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內部審計高級專業人才隊伍建設, 優化人才隊伍結構,發揮專業人才在推進我省內部審計轉型發展中的職業引領作用,探索“依靠會員、服務會員”的協會管理新模式,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內部審計高級專業人才是由浙江省內部審計協會按照一定條件,在全省范圍內遴選產生的“內部審計實務專家”、“內部審計職業帶頭人”及“內部審計實務能手”。
第三條 協會應當按照“聚好人才,用好人才”的原則,加強高級專業人才的培養和管理。省、市協會設立內部審計專業人才領導小組,協會會長任領導小組組長,成員由相關理事及專家擔任,內部審計專業人才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協會秘書處,負責對專業人才的遴選及日常管理。
第四條 內部審計高級專業人才遴選工作每五年開展一次。遴選產生的高級專業人才聘期五年,聘任期間,應按照本辦法要求接受協會管理,履行相應職責。聘任期滿后,可由個人提出續聘申請,協會根據本辦法對其進行考核認定,通過考核的,可繼續聘用。
二、遴 選
第五條 內部審計高級專業人才應當德才兼備,愛崗敬業,誠信正直,與時俱進,善于創新。
第六條 內部審計實務專家遴選條件:年齡一般在55周歲以下,具有豐富的內部審計實務經驗和較高的理論研究水平,有公認的業務管理、指導與創新能力,并具備以下條件:
1.具備審計相關的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已取得國際注冊內部審計師資格(CIA)、注冊會計師(CPA)等職業資格的可優先考慮;
2.具有豐富的實務工作經驗。擔任大中型企事業或省級行政單位(系統專職內審人員達20人以上)內審機構負責人或相當資歷3年以上,團隊業績突出;
3.具有較高的理論研究能力。熟悉掌握內部審計領域國際國內前沿的研究動態,能提出新的研究方向和重點。近5年內在省級以上刊物發表3000字左右專業理論文章至少2篇;
4.具有較強的內部審計業務管理、指導與創新能力。有較高的內部審計綜合分析能力和審計成果轉化能力,能對內部審計工作發展提出建設性、前瞻性的意見和建議,在內部審計中發揮引領和帶動作用。近5年內組織的內審項目獲得省級協會優秀獎項,或團隊被評為省級先進集體或先進個人。
第七條 內部審計職業帶頭人遴選條件:年齡一般在50周歲以下,具有一定的內部審計實務經驗或理論水平,有較強的業務管理與創新能力,并具備以下條件:
1.具備一定的專業技術資格或職稱。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取得國際注冊內部審計師(CIA)或注冊會計師(CPA)等相關職業資格;
2.具有一定的內部審計實務經驗。擔任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3年以上,或5年內擔任大型審計項目審計組長2次以上,且主持的項目被評為省級優秀項目1次或市級2次以上;或撰寫的經驗材料、案例被省級單位采用推廣2次以上,或近五年內被評為省級以上先進工作者(含省級以上內審工作先進集體的內審部門負責人);
3.具有較強的業務研究能力。能結合工作實踐積極開展業務交流或理論研究,近5年內在省級以上刊物發表3000字左右專業理論文章至少2篇;
4.近三年工作有創新或帶領的團隊在本單位業績突出。
第八條 內部審計實務能手遴選條件:年齡一般在45周歲以下,具有較強的審計職業判斷能力和計算機應用能力,能獨立開展內部審計工作。并具備以下條件:
1.從事審計工作滿3年,并取得國際注冊內部審計師資格(CIA)或具備中級專業技術資格;
2.擔任審計組長或主審3次以上,且完成的審計項目成效顯著;
3.能夠熟練運用計算機審計軟件進行審計管理和實施項目審計;
4.具有一定的審計理論功底和實踐經驗,五年內在省級刊物上發表2000字左右的審計業務文章1篇以上或者參加內部審計論文評比獲省級以上獎項1次以上,或近五年內被評為市級以上先進工作者(含市級以上內審工作先進集體的內審部門負責人)。
第九條 各類專業人才能力和業績突出者或考核通過者,遴選條件中的年齡可適當放寬(由遴選領導小組審定)。
第十條 內部審計專業人才遴選程序:
(一)申報推薦。申報人員應對照內部審計專業人才的申報條件,總結近3年來工作業績,填報申請表及自評表,由單位審核并簽署推薦意見后,向所在市內審協會、省直分會上報相關材料,未加入省直分會的省直會員單位內部審計人員可直接向省內部審計專業人才領導小組辦公室申報。
(二)匯總初審。各市內審協會及省直分會對照遴選條件,對上報材料組織力量進行初審,提出初審意見,對符合遴選條件的申請人,匯總上報省內部審計專業人才領導小組辦公室。
(三)復審面試。省內部審計專業人才領導小組辦公室對通過初審的候選人,組織力量進行復審,重點審查工作業績、業務能力和專業素養等內容。對通過復審的實務專家候選人增加面試評審、單位公示等環節,考察其應變、指導及認同度等綜合素質能力。
(四)審定批準。省內部審計專業人才領導小組將擬評人選報省內部審計協會審定,審定批準后頒發相關證書。
三、管 理
第十一條 內部審計高級專業人才采取“分級負責、共同使用”的方式進行管理。“內部審計實務專家”由省內部審計專業人才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日常管理及考核認定;“內部審計職業帶頭人”及“內部審計實務能手”的日常管理授權各市內部審計專業人才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并對考核認定提出初步意見。
第十二條 省、市協會應當建立內部審計高級專業人才庫,根據工作需要,分專業、分地區建立片組,指定組長或聯絡人,定期組織活動。
第十三條 建立激勵機制,經考核合格的高級專業人才,在課題申報、雙先評選等方面予以傾斜、支持。
第十四條 協會應當通過以下方式加強內部審計高級專業人才的管理和使用:
1.調研交流。不定期組織調研、主題交流活動;推薦聯系參加審計機關等開展的審計項目;
2.免費培訓。不定期開展內部審計專家免費講座;每年可免費參加省、市內部審計協會組織的專業人才培訓班一次,贈送《中國內部審計》雜志一冊和中國審計報一份;
3.參與管理。鼓勵高級專業人才參與協會行業自律管理,特別是參與制定本省內部審計準則實施細則、操作規范,調查研究內部審計發展中的新問題,提出指導內部審計工作的意見和建議,提供內部審計咨詢服務等。
第十五條 “內部審計實務專家”考核重點:
1.建言獻策。關心我省內部審計事業,并就我省內部審計發展或協會管理中碰到的困難與問題獻計獻策。
2.參與活動。積極參加省內部審計協會組織的各項交流、評審和咨詢活動。
3.提供指導。應邀參加省內部審計協會培訓班授課或實務指導,每年授課時間不少于8個課時。
4.課題研究。積極申報、參與或接受協會組織的理論研究,五年內至少有一篇以上專業論文在省級以上刊物發表;或申請一個廳級以上科研課題。
5.創新經驗。五年內至少提煉本單位或本行業有推廣性的內部審計工作經驗、案例各一篇,并被交流推廣。
第十六條 “內部審計職業帶頭人”考核重點:
1.積極參加省、市內部審計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2.五年內至少撰寫一個審計案例、上報2個以上優秀項目或參與起草本地區或本行業的內部審計實務指南至少一個;
3.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發布的課題研究,五年內至少有一篇專業論文在省級以上刊物發表或被省級協會評為三等獎以上;
4.積極應邀參加省、市內部審計培訓班授課。
第十七條 “內部審計實務能手”考核重點:
1.積極參加省、市內部審計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2.五年內至少撰寫一個審計案例、上報2個以上優秀項目;
3.五年內至少參加一次以上省內部審計協會或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組織發布的課題研究。
第十八條 此辦法由浙江省內部審計協會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浙江省內部審計高級專業人才遴選、培養及管理辦法(試行)》(浙內審協〔2011〕1號)自行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