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濟責任審計是審計機關(審計機構)通過對黨政領導干部或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及其所在地區、部門、單位財政財務收支以及相關經濟活動的審計,來監督、評價和鑒證黨政領導干部或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履行情況的行為。經濟責任審計作為我國特有的一種審計模式,是適應我國政治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而發展起來的。1994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已經明確了經濟責任審計的法定地位,規定凡是國有企業事業組織必須接受國家審計機關的審計,經濟責任審計就是其中一種較為有效的審計監督形式。隨后,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發布了《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中共江蘇省委、江蘇省人民政府出臺了《江蘇省黨政主要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規定》,江蘇省地方稅務局印發了《江蘇省地稅系統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這些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出臺,從根本上保證了經濟責任審計的監督剛性,為科學合理評價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提供了制度依據。結合當前地稅系統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開展情況,建立一套科學、合理、實用的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體系便顯得尤為重要,它對于客觀公正地評價領導干部的工作業績和經濟責任,防范審計風險,推進經濟責任審計轉型具有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一、當前地稅系統經濟責任審計評價工作開展現狀和存在問題本文所稱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是指負責組織實施地稅系統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上級地稅局機關,根據有關政策規定,按照審計制度、程序和方法,對被審計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審計的情況進行審計鑒證和出具審計結論的活動。近年來,江蘇省地稅系統高度重視經濟責任審計評價工作,省局先后印發了《江蘇省地稅系統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和《江蘇省地方稅務系統領導干部財經責任問責辦法》,部分單位對如何開展經濟責任審計評價也進行了積極的實踐探索,為構建科學合理的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體系積累了豐富經驗。但在實際工作中,經濟責任審計評價實務上仍缺少一套規范化、科學化、統一化、明晰化的責任管理標準,評價內容上仍不夠規范,指標運用上也缺乏應有的措施和力度。因此,地稅系統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究竟“評什么”,“怎么評”仍處于摸索階段,仍存在一些問題亟待解決。
(一)缺乏明確的審計評價內容。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直接為人事部門管理使用干部提供參考依據,確立全面科學的評價內容顯得尤為重要。審計人員在實際開展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時,“什么事項應評,什么事項不評”較難把握,評價內容不準確現象時有發生。“非評價審計事項不應評價而評價,審計過程中未涉及的具體事項不應評價而評價,審計證據不足的審計事項不應評價而評價,用詞不妥、言過其實的審計評價”等問題一直未能得到有效解決。如何做到評價“到位”,而不“越位”、“缺位”,亟待審計人員研究解決。
(二)缺乏清晰的經濟責任劃分界限。現行評價標準在區分領導干部責任時,按照直接責任、主管責任和領導責任劃分,而在實際操作中,直接責任和主管責任很難界定。界定直接責任首先需要界定個人責任,而界定個人責任往往涉及社會及經濟環境的影響,并且一般情況下,在經濟管理和重大決策上,都是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很難找到界定個人責任的依據,也無法量化單位負責人個人經濟責任的輕重。
(三)缺乏規范的評價標準和評價指標體系。目前,關于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國家并未出臺具體的審計評價標準,審計評價的目的、內容、指標和相關責任界定等均未明確。無論是國家審計機關,還是黨政機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的內部審計部門,在開展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時,都是根據審計對象確定審計內容,進而確定評價指標。由于缺乏相對統一的評價標準和評價指標體系,致使不同的審計人員在實際開展經濟責任審計時,可能會做出不同的審計評價結論,從而影響審計的權威性。
(四)缺乏相應的審計手段。經濟責任審計不僅涉及到被審計單位的經濟活動,還要涉及到領導干部個人經濟行為。單位的經濟活動基本上是有具體的載體記錄,如會計資料、統計資料、會議記錄等,比較容易查實。而領導干部個人的貪污受賄、徇私舞弊等經濟問題,一般很難從會計賬簿等載體中發現,即使發現某些線索,如果沒有執法執紀部門技術手段和強制措施的有效配合,僅憑現階段的審計手段很難查清。經濟責任審計手段存在的這些局限性給準確評價領導干部個人廉潔自律情況帶來困難。
(五)缺乏高素質的審計人才。由于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對象是單位主要負責人,其地位較為特殊,加之審計內容涵蓋稅收執法權和行政管理權等各個方面,要求審計人員不僅要具備較高的政策水平、較強的業務能力,還應有宏觀全局的視野,能夠全面歷史地辯別和分析問題。目前地稅系統專職審計人員較少,審計人員大多是從相關處室臨時抽調,自身素質和專業水平參差不齊,審計評價往往抓不住要害,深度不足廣度不夠,難以保證經濟責任審計評價質量。
二、地稅系統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基本內容和設計原則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開展的好壞直接影響著審計質量,這就需要我們在明確評價目標和內容的基礎上,遵循相關原則,建立一套能夠全面、客觀、真實地量化反映和評價被審計領導干部任期履職情況的評價指標體系。
(一)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基本內容筆者認為,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應重點突出“五項責任”,即經濟發展責任、經濟決策責任、經濟管理責任、執行政策責任和廉政建設責任,才能更加全面地反映和評價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履職情況。1. 經濟發展責任。主要評價領導干部任期內推動地稅事業發展情況,著重從任期內以下三個角度考量:一是與上級或相關部門下達任務數比較;二是與前任領導干部業績指標比較;三是與同行業水平或平均水平比較。評價內容包括任期內收入(稅收、基金費)增長情況、凈資產增長情況、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情況等內容。同時,要充分遵循科學發展理念,體現可持續發展和環境保護要求,體現宏觀政策對經濟指標的影響程度。2. 經濟決策責任。包括以下四個方面內容:一是決策機制的健全性,主要評價審計工程項目、大宗物資采購、大額資金分配等重大決策事項是否建立科學有效的議事規則和決策機制。二是決策內容的合法性,主要評價重大決策事項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是否存在弄虛作假等問題;三是決策實施的有效性,主要評價決策的指導思想是否正確,決策機制是否有效,決策過程是否實事求是,末位發言制是否執行到位;四是決策對象的效益性,主要評價相關決策是否獲得了理想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是否取得了預期效果。3. 經濟管理責任。包括以下四個方面內容:一是財政財務管理制度建立及執行情況,主要評價預決算管理制度是否完善,執行是否嚴格,支出審批制度是否明確,把關是否嚴格;二是資產管理情況,主要評價任期內是否建立資產管理臺賬,固定資產是否做到賬實相符,資產是否做到產權明晰、科學配置、有無流失等;三是政府采購管理情況,主要評價是否嚴格執行政府采購管理規定,有無超預算、超計劃和無預算、無計劃采購;四是基本建設管理情況,主要評價基建裝修等項目是否嚴格執行立項和招投標規定,相關合同的簽訂和履行是否規范有序。4. 執行政策責任。主要評價領導干部任期內執行各項經濟政策情況,重點關注稅收征管和繳納行為是否規范,稅收收入是否及時足額入庫;風險管理平臺推送的風險評估任務是否在規定時間完成,以及風險評估的質量和效率;減免稅政策是否落實,有無擴大減免稅優惠范圍等。著重從以下三個層次考量:一是有無執行,有無虛假執行,或者根本未執行;二是執行的范圍和力度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片面強調地方、部門局部利益而部分執行或執行有頭無尾現象;三是執行的效果是否符合要求,是否達到預期目標。5. 廉政建設責任。主要評價領導干部任期內執行黨風廉政建設情況,著重從以下四個方面評價:一是遵守國家財經法規情況,主要涉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廉政內容;二是領導利用職權情況,如有無濫用職權、瀆職或失職,是否存在假公肥私行為等;三是個人廉潔自律情況,主要包括是否認真落實住房、用車、辦公設施、通訊設備和個人財產申報等廉政規定;四是廉政責任執行情況,主要是所管干部是否存在違反廉政規定或嚴重違紀違法情況等。
(二)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的設計原則1. 定性指標與定量指標相結合原則。定性指標是不能夠用數值來表示的指標;定量指標是能夠用數值來表示的指標,包括絕對數和相對數。為了保證客觀公正,避免評價時出現主觀隨意和以偏概全現象,設計指標時應將定性指標與定量指標結合起來,并以定量指標為主,以確保評價結果的客觀科學。當然,許多要素由于不能直接用數字來度量,無法完全量化,只能輔之以定性評價。但是,對定性指標也要通過賦予一定權重使其定量化,從而使評價指標體系更加科學、客觀和合理。同時,設計評價指標時要遵循實用原則,簡單易懂,計算簡便。2. 綜合性與針對性兼顧原則。地稅系統領導干部經濟責任范圍涉及到很多方面,包括重大決策、稅收管理、財務管理、廉潔自律等。只32江蘇內部審計 2014年第3期研究探索一級指標規范管理依法行政重大決策廉政建設分值30302020二 級 指 標預決算編制及執行情況財政財務收支情況“三公經費”執行情況政府采購與工程招投標情況內控制度的建立與執行情況資產購建與管理情況稅收收入等主要經濟指標的完成情況稅收相關法律法規貫徹落實情況稅收管理與征收成本涉稅行政審批風險應對管理稅務稽查管理經濟決策的科學化和民主化個人廉潔自律權重10%30%15%20%10%15%20%10%10%20%20%20%100%100%三 級 指 標預算編制準確率預算執行率收入年均增長率支出年均增長率人均供給項目支出比率人員支出、公用支出比率人均開支人均收入“三公經費”支出增長率“三公經費”比率政府采購執行率公開招標執行率內控制度的健全性內控制度的有效性內部控制執行有效率總資產增長率凈資產增長率固定資產增長率固定資產年盤點次數固定資產違規處置率稅收收入增長率基金費收入增長率宏觀稅負率稅收彈性系數稅收相關政策貫徹落實情況地方制定稅收規范性文件情況稅(費)成本率稅收成本率涉稅行政審批事項辦理稅收優惠政策落實風險應對任務辦結率風險應對有效率稅務稽查入庫率稅務稽查案件結案率決策程序的規范性決策執行的有效性領導利用職權行為領導個人行為權重50%50%15%15%15%15%15%15%10%50%50%50%50%30%30%40%20%20%20%20%20%25%25%25%25%50%50%50%50%50%50%50%50%50%50%50%50%50%50%有對所涉及到的各個方面進行綜合考核,才能公正合理地做出評價。此外,在兼顧綜合性的基礎上,應突出重點,要對重要內容進行針對性考察,根據各項工作中的重點來設計評價指標。3. 可比性原則。設計評價指標時應能滿足用于橫向比較和縱向比較,具有可比性。指標的計算基礎和計算口徑也應保持一致,并考慮指標的實用性。開展審計評價時應當采用對比審查法,將審計結果與國家和上級部門的要求相比,與領導干部的任期經濟責任目標相比,與社會公認的原則相比。4. 可操作性原則。在設計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時,應以實際數據和現有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文件為前提。如果得不到相關的數據和資料,則指標設置就失去了現實意義。同時,在選取指標時,要確保能夠根據給定的運算和分析得到相應的指標值。5. 準確性和謹慎性原則。審計評價用語要準確規范,切忌模棱兩可,措詞應得體,少用修飾性詞匯,盡量平鋪直敘,提倡使用寫實的手法。審計評價要以審計認定的數據資料為基礎,在評價時要堅持穩健謹慎的態度,確保措詞恰當、準確,避免評價過高或偏低。在審計過程中遇到證據不足,審計依據不明確等事項應不予評價,從而規避審計風險。
三、建立與我省地稅事業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體系
(一)構建地稅系統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體系按照我省地稅深化征管改革要求,結合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內容,筆者認為地稅系統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體系應包括規范管理、依法行政、重大決策和廉政建設四個方面。同時,建立的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體系必須能夠充分反映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內容和原則。在借鑒已有的審計評價方法基礎上,結合實際審計工作,筆者構建了地稅系統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體系,具體如表所示。地稅系統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體系在確定一級指標權重時,因為地稅系統領導干部經濟責任中,規范管理和依法行政更為重要,所以分別賦予了30分的分值。對二級指標和三級指標權重的設計主要根據實際審計工作經驗,結合審計監督所關注的一些重要方面進行了綜合考慮。例如,在二級指標中,財政財務收支情況和政府采購與工程招投標情況是評價財務管理工作的兩個重要方面,所以賦予了較高的權重。
(二)指標說明地稅系統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具有較為顯著的綜合性特點,所使用的評價指標應當能夠較為全面地界定被審計領導干部的主要經濟責任,能夠對其經濟責任做出恰當、完整的評價,同時也為有關部門提供有用的信息支持。1. 規范管理指標(1)預決算編制及執行情況。該二級指標是對領導干部任職期間預決算編制的真實性、合規性、完整性和實際執行情況進行評價,主要通過“預算編制準確率”和“預算支出完成率”兩個三級指標來實現。預算編制準確率=年終執行數÷年初預算數×100%,用于評價被審計單位預算編制水平。預算執行率=年終執行數÷(年初預算數±年中預算調整數)×100%,用于評價被審計單位支出總預算和分項預算的執行情況,年終執行數不含上年結轉和結余支出數。(2)財政財務收支情況。該二級指標是對被審計領導干部任職期間財政財務收支和有關重要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規性進行評價,主要通過表中的八個三級指標來實現。收入年均增長率=(離任時本年(期)收入總額-任職初本年(期)收入總額)÷任職初本年(期)收入總額÷任職年限×100%支出年均增長率=(離任時本年(期)支出總額-任職初本年(期)支出總額)÷任職初本年(期)支出總額÷任職年限×100%人均供給=本年(期)收入總額÷本年(期)平均在職人員數項目支出比率=本年(期)項目支出數÷本年(期)支出總額×100%,用于評價被審計單位項目支出的比例結構。34江蘇內部審計 2014年第3期研究探索人員支出比率=本年(期)人員支出數÷本年(期)支出總額×100%,用于評價被審計單位人員支出占總支出的比重。公用支出比率=本年(期)公用支出數÷本年(期)支出總額×100%,用于評價被審計單位公用支出占總支出的比重。人均開支=本年(期)支出數÷本年(期)平均在職人員數人均收入=人員年收入總額÷本年(期)平均在職人員數。(3)“三公經費”執行情況。該二級指標是對被審計領導干部任職期間因公出國(境)經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公務接待費的真實性和合規性進行評價,主要通過“三公經費”支出增長率和“三公經費”比率兩個三級指標來實現。“三公經費”支出增長率包括三個指標:①出國(境)費支出增長率=(當年出國(境)費用支出-上年出國(境)費用支出)÷上年出國(境)費用支出×100%②公務接待費支出增長率=(當年公務接待費支出-上年公務接待費支出)÷上年公務接待費支出×100%③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支出增長率=(當年車輛購置及運行費-上年車輛購置及運行費)÷上年車輛購置及運行費×100%該指標用于評價被審計領導干部任職期間三項費用支出的構成情況以及管理力度。“三公經費”比率=本年(期)“三公經費”支出數÷本年(期)支出總額×100%,用于評價被審計領導干部任職期間“三公經費”支出占總支出的權重比例。(4)政府采購與工程招投標情況。該二級指標是對被審計領導干部任職期間大宗物品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文件的執行情況和工程項目程序、立項、招投標、概預算執行、竣工決算等方面的管理情況進行評價,主要通過“政府采購執行率”和“公開招標執行率”兩個三級指標來實現。政府采購執行率=本年(期)執行政府采購金額÷本年(期)應納入政府采購金額×100%,用于評價被審計領導干部任職期間執行政府采購政策情況。公開招標執行率=本年(期)公開招標金額÷本年(期)應納入公開招標金額×100%,用于評價被審計領導干部任職期間執行工程項目公開招投標管理情況。(5)內控制度的建立與執行情況。該二級指標是對被審計領導干部任職期間內控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進行評價,主要運用符合性測試來判斷其健全性和有效性。通過檢查內部控制點是否齊全,是否達到控制目標,各項制度是否符合內部控制要求以評價內控制度的健全性。通過檢查是否存在重大控制漏洞,是否出現重大違紀違規問題,有關人員是否勝任內控職能以評價內控制度的有效性。同時,通過設置內控制度執行有效率指標以評價各項內控制度的貫徹落實情況,內控制度執行有效率=實際執行的內控制度項目數÷實際建立的內控制度項目總數×100%。(6)資產購建與管理情況。該二級指標是對被審計領導干部任職期間資產購置的合規性、核算的完整性、使用的有效性和清理的規范性進行評價,主要通過表中的五個三級指標來實現。總資產增長率=(離任時資產總額-任職初資產總額)÷任職初資產總額×100%凈資產增長率=(離任時凈資產總額-任職初凈資產總額)÷任職初凈資產總額×100%固定資產增長率=(離任時固定資產總額-任職初固定資產總額)÷任職初期資產總額×100%固定資產年盤點次數=任期內固定資產盤點次數÷任期年限固定資產違規處置率=任期違規處置固定資產金額÷任期內處置固定資產總額×100%。2. 依法行政指標(1)稅收收入等主要經濟指標的完成情況。該二級指標是對被審計領導干部任職期間完成稅收收入等主要經濟指標的真實性和績效性進行評價,主要通過表中的四個三級指標來實現。35江蘇內部審計 2014年第3期研究探索稅收收入增減率=(離任時稅收收入總額-任職初稅收收入總額)÷任職初稅收收入總額×100%基金費收入增減率=(離任時基金費收入總額-任職初基金費收入總額)÷任職初基金費收入總額×100%宏觀稅負率=稅收收入總額÷地區生產總值×100%,用于評價被審計單位所在地區經濟運行質量和宏觀稅負率情況,與所屬區域平均稅負相比較。稅收彈性系數=稅收增長率÷地區生產總值增長率×100%,用于評價被審計單位所在地區經濟和稅收協調發展情況,該指標在理論合理區間為優,偏離合理區間越多,收入質量越差。(2)稅收相關法律法規貫徹落實情況。該二級指標是對被審計領導干部任職期間組織貫徹落實稅收相關法律法規情況進行評價,主要通過稅收相關政策貫徹落實情況和地方制定稅收規范性文件情況兩個指標來實現。具體評價時采用扣分制,審計發現一例未貫徹落實的扣2分,直至每小項扣完為止。(3)稅收管理與征收成本。該二級指標是對被審計領導干部任職期間稅(費)和稅收征收成本進行評價,主要通過“稅(費)成本率”和“稅收成本率”兩個三級指標來實現。評價時,兩個指標同時進行橫向和縱向對比,如發現變動異常,應及時查找原因并予以解決。稅(費)成本率=本期經費支出總額÷(本期地方稅收入+本期基金費收入)×100%稅收成本率=(本期經費支出總額-本期基金費手續費支出總額)÷本期地方稅收收入×100%。(4)涉稅行政審批、風險應對管理和稅務稽查管理。這三個二級指標是對被審計領導干部任職期間在涉稅審批、風險應對和稅務稽查等方面的管理情況進行評價,主要通過表中的六個三級指標來實現。評價時,應隨機抽審案件卷宗,查看事實是否清楚、定性是否準確、程序是否到位、處罰是否恰當、文書使用是否規范、引用條文是否正確;隨機抽查減稅緩稅企業,有無違反國家規定超越權限擅自減稅、免稅、緩稅或向企業亂收費的行為。涉稅行政審批事項辦理和稅收優惠政策落實兩個指標為定性指標,用于評價被審計單位涉稅審批執行及后續管理情況和稅收優惠政策落實情況。風險應對任務辦結率=風險應對任務辦結戶數÷風險應對下發任務戶數×100%,用于評價被審計單位通過風險管理平臺推送的風險應對任務完成情況。風險應對有效率=評估有問題戶數÷評估總戶數×100%,用于評價被審計單位風險應對日常管理工作的質量和效率。稅務稽查入庫率=稅務稽查入庫收入÷稅務稽查收入×100%,用于評價被審計單位稽查執行環節的工作績效。稅務稽查案件結案率=已結案戶數÷實施稅務稽查的有問題納稅人戶數×100%,用于評價被審計單位稅務稽查工作的落實效果。3. 重大決策指標重大決策指標是對被審計領導干部任職期間經濟決策的科學化和民主化方面進行評價。評價時,應當重點關注任職期間重大決策議事規則和決策機制是否健全有效,重大決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專家論證意見是否充分完備,是否遵循科學民主的決策程序;是否合理、經濟、有效地組織和利用單位人力、物力、財力等資源,是否合法、合規、科學的進行經濟活動,重大決策項目是否獲得理想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有無因決策失誤造成重大損失浪費。主要通過查閱重大決策制定的基本工作規則和制度以及相關資料,召開座談會等形式進行廣泛的調查取證,并分清集體責任和個人責任、主觀責任和客觀責任、直接責任、主管責任和領導責任,從而對決策程序的規范性和決策執行的有效性兩個方面作出評價。4. 廉政建設指標廉政建設指標是對被審計領導干部任職期間遵守國家財經法規情況和個人廉潔自律情況進行評價。一是遵守國家財經法規情況,主要評價任期內個人收益分配所得以及個人借用公款和使用公有財產等情況,關注領導干部任期內有無直接干涉資產處置、工程招投標、物資采購等重大事項或擅自作主;二是個人廉潔自律情況,任期內是否存在用公款支付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有無兼職取酬,個人通訊費、汽車費報銷是否符合規定,違反規定用公款裝修、購買住房及超標準配備小汽車,有無利用職權在下屬單位或其他部門報銷費用或謀取私利問題,有無收取與個人行使權力相關的禮品禮金等問題。具體評價時采用扣分制,審計發現一例違法違規行為扣2分,直至每小項扣完為止。審計評價要以能夠在被審計單位提供的會計資料和其他有關資料中查實的問題進行據實表述。若沒有發現問題,可以表述為:通過審查被審計單位所提供的會計資料和其他有關資料,賬面未發現某某同志個人違反廉政規定問題。四、地稅系統經濟責任審計的評分標準和綜合評價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體系是衡量地稅系統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的評價標準和具體尺度,科學運用評價指標體系可以對地稅干部領導任期內的經濟責任履行情況做出綜合評價。審計人員進行評價時,應充分考慮國家政策和同行狀況等因素,進行動態比較分析,做出客觀、公正的評價。這就需要制定出科學合理的經濟責任審計評價評分標準,筆者認為應著重考慮以下兩點:一是準確定位經濟責任審計評價工作。審計評價雖然是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的一個重要環節,但并不能完全代替經濟責任審計,其不可能全面完整地衡量領導干部工作業績,更不能將它抬高到左右用人的地步,否則將違背設立評價指標體系的初衷。筆者認為,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應將它作為一個重要工具,在實踐中不斷加以修正,以充分發揮其評價鑒證作用。二是科學設置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和分值分配。在開展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時,應實施固定分值與變動分值相結合、主觀判斷和客觀事實相結合、審計發現問題的定性與定量相結合,同時對審計內容進行細化,有選擇地運用審計評價指標。通過構建科學的評價指標體系,逐步使分值分配趨于合理,評價結果貼近實際,具有可操作性。本文中,筆者將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總分設為100分,其中“規范管理”和“依法行政”兩個一級指標滿分各為30分,“重大決策”和“廉政建設”兩個一級指標滿分各為20分。評價類別分為單項、分類和綜合評價,評價過程如下:(一)單項指標評價審計人員在收集資料、調查訪談和系統分析的基礎上,對照“地稅系統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體系”表格中每個指標進行打分。每個三級指標分為優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個等級,分別賦予100%、80%、60%和0%四個權重。審計人員對每個三級指標分別進行等級評定,從而確定每個單項指標分值。如通過計算得到的一級指標“規范管理”——二級指標“財政財務收支情況”——三級指標“項目支出比率”單項指標經審計人員評定為良好,則“項目支出比率”單項指標評價分值=30×30%×15%×80%=1.08分。(二)分類和綜合評價按單項指標評價的得分進行匯總并按相關權重計算出分類得分和綜合得分。分類指標評價分值=∑下一級各項指標分值×權重,如二級指標“財政財務收支情況”評價分值為分類下的七個三級單項指標評價分值加權匯總;一級指標“規范管理”評價分值為分類下的六個二級指標評價分值加權匯總。綜合指標評價分值=∑各項一級指標評價分值×權重。審計人員根據綜合指標評價分值為被審計對象評定等級,評價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個等級,90分以上評價為“優秀”(含90分),75-90分之間評價為“良好”(含75分),60-75分之間評價為“合格”(含60分),60分以下評價為“不合格”。
五、地稅系統任前經濟責任審計的實踐與思考近年來,中央連續出臺一系列選人用人法規和黨內條例,《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中規定,在考察黨政領導職務擬任人選時,“對需要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考察對象,應當委托審計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計”。國家稅務總局在貫徹實施《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的意見》中也明確規定,領導干部的離任審計,應實行先審后離。這些規定對于加強干部監督考核,客觀了解擬提拔領導干部的經濟管理能力提供了思路,任前審計作為一種全新的經濟責任審計模式應運而生。任前審計是對擬提拔任用的領導干部在就任新崗位前對其履行經濟責任情況進行審計。任前審計以被審計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為主線,以審計事實為支撐,全面客觀地反映被審計領導干部的履職績效,它不同于一般意義上的任中審計和離任審計,審計的結果將直接為任用干部提供最新最實的參考信息和依據,根據審計情況可以作出提拔、暫緩提拔、取消提拔資格等相關決定。開展任前審計將極大促使領導干部在工作中不斷強化責任意識,樹立科學的政績觀和權力觀。對擬提拔任用的領導干部進行任前經濟責任審計,前移監督關口,也有利于更好地發揮審計的監督和制約作用,防止干部“帶病提拔”,促進干部廉潔勤政,從源頭上為黨風廉政建設筑起一道堅固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