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政部內部控制風險事件統計考評通報制度
第一條 為有效應對可能發生的各類風險,規范對風險事件管理,強化各單位在風險事件報告過程中的責任意識,根據財政部黨組會議要求、內控委2015年第二次會議決議及《財政部內部控制基本制度(試行)》、《財政部內部控制委員會議事規則》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對部內司局、部屬單位、專員辦發生的財政部內部控制基本制度、專項內部控制辦法、內部控制操作規程規定以及各級內控管理單位認定的風險事件進行的統計、報告、考評和通報。
第三條 對風險事件的統計、報告實行“分級負責、逐級報告”的原則。
風險事件發生單位負責本單位范圍內風險事件統計,并向牽頭單位和內控辦報告;風險事件發生單位為專員辦的,向監督檢查局和內控辦報告。
專項內部控制辦法牽頭單位負責專項內部控制辦法范圍內風險事件統計,并向內控辦報告。
監督檢查局負責專員辦范圍內風險事件統計,并向內控辦報告。
內控辦負責風險事件全面統計,并向內控委報告。
第四條 風險事件發生后,風險事件發生單位、牽頭單位、監督檢查局、內控辦均要按照各自職責指定專人負責風險事件統計,填寫《內部控制風險事件統計表》(附表1)。風險事件統計應當包括:風險事件發生單位,風險事件發生、發現時間,風險事件上報時間,風險事件事由、責任人,風險事件定性定級處理情況等內容。
第五條 風險事件發生單位、牽頭單位、監督檢查局和內控辦應當按照以下規定逐級報告風險事件。報告應采用書面形式,遇特殊或緊急情況時,可先口頭報告,再提交書面報告。
(一)風險事件發生單位應當在發現風險事件當日向牽頭單位和內控辦報告,專員辦向監督檢查局和內控辦報告,并提出應對措施。牽頭單位、監督檢查局應當在知悉風險事件當日向內控辦報告,并提出調查處理建議,先于風險事件發生單位知悉的應當同時向風險事件發生單位通報,指導其做好應對工作。內控辦先于風險事件發生單位和牽頭單位、監督檢查局知悉風險事件的,應當向風險事件發生單位和牽頭單位、監督檢查局通報,指導其做好應對;風險事件性質嚴重并可能或已經造成重大影響的,內控辦應當在知悉當日向內控委報告。
(二)風險事件發生單位應當在風險事件應對處理結束后3個工作日內,將風險事件有關情況形成專題報告,經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意見后向牽頭單位和內控辦報告,專員辦向監督檢查局和內控辦報告。專題報告應當包括:風險事件發生或發現的時間,事由,經過,責任人,造成的影響,采取的應對措施,應對處理結果,風險等級自評,風險原因分析,完善制度建議及單位內部問責情況等內容。
(三)牽頭單位、監督檢查局應當在風險事件調查結束后3個工作日內,將調查處理情況形成專題報告,經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意見后向內控辦報告。專題報告應當包括:風險事件基本情況,調查情況,風險定性定級處理及責任追究建議,改進現行制度的意見等內容。
(四)內控辦收到牽頭單位、監督檢查局風險事件調查報告后,應當定期向內控委報告,重大、易發多發風險事件或需內控委議決的事項應當及時報告。
(五)每年1月5日前,風險事件發生單位、牽頭單位、監督檢查局、內控辦應當對上一年度統計風險事件進行分析,提出完善制度建議,形成匯總分析報告,于每年1月10日前按本制度第三條規定逐級上報。匯總分析報告應當包括:一個年度累計發生的風險事件,風險事件原因分析,完善制度建議等內容。
第六條 內控辦對風險事件發生單位、牽頭單位、監督檢查局風險事件統計報告情況進行年度考評。重點考評風險事件統計的全面性、風險事件報告的及時性、風險事件報告內容的完整性等。考評實行百分制,具體項目、分值詳見《風險事件發生單位統計報告工作考評表》(附表2)、《牽頭單位風險事件統計報告工作考評表》(附表3)。
第七條 風險事件及風險事件考評情況,由內控辦報內控委批準后在部內予以通報。
第八條 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做好風險事件統計報告工作。對不報告、未及時、未如實報告風險事件的,區別以下情形作出處理:
(一)對不報告、未及時、未如實報告風險事件的單位,一經發現,予以通報。
(二)對發現重大風險事件1個月以上、一般風險事件3個月以上不報告、未如實報告的,取消單位當年年度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由內控辦商人事教育司提出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分管領導進行提醒或函詢的建議,報內控委和部黨組研究決定后,按照《關于組織人事部門對領導干部進行提醒、函詢和誡勉的實施細則》組織實施;受到提醒或函詢的,取消當年年度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
(三)對發現重大風險事件3個月以上、一般風險事件6個月以上不報告、未如實報告的,取消單位當年年度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由內控辦商人事教育司提出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分管領導進行誡勉或崗位調整的建議,報內控委和部黨組研究決定后,按照《關于組織人事部門對領導干部進行提醒、函詢和誡勉的實施細則》等規定組織實施;受到誡勉的,取消當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六個月內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四)對因風險事件不報告造成重大影響的,由內控辦商駐部監察局、機關紀委、人事教育司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分管領導提出問責建議,報內控委和部黨組研究決定后,根據《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進行問責。
(五)對風險事件責任人不報告、未及時、未如實報告風險事件的,區分以下情形作出處理:
1.對風險事件責任人不報告、未及時、未如實報告一般風險事件的,由所在單位在單位內部予以通報。
2.對風險事件責任人不報告、未及時、未如實報告重大風險事件的,由所在單位參照《關于組織人事部門對領導干部進行提醒、函詢和誡勉的實施細則》對風險事件責任人進行誡勉;被誡勉人員,取消當年年度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
3.對因風險事件責任人不報告、未及時、未如實報告風險事件造成重大影響的,由內控辦商人事教育司提出對風險事件責任人進行誡勉的建議,報內控委和部黨組研究決定后,按照《關于組織人事部門對領導干部進行提醒、函詢和誡勉的實施細則》組織實施;受到誡勉的,取消當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六個月內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第九條 風險事件考評結果納入年度考核指標體系,由人事教育司將監督檢查局(內控辦)確定為部內司局、部屬單位和專員辦年度考核固定關聯司局,每年由內控辦依據風險事件考評結果對相關單位進行測評。
第十條 本制度由內控辦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1.內部控制風險事件統計表
2.風險事件發生單位統計報告工作考評表
3.牽頭單位風險事件統計報告工作考評表
附件下載:
附表--風險事件統計考評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