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條 為加強市本級財政支出管理,增強預算執行透明度,提高財政資金的安全性、規范性和有效性,根據《財政部門監督辦法》(財政部令第69號)、《中央財政國庫動態監控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3]217號)和我市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預算執行動態監控是市財政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制度,以系統自動受理與實時預警、人工核查相結合的管理模式,對財政性資金在實行國庫集中支付過程中的有關信息進行判斷、核實、處理,及時糾正資金撥付和使用過程中的違規行為,達到規范支付、防范風險、提高效益目的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 動態監控對象為市本級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預算單位、代理市本級國庫集中支付以及財政專戶等財政業務的代理銀行。
第四條 預算執行動態監控的基本要素包括資金性質、指標來源、項目名稱、功能科目、經濟科目、付款人信息、支付方式、支付時間、支付金額、用途、收款人信息、預算文號等。
第五條 預算執行動態監控的內容
(一)預算單位財政資金支付情況
1. 預算單位是否按批復的年度預算使用財政資金。
2.預算單位是否按上級下達專項資金的用途使用專項資金。
3.預算單位是否按我市賬戶管理的有關規定支付財政資金。有無違反規定通過零余額賬戶向本單位實有資金賬戶(包括市本級預算單位其它資金集中賬戶)上級主管單位、所屬下級單位賬戶、個人賬戶劃轉財政資金;
4.預算單位是否按照公務卡制度規定使用公務卡和報銷公務支出,對納入《呼和浩特市本級公務卡強制結算目錄》的公務支出是否嚴格按規定辦理。
5.預算單位是否按《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使用現金,是否存在大額提取現金或提取現金比例超過規定標準。
6.對按規定采取直接支付方式的資金是否按照規定辦理直接支付,支付信息是否完整、準確、真實。
7.預算單位 “三公經費”支出等一般性支出,是否超出當年國家、自治區及我市確定的控制標準。
8.是否按照財政財務管理規定的標準報銷費用。
9.預算單位資金支付信息是否完整、準確。
(二)代理銀行代理國庫集中支付業務情況。
1.是否嚴格按照代理協議辦理財政資金支付業務;
2.是否按市財政局批準的支付指令及時、準確支付財政資金;
3.是否按規定辦理資金結算;
4.是否按規定及時反饋財政資金支付信息;
5.是否存在對賬不及時、信息不清楚、資金存在安全隱患等問題。
(三)其他需要監控的事項
第六條 市財政局利用預算執行動態監控系統,通過采取系統預警和綜合核查相結合的管理方式,對財政資金支付行為進行事前監督、事中監控和事后跟蹤檢查,主要監控方式是:
(一)系統預警指市財政局通過在預算執行動態監控系統中設置預警規則的方式,實現對國庫集中支付系統的每一筆業務實時篩查、甄別和判斷,對可疑信息實時報警。
(二)綜合核查指市財政局單獨或會同其他相關部門對動態監控中發現的疑點或違規問題進行核實、糾正、處理的監督管理活動,主要有詢問核查、調閱資料、實地核查等方式。
1.詢問核查:市財政局針對預算執行動態監控系統發現的疑點問題,向預算單位、代理銀行和收款單位等了解相關情況,核實具體問題,對疑點問題做出初步判斷。
2.調閱資料:經詢問核查仍不能完全核實情況的問題,市財政局可要求相關單位提供有關文件、合同、支付單據、原始憑證、賬表等資料進行核查。
3.實地核查:對于經上述兩種方式仍不能完全核實情況的問題,或經核實存在重大疑點的問題,市財政局可通過實地查閱賬目、會計資料等進一步調查核實,對重大問題及時報告。
第七條 預算單位存在違規行為的,根據違規程度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對因理解偏差、操作失誤等發生的錯誤支付行為,市財政局通過電話等方式告知單位,按照正確操作方式立即予以糾正;
(二)違規行為屬于違反預算執行管理工作制度規定的,由市財政局做出退回違規資金、調整賬目、補辦手續等處理;
(三)對不及時糾正違規行為的,實地核查中不配合核查、拒不執行處理決定、不按要求整改的,由市財政局向其發出書面責令整改意見,要求限期予以糾正,并通報其主管部門;
(四)對不在限期內落實書面責令整改意見的,市財政局依據有關財政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可做出暫緩其用款計劃批復、撤銷相關銀行賬戶等處理措施,并視情節嚴重程度,予以通報。
第八條 代理銀行存在違規行為的,應將違規資金退回零余額賬戶或重新辦理有關業務;造成損失的,由代理銀行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條 通過預算執行動態監控發現預算單位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財政法律法規的違法行為,由市財政局依法做出處理處罰,對不屬于財政局職權范圍內的事項,按規定程序移交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條 預算單位及代理銀行應在核查情況通報發送30個工作日內對通報的問題做出整改,并將整改情況書面反饋到市財政局。市財政局建立違規整改跟蹤反饋機制,監督整改結果和成效。
第十一條 市財政局在預算執行動態監控中的主要職責:
(一)市財政局國庫科的主要職責
1.負責對動態監控中發現的問題,通過電話核查、調閱資料等方式核實具體情況,并對相關預算單位提出相應的整改要求。
2.在動態監控核查中發現重大疑點問題,及時移交財政監督檢查局。
3. 對動態監控中發現的問題建立定期通報機制,及時通報到市財政局相關業務科室、財政監督檢查局及相關預算單位;
4、針對監控中發現的典型性問題和監督檢查結果,改進完善動態監控制度及監控機制;
(二)市財政局預算科的主要職責
1.根據預算執行管理規定,提出完善動態監控機制的有關要求。
2.負責針對動態監控中涉及到預算編制管理方面的問題,提出相應的管理措施,并在下年度編制預算、制訂管理辦法時做出相應的規定。
(三)呼和浩特市國庫收付中心的主要職責
1、對本級預算單位財政資金支付使用情況進行日常動態監控,在監控中發現的問題,通過電話核查,調閱資料等方式查明情況,并要求預算單位做出相應的整改。
2.對財政資金支付過程要求預算單位進行整改的事項,預算單位不及時整改糾正的,國庫收付中心形成報告移交國庫科和監督檢查局。
(四)監督檢查局的主要職責
1、負責實施動態監控系統的日常監督檢查,發現存在疑點的問題,要求國庫科、國庫收付中心予以關注或核查;
2、負責對動態監督中發現的重大問題,組織實地核查。
3、負責針對國庫科及國庫收付中心移交的問題,展開專項檢查,并將檢查結果通報被查單位和局機關相關業務科室。
第十二條 預算單位在預算執行動態監控中的主要職責:
(一)按財政國庫管理制度規定支付使用財政資金,并做好相應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
(二)按照市財政局預算執行動態監控核查要求,及時、完整、準確地提供有關資料。
(三)對市財政局發現的違規行為及時進行糾正和整改。
(四)各主管部門對所屬單位國庫集中支付工作負有監督管理職責,負責與市財政局建立監控工作互動機制。
第十三條 代理銀行在預算執行動態監控中的主要職責:
(一)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規定的業務流程和規范支付清算資金。
(二)按市財政局監控的需求,及時、準確將國庫集中支付相關信息傳輸至財政預算執行動態監控系統。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呼和浩特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