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八條論文、著作條件
任現職期間,公開發表、出版本專業有較高水平的論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編著者),或撰寫有較高價值的專業報告,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公開出版經濟著作五部,以及在專業刊物(CN或ISSN刊物,下同)發表論文1篇以上。
(二)在專業刊物發表論文2篇以上。
(三)在專業刊物發表論文1篇,以及在國際或全國學術會議宣讀論文2篇以上;或在專業刊物發表論文1篇,以及在省級學術會議宣讀并獲獎的論文2篇以上。
(四)在專業刊物發表論文1篇。以及為解決重大經濟問題而撰寫有較高水平的專項調查報告、經濟分析報告或重大項目的立項研究報告等2篇以上。
第九條破格申報條件
雖不具備第三條規定的學歷,但取得經濟師資格后,受聘經濟師職務5年以上;或具備規定的學歷(學位),取得經濟師資格后,受聘經濟師職務3年以上。任現職期間,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不受第三條規定的限制。評審時一般要經過專業答辯。
(-)獲國家或省批準的有突出貢獻專家稱號者。
(二)主持或作為骨干參與大、中型企業的經營管理工作,近三年來連續使企業有較大幅度盈利或實現扭虧為盈,成績顯著,經省、市專業主管部門認定;同時,對所從事的經濟專業理論有較深入的研究,公開出版有較高學術水平的經濟著作1部(主要編著者)和在專業刊物發表獨立完成的論文2篇以上,或在專業刊物發表獨立完成的論文3篇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