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物视频网站,精品国产第一国产综合精品,国产乱码精品一区二区三区中文,欧美人与zoxxxx视频

免費咨詢電話:400 180 8892

您的購物車還沒有商品,再去逛逛吧~

提示

已將 1 件商品添加到購物車

去購物車結算>>  繼續購物

您現在的位置是: 首頁 > 免費論文 > 會計論文 > 新舊會計檔案管理辦法比較分析

新舊會計檔案管理辦法比較分析

附件3
《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與現行《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對照表
規定事項 現行《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內容 《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內容(標注下劃線為主要修改部分)
制定依據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會計檔案管理,統一會計檔案管理制度,更好地為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會計檔案管理,有效保護和利用會計檔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適用范圍 第二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按規定應當建賬的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各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管理會計檔案。 第二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管理會計檔案。
領導與組織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共同負責會計檔案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三條 國務院財政部門和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國會計檔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國統一的會計檔案工作制度,對全國會計檔案工作實行監督和指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檔案工作,并對本行政區域內會計檔案工作實行監督和指導。
領導與組織 第四條 各單位必須加強對會計檔案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會計檔案的立卷、歸檔、保管、查閱和銷毀等管理制度,保證會計檔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閱,嚴防毀損、散失和泄密。 第四條 各單位應當加強會計檔案管理工作,設立檔案機構或配備檔案工作人員,建立和完善會計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鑒定銷毀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護技術和措施,保證會計檔案的真實、完整、可用、安全。
會計檔案范圍 第五條 會計檔案是指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財務報告等會計核算專業材料,是記錄和反映單位經濟業務的重要史料和證據。具體包括:
(一)會計憑證類:原始憑證,記賬憑證,匯總憑證,其他會計憑證。
(二)會計賬簿類: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固定資產卡片,輔助賬簿,其他會計賬簿。
(三)財務報告類:月度、季度、年度財務報告,包括會計報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說明,其他財務報告。
(四)其他類: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銀行對賬單,其他應當保存的會計核算專業資料,會計檔案移交清冊,會計檔案保管清冊,會計檔案銷毀清冊。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會計檔案是指各單位在進行會計核算過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記錄和反映單位經濟業務事項的,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表等各種形式的會計資料。
以下會計資料應納入歸檔范圍:
(一)會計憑證:原始憑證,記賬憑證。
(二)會計賬簿: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其他輔助性賬簿。
(三)財務會計報告: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財務會計報告。
(四)其他會計資料: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銀行對賬單,會計檔案移交清冊,會計檔案保管清冊,會計檔案銷毀清冊,會計檔案銷毀鑒定意見書,其他具有保存價值的會計資料。

電子會計檔案管理   第六條 單位可以利用計算機、網絡通信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管理會計檔案。
第七條 單位內部形成的電子會計資料,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可僅以電子形式歸檔保存:
(一)電子會計資料來源真實有效,由相應的信息系統生成和傳輸。
(二)使用的會計核算系統能夠準確、完整、有效接收和讀取電子會計資料數據;能夠輸出符合歸檔格式的會計憑證、賬簿、報表等會計資料;設定并履行了經辦、審核、審批等必要的電子簽證程序。
(三)使用的檔案管理系統能夠有效接收、管理、利用電子會計檔案數據,符合電子數據長期保管要求,并建立了電子會計檔案與相應紙質會計檔案的索引關系。
(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電子會計檔案數據被篡改。
(五)建立電子會計檔案備份制度,能夠有效防范自然災害、意外事故和人為破壞的影響。
(六)不屬于永久保存的會計檔案。

第八條 單位從外部接收的原始憑證,附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規定的第三方認證的電子簽名,且同時滿足第七條規定條件的,可僅以電子形式歸檔保存。

會計檔案歸檔 第六條 各單位每年形成的會計檔案,應當由會計機構按照歸檔要求,負責整理立卷,裝訂成冊,編制會計檔案保管清冊。
當年形成的會計檔案,在會計年度終了后,可暫由會計機構保管一年,期滿之后,應當由會計機構編制移交清冊,移交本單位檔案機構統一保管;未設立檔案機構的,應當在會計機構內部指定專人保管。出納人員不得兼管會計檔案。
移交本單位檔案機構保管的會計檔案,原則上應當保持原卷的封裝。個別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檔案機構應當會同會計機構和經辦人員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責任。 第九條 單位會計機構按照歸檔范圍和歸檔要求,負責定期將應當歸檔的會計資料整理立卷,編制會計檔案保管清冊。

第十條 屬于當年歸檔范圍的會計資料,一般應當在會計年度終了后半年內,由單位會計機構向檔案機構或檔案工作人員進行移交。
因工作需要確需推遲移交、由會計機構臨時保管的,應當經檔案機構或檔案工作人員所屬機構同意,且最多不超過三年。
臨時保管期間,會計資料的保管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且出納人員不得兼管會計檔案。

第十一條 單位會計機構在辦理會計檔案移交時,應當編制會計檔案移交清冊,并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移交手續。
移交的會計檔案為紙質會計檔案的,應當保持原卷的封裝;移交的會計檔案為電子會計檔案的,應當將電子會計檔案及其元數據一并移交,且文件格式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特殊格式的電子會計檔案應當與其讀取平臺一并移交。
會計檔案利用 第七條 各單位保存的會計檔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經本單位負責人批準,可以提供查閱或者復制,并辦理登記手續。查閱或者復制會計檔案的人員,嚴禁在會計檔案上涂畫、拆封和抽換。
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會計檔案查閱、復制登記制度。 第十二條 各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有關制度利用會計檔案。利用會計檔案的過程中,嚴禁篡改和損壞會計檔案。
單位保存的會計檔案一般不得對外借出。確因工作需要且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必須借出的,應當嚴格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會計檔案保管 第八條 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分為永久、定期兩類。定期保管期限分為3年、5年、10年、15年、25年五類。
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從會計年度終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十三條 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分為永久、定期兩類。定期保管期限分為5年、10年、15年、25年四類。
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從會計年度終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會計檔案保管 第九條 本辦法規定的會計檔案保管期限為最低保管期限,各類會計檔案的保管原則上應當按照本辦法附表所列期限執行。
各單位會計檔案的具體名稱如有同本辦法附表所列檔案名稱不相符的,可以比照類似檔案的保管期限辦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規定的會計檔案保管期限為最低保管期限,各類會計檔案的保管原則上應當按照本辦法附表所列期限執行。
單位會計檔案的具體名稱如有同本辦法附表所列檔案名稱不相符的,可以比照類似檔案的保管期限辦理。
會計檔案銷毀 第十條 保管期滿的會計檔案,除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情形外,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銷毀:
(-)由本單位檔案機構會同會計機構提出銷毀意見,編制檔案銷毀清冊,列明銷毀會計檔案的名稱、卷號、冊數、起止年度和檔案編號、應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銷毀時間等內容。
(二)單位負責人在會計檔案銷毀清冊上簽署意見。
(三)銷毀會計檔案時,應當由檔案機構和會計機構共同派員監銷。國家機關銷毀會計檔案時,應當由同級財政部門、審計部門派員參加監銷。財政部門銷毀會計檔案時,應當由同級審計部門派員參加監銷。
(四)監銷人在銷毀會計檔案前,應當按照會計檔案銷毀清冊所列內容清點核對所要銷毀的會計檔案;銷毀后,應當在會計檔案銷毀清冊上簽名蓋章,并將監銷情況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第十五條 各單位應當成立檔案鑒定委員會(或小組),定期對已到保管期限的會計檔案進行鑒定,并形成會計檔案鑒定銷毀意見書。經鑒定,仍需繼續保存的會計檔案,應重新劃定保管期限;對保管期滿,確無保存價值的會計檔案,可以進行銷毀。

第十六條 單位確定可以銷毀的會計檔案,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銷毀:
(一)單位檔案機構編制會計檔案銷毀清冊,列明銷毀會計檔案的名稱、卷號、冊數、起止年度和檔案編號、應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銷毀時間等內容。
(二)單位負責人、檔案機構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檔案機構經辦人、會計機構經辦人在會計檔案銷毀清冊上簽署意見。
(三)單位檔案機構、會計機構、審計機構共同負責組織銷毀工作,并共同派員監銷。電子會計檔案銷毀時,還應當由信息系統管理機構派員監銷。
(四)監銷人在會計檔案銷毀前,應當按照會計檔案銷毀清冊所列內容進行清點核對;在會計檔案銷毀后,應當在會計檔案銷毀清冊上簽名或蓋章。
電子會計檔案的鑒定銷毀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會計檔案銷毀 第十一條 保管期滿但未結清的債權債務原始憑證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項的原始憑證,不得銷毀,應當單獨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項完結時為止。單獨抽出立卷的會計檔案,應當在會計檔案銷毀清冊和會計檔案保管清冊中列明。
正在項目建設期間的建設單位,其保管期滿的會計檔案不得銷毀。 第十七條 保管期滿但未結清的債權債務會計憑證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項的會計憑證不得銷毀,紙質會計檔案應當單獨抽出立卷,電子會計檔案單獨轉存,保管到未了事項完結時為止。單獨抽出立卷或轉存的會計檔案,應當在會計檔案銷毀清冊和會計檔案保管清冊中列明。
電子會計檔案管理 第十二條 采用電子計算機進行會計核算的單位,應當保存打印出的紙質會計檔案。
具備采用磁帶、磁盤、光盤、微縮膠片等磁性介質保存會計檔案條件的,由國務院業務主管部門統一規定,并報財政部、國家檔案局備案。 電子會計檔案的內容在其他條款中進行修改和規定。
終止經營的會計檔案管理 第十三條 單位因撤銷、解散、破產或者其他原因而終止的,在終止和辦理注銷登記手續之前形成的會計檔案,應當由終止單位的業務主管部門或財產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關檔案館代管。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 單位因撤銷、解散、破產或其他原因而終止的,在終止和辦理注銷登記手續之前形成的會計檔案,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置。
分立后的會計檔案管理 第十四條 單位分立后原單位存續的,其會計檔案應當由分立后的存續方統一保管,其他方可查閱、復制與其業務相關的會計檔案;單位分立后原單位解散的,其會計檔案應當經各方協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移交檔案館代管,各方可查閱、復制與其業務相關的會計檔案。單位分立中未結清的會計事項所涉及的原始憑證,應當單獨抽出由業務相關方保存,并按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單位因業務移交其他單位辦理所涉及的會計檔案。應當由單位保管,承接業務單位可查閱、復制與其業務相關的會計檔案,對其中未結清的會計事項所涉及的原始憑證,應當單獨抽出由業務承接單位保存,并按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第十九條 單位分立后原單位存續的,其會計檔案應當由分立后的存續方統一保管,其他方可查閱、復制與其業務相關的會計檔案;單位分立后原單位解散的,其會計檔案應當經各方協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置,各方可查閱、復制與其業務相關的會計檔案。單位分立中未結清的會計事項所涉及的會計憑證,應當單獨抽出由業務相關方保存,并按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單位因業務移交其他單位辦理所涉及的會計檔案,應當由原單位保管,承接業務單位可查閱、復制與其業務相關的會計檔案。對其中未結清的會計事項所涉及的會計憑證,應當單獨抽出由業務承接單位保存,并按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合并后的會計檔案管理 第十五條 單位合并后原各單位解散或一方存續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單位的會計檔案應當由合并后的單位統一保管;單位合并后原各單位仍存續的,其會計檔案仍應由原各單位保管。 第二十條 單位合并后原各單位解散或一方存續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單位的會計檔案應當由合并后的單位統一保管。單位合并后原各單位仍存續的,其會計檔案仍應當由原各單位保管。
建設期的檔案管理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在項目建設期間形成的會計檔案,應當在辦理竣工決算后移交給建設項目的接受單位,并按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在項目建設期間形成的會計檔案,應當在辦理竣工決算后移交給建設項目的接受單位,并按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會計檔案交接 第十七條 單位之間交接會計檔案時,交接雙方應當辦理會計檔案交接手續。
移交會計檔案的單位,應當編制會計檔案移交清冊,列明應移交的會計檔案名稱、卷號、冊數、起止年度和檔案編號、應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內容。
交接會計檔案時,交接雙方應當按照會計檔案移交清冊所列內容逐項交接,并由交接雙方的單位負責人負責監交。交接完畢后,交接雙方經辦人和監交人應當在會計檔案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蓋章。 第二十二條 單位之間交接會計檔案時,交接雙方應當辦理會計檔案交接手續。
移交會計檔案的單位,應當編制會計檔案移交清冊,列明應移交的會計檔案名稱、卷號、冊數、起止年度和檔案編號、應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內容。
交接會計檔案時,交接雙方應當按照會計檔案移交清冊所列內容逐項交接,并由交接雙方的單位有關負責人負責監交。交接完畢后,交接雙方經辦人和監交人應當在會計檔案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蓋章。
電子會計檔案應當與元數據、相關軟件一起移交,電子會計檔案有相應紙質載體的,應在相應的元數據中著錄相關信息,建立關聯關系。檔案接受單位應對保存電子會計檔案的載體及其技術環境進行檢驗,確保所接受電子會計檔案的完整、可讀。
境外機構會計檔案管理 第十八條 我國境內所有單位的會計檔案不得攜帶出境。駐外機構和境內單位在境外設立的企業(簡稱境外單位)的會計檔案應當按照本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二十三條 關系國家安全的會計檔案,未經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和國家保密主管部門批準,不得以任何形式將其攜帶、寄運或傳輸至境外。
其他管理
要求 第十九條 預算、計劃、制度等文件材料,應當執行文書檔案管理規定,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四條 預算、計劃、制度、審計等文件材料,應當執行文書檔案管理規定,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檔案管理部門,國務院各業務主管部門,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后勤部,可以根據本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具體情況,制定實施辦法,報財政部和國家檔案局備案。 第二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國務院各業務主管部門,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后勤部,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六條 單位委托中介機構代理記賬的,應當在簽訂的書面委托合同中,明確會計檔案的保管要求及相應責任。
第二十七條 駐外機構和境內單位在境外設立企業的會計檔案應當按照本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自1999年1月1日起執行。1984年6月1日財政部、國家檔案局發布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自本辦法執行之日起廢止。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自2015年7月1日起執行。1998年8月21日財政部、國家檔案局發布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自本辦法執行之日起廢止。

服務熱線

400 180 8892

微信客服

<th id="q6zaz"></th>
    1. <del id="q6zaz"></del>

    2. <th id="q6zaz"></t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