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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開發費用(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變化會計處理風險管控解讀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學技術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5〕119號 2015-11-02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科技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科技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若干意見》精神,更好地鼓勵企業開展研究開發活動(以下簡稱研發活動)和規范企業研究開發費用(以 下簡稱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執行,現就企業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研發活動及研發費用歸集范圍。

本通知所稱研發活動,是指企業為獲得科學與技術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工藝而持續進行的具有明確目標的系統性活動。

(一)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

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本年度實際發生額的50%,從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在稅前攤銷。研發費用的具體范圍包括:

1.人員人工費用。

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以及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

2.直接投入費用。

(1)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

(2)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不構成固定資產的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試制產品的檢驗費。

(3)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運行維護、調整、檢驗、維修等費用,以及通過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租賃費。

3.折舊費用。

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

4.無形資產攤銷。

用于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包括許可證、專有技術、設計和計算方法等)的攤銷費用。

5.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費、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

6.其他相關費用。

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如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專家咨詢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研發成果的檢索、分析、評議、論證、鑒定、評審、評估、驗收費用,知識產權的申請費、注冊費、代理費,差旅費、會議費等。此項費用總額不得超過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的10%。

7.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費用。

(二)下列活動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

1.企業產品(服務)的常規性升級。

2.對某項科研成果的直接應用,如直接采用公開的新工藝、材料、裝置、產品、服務或知識等。

3.企業在商品化后為顧客提供的技術支持活動。

4.對現存產品、服務、技術、材料或工藝流程進行的重復或簡單改變。

5.市場調查研究、效率調查或管理研究。

6.作為工業(服務)流程環節或常規的質量控制、測試分析、維修維護。

7.社會科學、藝術或人文學方面的研究。

二、特別事項的處理

1.企業委托外部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研發費用并計算加計扣除,受托方不得再進行加計扣除。委托外部研究開發費用實際發生額應按照獨立交易原則確定。

委托方與受托方存在關聯關系的,受托方應向委托方提供研發項目費用支出明細情況。

企業委托境外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不得加計扣除。

2.企業共同合作開發的項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實際承擔的研發費用分別計算加計扣除。

3.企業集團根據生產經營和科技開發的實際情況,對技術要求高、投資數額大,需要集中研發的項目,其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可以按照權利和義務相一致、費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則,合理確定研發費用的分攤方法,在受益成員企業間進行分攤,由相關成員企業分別計算加計扣除。

4.企業為獲得創新性、創意性、突破性的產品進行創意設計活動而發生的相關費用,可按照本通知規定進行稅前加計扣除。

創意設計活動是指多媒體軟件、動漫游戲軟件開發,數字動漫、游戲設計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設計(綠色建筑評價標準為三星)、風景園林工程專項設計;工業設計、多媒體設計、動漫及衍生產品設計、模型設計等。

三、會計核算與管理

1.企業應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要求,對研發支出進行會計處理;同時,對享受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按研發項目設置輔助賬,準確歸集核算當年可加計扣除的各項研發費用實際發生額。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進行多項研發活動的,應按照不同研發項目分別歸集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

2.企業應對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分別核算,準確、合理歸集各項費用支出,對劃分不清的,不得實行加計扣除。

四、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行業

1.煙草制造業。

2.住宿和餐飲業。

3.批發和零售業。

4.房地產業。

5.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6.娛樂業。

7.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行業。

上述行業以《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GB/4754 -2011)》為準,并隨之更新。

五、管理事項及征管要求

1.本通知適用于會計核算健全、實行查賬征收并能夠準確歸集研發費用的居民企業。

2.企業研發費用各項目的實際發生額歸集不準確、匯總額計算不準確的,稅務機關有權對其稅前扣除額或加計扣除額進行合理調整。

3.稅務機關對企業享受加計扣除優惠的研發項目有異議的,可以轉請地市級(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出具鑒定意見,科技部門應及時回復意見。企業承擔省部級(含)以上科研項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鑒定的跨年度研發項目,不再需要鑒定。

4.企業符合本通知規定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條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時享受該項稅收優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備案手續,追溯期限最長為3年。

5.稅務部門應加強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的后續管理,定期開展核查,年度核查面不得低于20%。

六、執行時間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70號)同時廢止。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

2015年11月2日





解讀一:加計扣除的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企業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一)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五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所稱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解讀二: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有與有啥變化


研發費用核算內容


2015)119號加計扣除


類別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指引


財企(2007)194號


加計扣除的部分


人員人工


從事研究開發活動人員(也稱研發人員)全年工資薪金,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其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企業在職研發人員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人工費用以及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


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以及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


直接投入


企業為實施研究開發項目而購買的原材料等相關支出。如:水和燃料(包括煤氣和電)使用費等;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達不到固定資產標準的模具、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試制產品的檢驗費等;用于研究開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簡單維護費;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等。


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


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



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設備調整及檢驗費,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試制產品的檢驗費等。


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不構成固定資產的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試制產品的檢驗費。



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房屋等固定資產的租賃費以及相關固定資產的運行維護、維修等費用。


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運行維護、調整、檢驗、維修等費用,以及通過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租賃費。


折舊費用與長期待攤費用


包括為執行研究開發活動而購置的儀器和設備以及研究開發項目在用建筑物的折舊費用,包括研發設施改建、改裝、裝修和修理過程中發生的長期待攤費用。


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房屋等固定資產的折舊費。


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



不含長期待攤費用


設計費用


為新產品和新工藝的構思、開發和制造,進行工序、技術規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設計等發生的費用。






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費、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


裝備調試費


主要包括工裝準備過程中研究開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如研制生產機器、模具和工具,改變生產和質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標準等)。

為大規模批量化和商業化生產所進行的常規性工裝準備和工業工程發生的費用不能計入。










無形資產攤銷


因研究開發活動需要購入的專有技術(包括專利、非專利發明、許可證、專有技術、設計和計算方法等)所發生的費用攤銷。


用于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攤銷費用。


用于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包括許可證、專有技術、設計和計算方法等)的攤銷費用。


委托外部研究開發費用


是指企業委托境內其他企業、大學、研究機構、轉制院所、技術專業服務機構和境外機構進行研究開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項目成果為企業擁有,且與企業的主要經營業務緊密相關)。委托外部研究開發費用的發生金額應按照獨立交易原則確定。

認定過程中,按照委托外部研究開發費用發生額的80%計入研發費用總額。

不包括委托境外機構完成的研究開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


通過外包、合作研發等方式,委托其他單位、個人或者與之合作進行研發而支付的費用。


企業委托外部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研發費用并計算加計扣除,受托方不得再進行加計扣除。委托外部研究開發費用實際發生額應按照獨立交易原則確定。

委托方與受托方存在關聯關系的,受托方應向委托方提供研發項目費用支出明細情況。

企業委托境外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不得加計扣除。


其他費用


為研究開發活動所發生的其他費用,如辦公費、通訊費、專利申請維護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等。此項費用一般不得超過研究開發總費用的10%,另有規定的除外。


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包括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會議費、差旅費、辦公費、外事費、研發人員培訓費、培養費、專家咨詢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用等。

研發成果的論證、評審、驗收、評估以及知識產權的申請費、注冊費、代理費等費用。


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如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專家咨詢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研發成果的檢索、分析、評議、論證、鑒定、評審、評估、 驗收費用,知識產權的申請費、注冊費、代理費,差旅費、會議費等。此項費用總額不得超過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的10%。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費用


解讀三:為何要實行立項管理

企業研究開發費用是以研發項目為單位進行歸集的,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確定研發項目,即進行立項管理。根據有關規定,企業的每個研究開發項目,應當首先由企業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立項,并明確研發項目的研發形式、研發目標、進度計劃、經費預算、人員組成,并加強研發過程管理,在會計期末應當對研究開發費用發生情況進行歸集。每個年度終了或項目完成時,對項目實施情況或完成情況進行總結。



解讀四:加計扣除適用范圍擴大

財稅〔2015〕119號文件以列舉的方式規定了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行業,即:煙草制造業、住宿和餐飲業、批發和零售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娛樂業、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行業。
研發活動的領域擴大,使其適用性更廣,避免了稅務機關在調查核實中,因研究開發活動是否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而與納稅人因研發“領域”的問題,產生不必要的爭議。

解讀五:匯算清繳時享受、事后備案

所得稅稅前加計扣除采用事后備案制,具體操作參考2015年國稅局發第76號《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加計扣除在所得稅預繳時不享受,應該在匯算清繳時考慮。


解讀六:加計扣除形成的虧損如何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第八項 “八、關于技術開發費的加計扣除形成的虧損的處理

企業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部分已形成企業年度虧損,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




解讀七:追溯享受期

“企業符合本通知規定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條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時享受該項稅收優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備案手續,追溯期限最長為3年。”

理解一:在2016年1月1日以后,發現本企業有符合通知新增的加計扣除項目,可以追溯加計扣除。好像等到2016年,就可以依據此文件對2013年~2015年的納稅事項進行追溯加計扣除。——“同時點追溯”。

理解二:從2016年納稅年度開始及以后的納稅年度中,納稅人按通知的規定,可享受加計扣除優惠而未及時享受,在3年內可追溯享受并履行備案手續。——“后時點追溯”。

淄博市國稅局有人支持“同時點追溯”,理由:與立法法的規定精神相符合。




解讀八:理解誤區,涉及進項稅抵扣、政府補助的問題



























企業取得來自政府部門的財政撥款不能加計扣除。由政府部門撥付的研發費用,企業在收到時列入專項應付款(根據現行《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規定分別計入營業外收入或者遞延收益),在發生研發支出時直接從該專項應付款中列支。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減去政府部門撥付的研發經費的余額,就是加計扣除基數。因此,政府部門撥付的研發經費不得加計扣除。

指引:《企業財務通則》第二十條:

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資金,區分以下情況處理:

(一)屬于國家直接投資、資本注入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增加國家資本或者國有資本公積。

(二)屬于投資補助的,增加資本公積或者實收資本。國家撥款時對權屬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由全體投資者共同享有。

(三)屬于貸款貼息、專項經費補助的,作為企業收益處理。

(四)屬于政府轉貸、償還性資助的,作為企業負債管理。

(五)屬于彌補虧損、救助損失或者其他用途的,作為企業收益處理。

《企業財務通則解讀》(財政部企業司編)對《企業財務通則》第二十條的進一步解釋:

財政資金的類別及其財務處理辦法

目前,支持企業改革與發展的財政資金大致分為五大類別。據不完全統計,僅中央有關財政資金就有幾十項。但是,對有關財政資金一直缺乏統一、明確的財務處理原則。《通則》分門別類,對企業取得財政資金的財務處理做出了具體規定:

1、屬于國家直接投資、資本注入的財政資金,如基本建設投資、國債投資項目等。這類資金屬于國家以投資者身份對企業的資本性投入,因此,應當增加國家資本,對于超過注冊資本的投資則增加國有資本公積。

2、屬于投資補助的財政資金,如公益性和公共基礎設施投資項目補助、推進科技進步和高新技術產業化的投資項目補助等。這類資金是對投資者投入資本的補助,但是與前一類資金最大的區別是國家不一定以投資者身份投入,大部分時候是政府為了貫徹宏觀經濟政策或實現調控目標,給予企業的、具有導向性的資金。因此,《通則》規定企業收到這類資金增加資本公積或者實收資本,由全體投資者共同享有;如果國家撥款時,明確形成的資本由某個單位持有,或者做出其他權屬規定的,則按規定執行。

3、屬于貸款貼息、專項經費補助的財政資金,如技術更新改造項目貸款貼息、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產業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等。這類資金一般是對企業特定經濟活動支付的成本費用的補償,因此,企業使用這類資金時,作為收益處理。企業在具體執行時,使用這類財政資金如果形成固定資產或者無形資產,應當作為遞延收益,按照資產使用壽命分期確認;如果沒有形成資產,則應當作為本期收益處理。

4、屬于政府轉貸、償還性資助的財政資金,如世界銀行貸款項目等。這類資金使用后要求歸還本金,因此,企業收到時,應當作為負債管理。

5、屬于彌補虧損、救助損失或者其他用途的財政資金,如國有企業虧損補貼、“非典”期間補償民航公司的損失、關閉小企業補助等。企業收到這類資金時,作為本期收益或者遞延收益處理。



























解讀九:專賬與輔助賬的變化

一、賬簿的分類

賬簿按照性質和用途分類:日記賬、分類賬和備查賬。當然還有很多種分類方法,比如按形式、按格式等分類。

分類賬又可以分為總分類賬、明細分類賬。總分類賬簡稱總賬,明細分類賬又可分為三欄式明細賬、多欄式明細賬、數量金額明細賬、項目核算明細賬等。

備查賬有時又稱備查簿、臺賬等,是對日記賬和分類賬起補充作用的,主要用于登記在日記賬和分類賬未能登記和反映的經濟業務。

到此,大家應該明白了吧:輔助賬=備查賬!備查賬的內容可以保羅萬象,并不拘泥于會計記賬憑證的內容,因此與記賬憑證沒有一一對應的關系。

“專賬”呢?此處的“專賬”可以理解為專門核算研發費用的明細分類賬,且必須按照規定要求進行核算。

二、研發費用的“專賬”是怎么設置和核算的

在電算化的情況下,原政策情況下研發費用核算會計科目的設置應該如下圖:













一級科目和二級科目均是按照會計準則規定進行設置,三級科目則根據企業 實際情況同時結合國稅發[2008]116號文、財稅[2013]70號文進行設置,核算項目就使用科研項目名稱或項目編號。看看這會計科目的設置,就知 道有多復雜了!為什么要整這么復雜?因為國稅發[2008]116號文是有要求的,還要填寫報送《項目費用發生情況歸集表》,三級明細科目的名稱都是來自 于這個歸集表。

發生研發支出時:

借:研發支出——費用化支出——XX費用(XX項目)

——資本化支出——XX費用(XX項目)

貸:銀行存款等

當期,將費用化支出轉入“管理費用”:

借:管理費用——研發費用

貸:研發支出——費用化支出——XX費用(XX項目)

進行所得稅年度申報和匯算清繳時,先按項目編制研究開發項目費用發生情況歸集表;然后按稅法規定計算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金額。此步驟主要需要對會計核算的研發支出內容進行甄別,對于不屬于稅法規定可以加計扣除的項目,應該予以剔除。

在所得稅年度申報申請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時,向稅務機關提供下列報備資料:關于研究開發項目立項的決議文件、項目計劃書、組織編制文件(責任人、崗位、職責)和專業人員名單、項目費用預算、項目相關的合同或協議、項目費用發生情況歸集表、項目效用情況說明書或研究成果報告、項目鑒定意見書(按稅務機關要 求)。

“專賬”核算研發費用,要求一個項目一個“專 賬”,費用需要按照稅法規定的要求進行歸集并填寫《項目費用發生情況歸集表》,是很復雜的。當發生的支出有多個項目受益的,還要在不同項目之間進行分攤,比如總工程師參與多個項目的研發活動,則總工程師的工資就要在多個項目之前進行分攤,否則便不符合“專賬”核算的要求。

三、研發費用的“輔助賬”將怎么變化

如果按照本次119號文精神,新政策下的研發費用加計將不需要“專賬”,只要輔助賬就行。如果使用電算化核算且已經按照原政策進行了“專賬”核算的,也可以 繼續保留原核算方式和會計明細科目,也是滿足新政策要求的。如果是原來沒有進行專賬核算或者新入圍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行業,現在就要設置“輔助賬”就行。

那么,“輔助賬”怎么設置呢?

與 原政策相比,我認為“研發支出”及其二級科目的“費用化支出”、“資本化支出”按照會計準則仍然應該予以保留,變化的主要是三級明細科目。三級明細科目的設置可以參照119號文件規定的“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的具體范圍所列舉的費用名稱來設置,這樣也最大限度保持了會計核算與稅法要求的一致性。

對于項目核算是否保留,已經是屬于企業自己的選擇了。如果不保留項目核算的,那么就建立一個分項目的備查簿——輔助賬。假如我們設置了一個“研發支出——費用化支出——人工費用”的科目,而沒有進行項目核算,那么當年所有項目發生的費用化人工費用都必然在這個科目下面,新政策下如果沒有進行項目核算的話,只需要在輔助賬上分項目注明就行了。

甚至,如果企業研發項 目不多或費用發生頻率較低的,面對可以加計扣除的“其他相關費用”不想設置太多太復雜的會計科目核算,仍然可以按一般會計核算進行。比如研發人員為研發而發生的“差旅費”不想單獨設置會計科目,而仍然在“管理費用——差旅費”下面核算,此時只需要在輔助賬上按項目進行單獨登記一筆,也是滿足新政策規定的 “設置輔助賬”。同樣,還有很多費用,比如“五險一金”等,如果在原政策情況下,就必須按照研發項目“專賬”核算,而在新政策情況下可以不用單獨設置這樣 的會計科目了,只需要在“輔助賬”上歸集每個研發項目所分攤的費用就行了。

119號文新政策中去掉了“專門化”,比如研發用設備和儀器,沒有再強調“專門化”,這是符合企業實情的。企業設備和儀器可能既用于研發也用于生產經營,按照新政策只需要合理分攤歸集用于研發的折舊費就可以,并不需要改變原來的核算方式或折舊費計入的會計科目。

利用輔助賬進行研發支出的專門登記、歸集,也是一種分別核算,也是可以達到準確、合理歸集各項費用支出的。所以說,新政策簡化了會計核算。

因此,相對于原政策的“專賬”而言,研發支出的“輔助賬”就要簡單一些。但是,簡單并不意味著就是按規定核算。比如研發領用的原輔材料和生產領用的原輔材料 必須從領料源頭處就要嚴格分開,領料單要分開,核算更要分開,不能領料單不分、核算也不分僅僅是在輔助賬上隨便的登記一筆XX項目研發耗用材料XX元。

所以,企業財務人員在對待研發支出加計扣除新政策時,一定要嚴格按照會計準則的規定核算,審慎地對待,對于研發支出和生產經營容易混淆的支出,反而應在一開始就“專賬”核算,降低后期稅務核查的稅務風險。因此,最好辦法是“專賬”與“輔助賬”相結合進行核算研發支出。

解讀十:納稅風險管控

119號文明確規定,“稅務部門應加強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的后續管理,定期開展核查,年度核查面不得低于20%”。換句話說,就是5年內企業必須接受一次研發加計扣除的后續核查——秋后算賬。

稅務部門簡政放權以后,研發支出加計扣除不再需要事前審批。這雖然是把主動權交到了企業手上,但是如果企業內部控制不好,用不好這些優惠政策或對優惠政策理解有誤,在稅務部門的后續核查中可能就面臨稅務風險:政策“紅包”可能就變成了滯納金、罰款等處罰的“陷阱”——弄不好,你就是在給企業挖坑!

因此,企業必須高度重視研發支出新政后期的稅務風險,而企業要防范風險最好的辦法就是強化企業內部控制。

一、建立健全企業研發活動的內控制度可為稅務核查提供必要保證稅務部門對研發支出加計扣除的后續核查,第一要核查的就是企業研發項目的真實性,而企業要證明自己研發項目的真實性就是研發活動留下的各種文件。一個規范的企業,建立一套規范的內控制度,必然會留下規范的活動軌跡,自然容易取得稅務局核查的認可。

企業可以根據《企業內部控制應用指引第10號——研究與開發》等規定,結合企業實際制定一系列涉及到研發活動的內控制度。

二、規范研發項目的立項管理

企業研發不能是盲目的,應與企業戰略緊密結合,與企業戰略保持高度一致,以達到增強企業核心競爭力,實現公司發展戰略。

(一)企業的研發項目來源

一般有以下幾種來源:

1.企業戰略發展規劃或企業創新戰略發展規劃確立研發主題或方向;

2.企業市場營銷部門的市場調研,包含競爭對手的產品及研發情況和客戶的需求等;

3.政府或其他單位的委托;

4.技術研發的技術情報研究等。

(二)研發項目立項前調研

在研發項目立項前,技術研發部門須進行項目立項調研。項目立項調研的主要任務包括:

1.論證該項目領域技術(或產品)的技術發展方向和動向;

2.論證該項目領域技術(或產品)的市場動態及公司研發該項目的技術優勢;

2.論證發展該項目技術(或產品)的資源(含物資、能源、設備、外協配套等)條件可行性。

(三)編制研發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在立項調研結束后,技術研發部門須編制和提供立項可行性研究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應包括以下內容:

1.項目概況,國內外同類研究情況和技術水平;

2.市場需求,經濟、社會、生態效益分析;

3.主要研究內容、技術關鍵;

4.預期目標,要達到的技術經濟指標和專利申報情況,科研成果的生產或應用方向等;

5.已有條件分析,包括現有的技術基礎、知識產權擁有、科研手段、人才儲備等情況;

6.實施方案及進度安排計劃;

7.項目預算及其經費來源;

8.項目預計主要參與人員及其簡歷。

企業應組成研發項目立項評估委員會,成員由公司技術、生產、營銷、質量、設備、財務、人力資源等方面專業技術人員組成,必要時可邀請企業外部專家參加。

研發項目立項評估委員會負責對技術研發部門提交的立項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評估,技術研發部門報告編制人或項目技術負責人應參會陳述和答辯;經評估后做出可行或不可行的意見,參會人員在評估意見書上簽字確認。

三、規范研發項目的立項審批

經評估可行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技術研發部門及時提交立項申請。根據項目預算金額的大小,按企業分級授權管理制度分別提交總經理辦公會或董事會(或類似權利機構)審批。

經審批通過的立項申請,企業及時下達立項批復,明確項目預算,組成研發項目小組,指定項目小組負責人和配備合適項目小組成員等。

項目小組負責人憑立項批復在財務部門辦理項目費用預算申請;財務部門首先在年度的研發費用中安排保證,如超出本年度預算則向預算委員會提交預算變更申請,預算委員會予以優先保證。

如研發項目全部或部分需要委托外單位承擔的,技術研發部門應當通過招標、協議等方式確定受托單位或合作單位,簽訂外包合同,約定研究成果的知識產權歸屬、研究進度和質量標準等。研發外包合同審批按企業相關內控制度執行。

四、規范研發項目的跟蹤監督與成果驗收

企業總工程師(技術總監)、技術中心主任等應當跟蹤項目進展情況,項目小組負責人有責任定期或不定期向總工程師(技術總監)、技術中心主任等匯報進展情況。

項目小組每月應編制項目進展情況表,由技術中心主任、總工程師(技術總監)簽字審核報財務部門,財務部門據此辦理研發支出的預算控制、會計核算等。

人力資源部做好項目研究開發期間的項目組成人員的績效考核;內部審計部門做好項目研究開發期間的審計監督工作。

企業所有的立項研發項目都必須進行驗收。企業內部立項的研發項目可以組成以總工程師(技術總監)為組長的驗收小組,成員由企業技術、生產、營銷、質量、設備、財務、人力資源、審計等專業人員組成,同時也可以邀請外部專家的加入。必要時可以委托外部相關機構對研究成果進行評審或科技成果鑒定。政府部門立項的研發項目,應按照政府部門的要求進行項目驗收。企業外包的研發項目或企業接受外部委托的研發項目,按照雙方的約定進行驗收。

在進行評審驗收或科技成果鑒定前,應先進行專利申請或知識產權登記等保護工作。專利申請受理書、專利證書或版權登記書等可以很好地證明研發項目。

五、規范研發支出的核算管理和文檔保管工作

119號文對于研發支出的會計核算除了不再要求“專賬”核算外,其余的要求與原政策基本一致,仍然要求會計核算健全,對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分別核算,準確、合理歸集各項費用支出,否則不得加計扣除或稅務機關有權調整。因此,企業必須規范研發支出的核算管理,否則等到稅務機關核查時來調整的話,企業必然會遭受補稅、滯納金、罰款等處罰。

(一)明確規范企業研發支出加計扣除的范圍

企業應該對照119號文,及時調整和規范企業可以加計扣除的范圍。對于可以加計扣除的費用及時在輔助賬上進行歸集。對于不能加計扣除的項目或費用,會計核算上雖然計入了“研發支出”的,在稅務申報時必須按照119號的規定進行調整,剔除不能加計扣除的部分。

(二)合理、審慎地使用輔助賬歸集,必要時使用“專賬”與“輔助賬”相結合來歸集研發費用

119號文明確規定,企業應對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分別核算,準確、合理歸集各項費用支出,對劃分不清的,不得實行加計扣除。

同時,119號文又降低了對研發支出會計核算的要求,可以使用輔助賬進行歸集,不再強調“專賬”核算。但是,輔助賬作為一種備查賬有其自身的先天不足,如果全部依靠輔助賬可能就不能達到119號文要求的“分別核算”要求,尤其是容易與生產經營混淆的支出。

對于容易與生產經營混淆的支出,企業應從源頭加以控制,且一定分開核算。比如,研發項目領用原輔材料與生產領用原輔材料很容易混淆,就必須從領料的環節分開,包括領料人、領料部門、用途等分開,會計核算時會計科目的使用也須分開,而不能將二者混在一起核算僅僅是在輔助賬上做簡單的登記和歸集,避免后期稅務部門認定為企業未“分別核算”。

(三)明確企業各職能部門在研發支出加計扣除工作中的相關職責

除前面提到的研發項目立項、驗收等工作外,企業還應明確相關部門在研發支出加計扣除工作的職責。

1.研發部門的職責

(1)研發小組應登記研究開發項目費用支出臺賬,并與財務部門進行定期對賬。

(2)研發項目的采購申請、材料領用和費用報銷等,應在相關采購申請單、領料單和費用報銷單上注明研發項目名稱或編號。

(3)研發項目涉及試生產安排的,應詳細記錄用工工時或用工工資支出情況,并報人力資源部門和財務部門以便進行單獨核算。

(4)涉及與生產經營部門共用設備、儀器的,應提供使用情況說明及使用工時等。

2.人力資源部門的職責:

(1)按照研發項目小組成員名單向財務部門提供單列的工資匯總表、明細表。

(2)按照研發項目小組成員名單向財務部門提供單列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匯總表、明細表。

(3)向財務部門提供專門針對研發項目而發生的未納入工資表的獎金、津貼、補貼等費用明細清單。

(4)有外聘研發人員的,按照研發項目小組的向財務部門提供勞務費用支出及聘用協議副本。

3.財務部門的職責:

(1)做好研發加計扣除后期核查的文件檔案管理工作。

(2)嚴格按照會計準則進行研發支出的會計核算,“專賬”與“輔助賬”相結合,分別歸集各項目的研發費用列支情況。

(3) 編制研發項目費用發生情況歸集表。該表119號文未做要求,但是從企業財務管理角度出發還是有必要的,只是歸集表的格式與內容應該按照119號文進行修改。

(4)在年度終了進行所得稅年度申報和匯算清繳時,按稅法規定計算研發支出的加計扣除金額,并辦理相關申報事宜。

(5)及時收集研發支出加計扣除涉及的資料并整理歸檔:項目前期調研報告、項目可研報告、項目立項申請、項目立項批復、項目計劃書、組織編制文件(責任人、崗位、職責)和專業人員名單、項目費用預算、項目相關的合同或協議、項目費用發生情況歸集表、項目效用情況說明書或研究成果報告、項目專利申請受理書或專利證書、項目版權登記證、項目鑒定意見書、項目科技成果鑒定、項目驗收報告等。

上述資料可能各企業名稱不一致,但是與研發項目相關的資料財務部門一定要專人專門收集并按項目進行歸檔,妥善保管,以備稅務機關的后期核查。

通過以上手段強化研發項目的內部控制后,企業就可以放心地好好享用這優惠政策的“大紅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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