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政部近日印發《地方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規范行政單位資產處置工作。《辦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辦法》明確,資產處置應當遵循以下原則: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厲行勤儉節約;公開、公平、公正;與資產配置、使用相結合。需處置資產應當產權清晰。資產處置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履行審批手續的,不得處置。
《辦法》強調,資產處置事項的批復,是編制資產配置預算的重要依據。資產處置事項的批復和處置交易憑證,是單位進行相關資產和會計賬務處理、相關部門辦理資產產權變更和登記手續的依據。
《辦法》明確,地方行政單位應當充分利用信息化等管理手段,及時準確反映資產增減變動情況和處置收入情況。地方財政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逐步建立集中處置管理制度,對地方行政單位國有資產進行統一處置。對地方行政單位重要事項及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而臨時購置的資產,實行統一處置。地方行政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資產內部管理制度,明確崗位職責,完善處置流程,規范處置行為。地方行政單位通過無償轉讓和置換取得的資產,應當符合資產配置標準,與其工作職責和人員編制情況相符。通過無償轉讓和置換取得辦公用房的,應當執行新建辦公用房各項標準,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預算建設資金、資產整合等名義規避審批。
資產處置收入應當納入公共預算管理,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有關規定上繳國庫。資產處置監督工作應當堅持單位內部監督與財政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相結合,事前監督與事中監督、事后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檢查相結合。除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外,地方行政單位應當實行資產處置內部公示制度。
《辦法》對地方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無償轉讓、有償轉讓、置換、報廢和報損幾種處置方式作出了具體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