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審計2001.8
金融監管與金融創新關系之我見
呂勁松
金融創新,指新的金融工具的廣泛應用和新的金融市場、金融機構和金融業務的出現并被社會廣泛接受。其技術原理是將現有金融工具、金融制度等的特性加以分解,再根據市場需要進行取舍并重新組合,“制造”出新的金融工具和金融制度等。紛繁復雜的金融創新,就其產生的原因而言,歸根到底可分為需求引導型(如可變利率抵押貸款、金融期貨、金融期權等)、供給促進型(如信用卡、商業票據市場、金融產品證券化等)和規避管理型(如可轉讓提款通知書賬戶、隔日回購協定等)三種。金融監管是金融主管部門依法利用其行政權利,對金融機構和金融活動實施管制和約束,以控制金融業整體風險,限制金融業過度競爭,促進金融業依法健康穩定運行。
在現代市場經濟中,金融業一向是一個受管制最嚴的行業。金融機構為了繞開這些金融管制的制約,進行了一系列的金融創新活動。金融創新是市場經濟和金融業發展的內在需求和必然結果,它一方面促進了經濟發展,另一方面也加大了金融風險。因此,如何通過更為有效的金融監管來保持金融體系的穩定和安全,就成為金融界十分關注的問題。要深入分析這個問題,就必須探討金融創新和金融監管之間的關系。這種關系表現在兩個方面:
1.金融監管刺激全融創新。隨著經濟發展和金融環境的變化,過去的一些金融監管項目已經不再適應新的經濟形勢,而成為金融機構開展正常業務的障礙。因此,金融機構為了求得自身的自由發展,總是千方百計繞開金融監管,在這個過程中就創造了許多新的金融工具。這些新的金融工具極
大地促進了金融領域乃至整個國民經濟的發展。
2.金融創新促使金融監管不斷變革。金融創新的出現對傳統金融監管體制提出了挑戰。一方面,由于傳統貨幣政策的制定與執行要求對資產流量進行準確的測定,而新型金融工具使得這種測定失真,從而使傳統的貼現率和準備金率等貨幣政策難以發揮作用。另一方面,金融創新增加了金融監管的難度。金融創新加劇了金融活動的不確定性,增大了金融風險,從而加大了金融監管的難度。但是必須看到,正是金融創新的出現,使得金融監管活動也在不斷尋求更為有效的體制和運行方式,從而推動了金融監管體系的不斷變革。
事實上,金融創新和金融監管是在相互促進、相互制約的過程中共同發展的。金融監管使得金融活動主體不斷進行金融創新活動,而金融創新又迫使金融監管在方式和內容上不斷發展。這種循環關系表現為“監管一創新一再監管”,最終促進了金融活動的不斷深化發展。
(作者單位:審計署金融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