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新一輪國企改革中,“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得到高度重視。在《指導意見》中,提出了強化企業內部監督、建立健全高效協同的外部監督機制、實施信息公開加強社會監督、嚴格責任追究等四條措施。這是一項重要工作,為國有企業防腐倡廉、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從反腐威懾轉向制度化建設提供了一定基礎。
國有企業在2015年成為反腐重點領域之一,反腐成為特殊時期清理國企發展與改革障礙的有效利器和特殊手段。治標為治本獲取時間,為國有企業防腐倡廉制度化建設創造了條件。決策者和監管機構也要清醒地認識到,需要通過反腐打開的缺口對國企體制性弊端進行系統性清理,最終要從反腐威懾轉向制度化建設,以保證國有企業可持續、健康發展。
《指導意見》提出了如何完善企業內部監督體系;明確了完善國有資產和國有企業信息公開制度、建設陽光國企。這其中,強化企業內部監督、特別是基于股權的監督和制衡是關鍵,實施信息公開加強社會監督是重要補充。信息公開是國有企業重要的防腐劑。內部監督、外部監督和社會監督相互配合,加上責任追究機制,就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和遏制國有企業腐敗在制度上有所依托,使得國有資產監管體系最終得以在法治化基礎上完善和運行。當然,在劃清了紅線和底線的基礎上,還可進一步建立和完善容錯糾錯機制,用容錯機制鼓勵改革,用糾錯機制降低試錯成本。這樣可以更好地鼓勵改革積極性、保護改革者,使改革者勇于擔當、敢于嘗試,減少因畏懼風險而裹足不前的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