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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補助涉稅處理的內外資差異

政府補助,是指企業從政府無償取得貨幣性資產或非貨幣性資產。政府補助在內、外資企業的所得稅處理上有所不同。

外資企業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取得政府補助有關所得稅處理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7]408號,見法規一)文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取得的政府補助分三種情形分別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

一、第一種情形。即“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企業取得的政府補助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對取得的該項政府補助按接受投資處理,即接受的政府補助資產按有關接受投資資產的稅務處理規定計價并可以計算折舊或攤銷;該項政府補助資產的價值不計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并且企業按接受投資處理,即在接受政府補助時,借記貨幣資金(或固定資產等),貸記實收資本(或股本),則該項政府補助不論是貨幣性資產還是實物資產,均不計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并且對企業接受的資產所計提的折舊或攤銷的費用允許所得稅前扣除。實質上是企業對政府的補助作為政府對企業的權益性投資處理。

二、第二種情形。即“除本條第(一)項規定情形外,企業取得的政府補助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該政府補助額不記入企業當期損益,但應對以該政府補助所購置或形成的資產,按扣減該政府補助額后的價值計算成本、折舊或攤銷。

1.政府補助的資產為企業長期擁有的非流動資產;

2.企業雖以流動資產形式取得政府補助,但已經或必須按政府補助條件用于非流動資產的購置、建造或改良投入。”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企業取得的政府補助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的,但企業不是作為投資處理的,而是作為“資本公積”、補貼收入等處理的,如果政府補助的資產為企業長期擁有的非流動資產或者企業雖以流動資產形式取得政府補助,但已經或必須按政府補助條件用于非流動資產的購置、建造或改良投入的,該政府補助額不記入應納稅所得額。但對政府補助所形成的資產的成本、折舊或攤銷的稅前扣除上,對以政府補助部分計提折舊或攤銷的費用不允許稅前扣除,企業應以該政府補助所購置或形成的資產,按扣減該政府補助額后的差額價值部分允許稅前扣除。

三、第三種情形。即“企業取得的政府補助不屬于本條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情形的,該政府補助額應計入企業當期損益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的以外情形包括:

1.取得的政府補助,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沒有規定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的;

2.企業收到的政府無償補助的流動資產超過企業實際“專款專用”的資產的剩余部分;

3.企業收到的非用于非流動資產的購置、建造或改良投入的流動資產等,應當直接計入應納稅所得,依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內資企業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補貼收入征稅等問題的通知》(財稅[1995]81號,見法規二)文的第一條規定:“企業取得財政性補貼和其他補貼收入,除國務院、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計入損益者外,應一律并入實際收到補貼收入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如果不能提供上述不計入損益的文件,則應計入該補貼收入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對其相應發生的支出允許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依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如果國務院、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為免稅的補貼收入的,應當對免稅收入相關的支出、費用項目不允許稅前扣除。

而對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取得的政府補助,根據《關于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征收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75號)文規定:財政撥款屬免征企業所得稅的項目。并且規定:對取得的應稅收入有關支出項目和免稅收入有關支出項目應分別核算,沒有分別核算或確實難以劃分支出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納稅人可采取分攤比例法確定納稅收入總額應分攤的成本費用金額。具體計算公式如下:與取得應稅收入有關的支出項目金額=支出總額×(應稅收入總額÷收入總額)。

值得注意的是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規定:“收入總額中的下列收入為不征稅收入:(一)財政撥款;(二)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2008年1月1日后,對內、外資企業取得的財政撥款將不再列為征稅收入。
財會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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