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貴州省財政廳
2014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