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中型企業或地(廳)級事業單位的申報人員應主持本單位財務會計工作5年以上,在組織本單位財務會計管理、參與生產經營決策,主持清產核資、企業改制、重組、兼并、上市等重大實務工作中貢獻突出,并取得顯著成效。大中型會計中介機構申報人員應擔任負責人5年以上,負責組織和指導會計中介機構承擔上市公司或大型企業集團的年度審計業務,解決所從事業務中重大疑難問題。具備下列條件之兩項:
(一)作為主要負責人,主持一個地區(部門、系統、行業)、大中型企事業單位經濟決策,在加強財務會計管理,有效提高單位經濟效益和資金使用效率等方面業績突出,得到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或市、州級以上財政部門認可、推廣或表彰(需要單獨提供有效的、內容具體的證明材料);
(二)作為主要負責人,參與本單位生產經營管理決策,強化經濟核算和管理,使本企業資金、成本、利潤、消耗等主要經濟指標達到全國或本省同行業先進水平,并經市州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認可(需要提供有效的、內容具體的證明材料);
(三)作為主要負責人,主持地(廳)級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工作,積極參與管理,不斷改革創新,在規范財務會計行為、加強國有資產管理、強化單位內部控制制度、保證資金安全運行、提高資金使用效率等方面成效顯著,獲得省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財政部門的認可、推廣或表彰(需要單獨提供有效的、內容具體的證明材料);
(四)作為主要負責人(排名在前二名)獲得與本專業相關的國家級研究成果三等獎或省(部)級研究成果二等獎以上獎項(需要提供課題立項和結項文件,以及獲獎證書);
(五)在擔任大中型會計中介機構負責人期間,承辦多項重大審計、咨詢項目,執業規范,出具的報告具有較高公信力,成果豐碩;或技術精湛,對本專業技術領域有重大創新和突破,取得本省會計中介行業公認的顯著業績(由省行業管理部門出具內容具體的證明材料);
(六)在擔任大中型會計中介機構主要負責人期間,直接參與市級以上政府等監管部門組織的重大經濟案件的檢查,獲得嘉獎(或立功)以上獎勵(需要提供獎勵證書或有關部門內容具體的證明材料)。
大中型企業劃分標準以國家統計局設管司(2003年5月22日)發布的《統計上大中型企業劃分辦法》為準;大中型會計中介機構以財政部會行黨[2010]23文件認定的為準;實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業單位比照企業規模申報;三級甲等醫院比照大中型企業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