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總 則
為進—步完善專業技術人才評價機制,客觀、公正、科學地評價經濟專業技術人員的水平,鼓勵多出成果,多出人才,提高企事業單位經營管理水平,根據《經濟專業人員職務試行條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件。
適用范圍:全省各類企、事業單位中從事工業、農業、商業、金融、保險、財政稅收、建筑、旅游、運輸、房地產、郵電、信息、人力資源管理、經濟研究咨詢、經濟情報等經濟工作的人員。
二、基本條件
第一條 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
第二條 身體健康,能全面履行本崗位職責。
第三條 外語水平、計算機應用能力符合當年國家和貴州省對外語、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 完成規定的本專業繼續教育任務。
第五務 任現職期間,有下列情況,按以下規定執行:
1、在規定任職年限內年度考核被確定為“基本合格”的,每次延期—年申報;被確定為“不合格”的,每次延期二年申報。
2、在職稱考試中違紀受查處者,從通報之日起延期二年申報;在申報中弄虛作假者(偽造學歷、資歷、業績,剽竊他人成果),從認定之日起延期三年申報。
3、受黨紀、行政“警告”處分的,從解除處分之日起延期三年申報;受“記過”及以上處分的,從解除處分之日起延期四年申報。觸犯法律,受刑事處罰的,從解除處罰之日起延期六年申報。
三、申報條件
第六條 申報高級經濟師任職資格人員的學歷、資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
1、博士后出站人員。
2、獲得博士學位,從事經濟工作二年以上。
3、獲得碩士學位,取得經濟師任職資格,并擔任經濟師職務三年以上。
4、獲得雙學士學位(其中之一必須具備相關專業學位),取得經濟師任職資格,并擔任經濟師職務四年以上。
5、大學本科畢業,取得經濟師任職資格,并擔任經濟師職務五年以上。
6、大專畢業,取得經濟師任職資格,并擔任經濟師職務七年以上。
四、評審條件
第七條 高級經濟師應具有扎實的經濟專業理論知識,系統掌握國內外現代經濟管理科學方法和發展趨勢,對從事的專業領域有較深入的研究,熟悉相關專業知識和有關經濟法規,有較高的政策理論水平和豐富的經濟工作實踐經驗。
第八條 在任現職期間,工作業績顯著,并具備下列條件之—:
1、能主持大、中型企業的經營管理、項目的籌建或從事經濟領域重點課題的研究,具備獨立解決重要經濟活動中疑難問題的能力,在經濟研究工作中取得有重大價值的成果,或在加強經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方面業績顯著。
2、主持小型企事業單位的經營管理工作期間,為企事業單位的經營管理水平提高和主要經濟目標的實現做出突出貢獻。
3、主持或作為業務骨干參與國家、省重點項目1項或市(州、地)重點項目2項的籌建、投產等全過程工作。
4、從事經濟專業研究工作,主持完成省(部)級重點課題1項;或地(廳、局)級重點課題2項(以有關部門評審、鑒定、驗收為準)。
5、從事經濟專業研究工作,承擔(前三名)完成省(部)級重點課題2項;或地(廳、局)級重點課題4項(以有關部門評審、鑒定、驗收為準)。
6、在理論研究、經濟改革方面取得較大成果,獲得省(部)級獎l項;或獲得地(廳、局)級獎—等獎l項或二等獎2項(以獲獎證書為準)。
7、從事經濟工作業績顯著,榮獲省級“五一”勞動獎章(以獲獎證書為準)。
8、主持大、中型企業經營管理成績突出,連續三年為國家納稅1000萬元/每年以上。
9、主持小型企業經營管理成績突出,連續三年為國家納稅300萬元/每年以上。
第九條 在任現職期間,論文與論(譯)著,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公開出版本專業及相關專業學術、技術著作或譯著,本人撰寫五萬字以上。
2、作為第一作者在公開出版的學術刊物上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2篇;或作為第一作者在公開出版的學術刊物上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1篇和在內部資料性學術出版物(內刊、論文集)、增刊上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2篇。
3、在解決本地、本單位重大經濟問題中,獨立撰寫有較高水平的專項調查報告、經濟分析報告或立項研究報告等3篇。
五、破格條件
第十條 對不具備規定學歷、資歷的專業技術人員,任現職兩年以上可破格申報高級經濟師任職資格。破格申報高級經濟師任職資格,除具備正常晉升的評審條件外,還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獲得國家級獎1項(以獲獎證書為準)。
2、獲得省(部)級獎二等獎1項或三等獎2項(以獲獎證書為準)。
3、在中、小型企業從事經濟管理工作的人員,獲得地(廳)級獎一等獎1項(以獲獎證書為準)。
4、從事經濟管理工作業績顯著,榮獲國家“五一”勞動獎章(以獲當證書為準)。
5、主持大、中型企業的經營管理工作,連續3年使企業經濟效益大幅度提高或實現扭虧為盈,成績顯著(經省級行業主管部門認定)。
6、主持小型企業的經營管理成績突出,連續三年為國家納稅1000萬元/每年以上。
7、公開出版的經濟類著作或供高等院校經濟專業使用的教材,本人撰寫字數十五萬字以上。
8、作為第一作者,有2篇本專業學術論文發表在核心期刊上;或作為第一作者在公開出版的學術刊物上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5篇。
六、附 則
第十一條 本《條件》中“公開出版刊物”中指有國內統一刊號(CN)的學術期刊,“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學圖書館最新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目錄》刊登的學術期刊。
第十二條 本《條件》由省人事廳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條件》自發布之日起執行。《貴州省經濟專業人員評聘高級經濟師職務推薦條件(試行)》(黔人職[1996]1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