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條 適用范圍
本資格條件適用于各類經濟組織中從事經濟管理(含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工作,擬評定高級經濟師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二條 申報條件
(一)基本條件
1、申報人員必須熱愛祖國,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經濟方針、政策和法規,遵紀守法,廉潔奉公,愛崗敬業,有強烈的事業心,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2、在任現專業技術職務期間,歷年業績考核均為“稱職”以上等次。凡造成國有資產和公眾利益重大損失的直接責任人3年內不得申報。
3、健康狀況適應工作崗位需要。
(二)學歷、資歷條件
申報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獲博士學位,取得經濟師資格后,從事經濟師工作滿2年。
2、獲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取得經濟師資格后,從事經濟師工作滿3年。
3、大學本科畢業,取得經濟師資格后,從事經濟師工作滿5年。
4、大學專科畢業,累計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20年或大學專科畢業后從事經濟師工作滿15年,取得經濟師資格后,從事經濟工作滿6年。
對取得本科以上后續學歷者,可將取得規定學歷前后的專業工作時間累計計算,但取得學歷后,任現職必須滿2年。
(三)破格申報條件
雖不具備本條件規定的學歷,但取得經濟師資格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或具備規定的學歷(學位),取得經濟師資格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3年以上。任現職期間,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不受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的限制。
1、主持或作為骨干參與大、中型企業的經營管理工作,近三年來連續使企業有較大幅度盈利或實現扭虧為盈,成績顯著,且經過省級專業主管部門認定;同時,對所從事的經濟專業理論有較深入的研究,在正規出版社公開出版有統一書號(ISBN)的、有較高學術水平的專業著作1部(前兩名作者,本人撰寫不少于10萬字)并在公開發行的有國內統一刊號(CN)的正規專業刊物上發表獨立完成的專業論文2篇以上,或發表獨立完成的專業論文3篇以上。
2、從事經濟研究工作,獲國家級獎或省(部)級二等獎2項以上獎勵(前兩名,以獎勵證書為準)。
(四)外語、計算機條件
掌握一門外國語,參加省人事部門組織的外語考試并達到合格標準。
熟練操作計算機,參加省人事部門組織的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達到合格標準。
第三條 評審條件
(一)學識水平
經答辯或測試表明:
1、熟悉本專業國內外現代經濟管理理論。
2、了解本行業現狀及經濟發展動態。
3、熟悉本專業的管理技術。
4、熟悉本專業相關法規。
5、在經濟管理某一方面有較高學術造詣或獨到見解。
(二)工作經歷與能力
任現職以來,具備下列第1、2項中一項及第3項條件:
1、作為主要負責人組織、指導大型企業的一個部門或一個中型企業的經營管理工作,具有較強的組織、分析、判斷和綜合能力,能對所從事的經濟工作或分管范圍內的經營管理情況進行全面分析,提出有獨到見解的企業經營戰略。
2、長期從事經濟管理或規劃咨詢工作,有較高的政策水平和豐富的經濟工作經驗,作為主要參與者承擔過重要經濟理論課題研究或重大項目策劃、論證工作,并提出有價值的指導性意見。
3、具有指導經濟師和其它經濟專業人員搞好經濟工作的能力。
(三)業績成果
任現職以來,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主持或作為主要成員參與制定地區或行業經濟政策、中長期經濟發展規劃或重大經濟戰略決策,實施后取得明顯成效(以市縣以上政府部門、省級行業主管部門證明為據)。
2、在經營管理實踐中,通過管理創新、體制創新總結出套切實可行的管理理論或方案,得到省級以上經濟管理部門認可并推廣。
3、負責制定的二個以上經濟改革方案(含大中型企業深化改革方案)被市縣以上政府(或企業)采納,實施后效果顯著(以有關部門或企業證明為據)。
4、采取有效措施,使所負責的一個大型企業或兩個以上中型企業扭虧為盈(以行業主管部門證明或會計、審計事務所證明為據)。
5、全面負責中型企業經營管理工作,其利潤率、資產保值增值率、納稅額等主要經濟指標連續三年明顯上升;或主持大型企業內重要部門經濟工作,反映該部門生產經營業績的三項以上主要經濟指標連續三年明顯上升(企業會計年報為據)。
6、在人力資源開發管理中,制定一系列有效激勵員工的規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在吸引人才,使用人才,培養人才,促進一個大型企業或二個中型企業發展和員工素質明顯提高方面做出突出的貢獻(以單位證明為據),且所在企業未出現重大勞資糾紛案件。
(四)論文、著作
任現職以來,撰寫、發表、出版本專業有較高水平的論文、著作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公開公開出版經濟類著作1部(第一或第二作者,本人撰寫不少于10萬字),且在省級以上專業刊物發表論文(第一作者,每篇不少于2000字,下同)1篇以上。
2、在省級以上專業刊物上發表論文2篇以上。
3、在省級以上專業刊物上發表論文1篇,且在全國學術會議宣讀論文2篇以上;或在省級以上專業刊物上發表論文1篇,且有2篇以上專業論文在省內獲獎。
4、在省級以上專業刊物上發表論文1篇,且為解決本地區、本行業或本部門(單位)經濟發展中的重大問題而撰寫的具有較高水平的專項調查報告、經濟分析報告或重大項目研究報告、評估報告2篇以上(前三名),并被有關部門采用。
第四條 附則
(一)本條件所稱“以上”,均含本級或本數量,如2篇以上含2篇。
(二)本條件所稱“任現職以來”,是指從取得經濟師資格從事經濟師工作至計算資歷截止之日期間。
(三)本條件中的著作,是指取得ISBN統一書號,公開出版的本專業學術專著或譯著。
(四)本條件所稱省級以上專業刊物,是指由省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或學術機構主辦的、公開發行的、具有國內統一刊號(CN)的專業刊物。
(五)學術會議宣讀的論文須有會議發言證明,并被收入公開出版的論文集。
(六)以第二作者發表的論文,折半計算。
(七)著作、論文、研究報告的水平由評審委員會評定,研究報告還需由單位作出審核意見。
(八)大中型企業的界定參照國家有關行業主管部門頒布的標準執行。
(九)原在實行或參照實行國家公務員管理單位工作,現已轉到企事業單位從事經濟管理工作的人員,其取得經濟師資格后從事經濟管理專業工作的年限可視作經濟師任職年限。
(十)取得財經類助理研究員、財經類講師職稱,現已轉到經濟管理崗位工作的人員,可參照本條件申報。
(十一)本條件由省人事勞動保障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