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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購車用車的稅務籌劃風險分析

  近年來,公務用車制度的改革使企業用車呈現多樣化:企業出資為員工個人購車、企業租賃員工車輛用于公務、企業為員工報銷或補貼個人車輛相關費用等。這些經濟行為在一定程度上為企業和員工個人帶來了經濟效益,但同時也帶來了一系列的稅收問題與稅收風險。在此,提醒廣大企業,企業購車用車應該分別不同情況進行稅務處理:企業出資以個人名義購車
  企業為獎勵股東與員工,為股東及有貢獻的雇員購買汽車,產權直接落到個人名下,而使用則以公務為主。這種做法從激勵角度來講,會收到一定的效果,但卻暗藏著稅收風險。
  一、企業出資以股東個人名義購車
  企業為股東購車,個人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車輛的折舊與用車所發生的相關費用是否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實務中還需視企業的經濟類型分別進行處理:
  1.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為個人投資者購買汽車應按“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文件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的個人投資者以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付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及購買汽車、住房等財產性支出,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利潤分配,并入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依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2.個人獨資、合伙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為個人投資者購車
  (1)個人所得稅,依據財稅〔2003〕158號文件規定,對投資者取得的所得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并允許合理減除部分所得(減除的具體數額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車輛的實際使用情況合理確定)。
  (2)企業所得稅,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為股東個人購買汽車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2005〕364號)文件規定,企業為股東個人購買的車輛,不屬于企業資產,折舊費用不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二、企業為非股東雇員購車
  1.企業為非股東雇員購車,員工應將取得的所得計入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對此種情況,雖然國家稅務總局沒有統一規定,但因為個人所得稅法對此項所得處理未區分內資企業與外資企業,故內外資企業均可參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以實物向雇員提供福利如何計證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15號)文件進行處理,企業為符合一定條件的雇員購買車輛,車輛發票均填寫雇員姓名,并商定該雇員在企業工作達到一定年限,該汽車的所有權完全歸雇員個人所有。個人取得實物所得應在取得實物的當月,按照有關憑證上注明的價格并入其工資、薪金所得征稅,可按企業法規取得該財產所有權需達到的工作年限內(高于五年的按五年計算)平均分月計入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2.企業為非股東雇員購車,因汽車所有權不屬于公司,同樣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折舊。
  企業租用個人車輛該種行為主要是指企業因工作需要租用個人車輛并支付給員工租金等費用的用車方式。這種行為屬于租賃,企業發生的租賃費用可憑有效憑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在租賃期間所發生的用車相關費用及由此而產生的個人所得稅則需分別情況處理:一、企業與個人未簽訂租賃合同而支付給員工的所得,企業租金費用不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員工所得須按“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企業與個人簽訂了租賃合同,企業與個人應進行如下處理:
  1.依據《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有關規定,員工應就其取得的租賃收入分別按“服務業———租賃”繳納營業稅和“財產租賃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2.企業對使用的汽車是否可以計提固定資產折舊?企業租賃個人汽車所發生的費用是否允許企業所得稅扣除?各地對此規定不盡相同。
  如北京規定,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若干企業所得稅業務政策問題的通知》(京地稅企〔2003〕646號)第三條規定,對納稅人因工作需要租用個人汽車,按照租賃合同或協議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實、合法、有效憑證的基礎上,允許稅前扣除;對在租賃期內汽車使用所發生的汽油費、過路過橋費和停車費,在取得真實、合法、有效憑證的基礎上,允許稅前扣除。其他應由個人負擔的汽車費用,如車輛保險費、維修費等,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江蘇省國家稅務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具體業務問題的通知》(蘇國稅發〔2004〕097號)規定,私車公用發生的費用應憑真實、合理、合法憑據,準予稅前扣除,對應由個人承擔的車輛購置稅、折舊費以及保險費等不得稅前扣除。
  從以上有關省市的規定,我們也可以看出,各地在對待租賃個人汽車所發生的費用是否允許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時,基本原則是一致的,即:企業須與個人簽訂租賃合同,折舊費用均不允許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車輛發生費用需取得真實、合法、有效的憑證方允許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對此,企業可參照上述三條原則進行把握,但具體實務處理還須與所在地稅務機關進行溝通后方可減少稅收風險。
  企業為員工發放補貼或報銷費用
  一些企業在經營中無法提供公務交通,員工利用個人車輛為公司服務,公司則以發放現金或者憑發票報銷的方式支付個人負擔其公務相關的費用,這種情況在國家企事業單位用車制度改革后尤其普遍。對這種情況,企業應將發放或報銷的費用并入計稅工資總額,不超過標準的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個人應就其取得部分并入當月工資、薪金計征個人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根據國稅函〔2007〕305號文件規定,企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后,在規定的標準內,為員工報銷的油料費、過路費、停車費、洗車費、修理費、保險費等相關費用,以及以現金或實物形式發放的交通補貼,均屬于企事業單位的工資薪金支出,應一律計入企事業單位的工資總額,按照現行的計稅工資標準進行稅前扣除。
  個人所得稅,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而以現金、報銷等形式向職工個人支付的收入,均應視為個人取得公務用車補貼收入,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信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信補貼收入,扣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按月發放的,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不按月發放的,分解所屬月份并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并后計征個人所得稅。
  從稅收籌劃的角度考慮,私車公用增加了企業和個人的稅負,建議企業可采取以公司的名義購車,這樣既可以將車輛計入固定資產計提折舊,也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因使用汽車而發生的耗油費、過路費、停車費、洗車費、修理費、保險費等相關費用,企業可因此減少應納企業所得稅額,同時個人也無需為此繳納個人所得稅。此外,企業還可與員工約定,如果員工為企業服務年限達到一定標準后,可將該車按折舊后余值出售給個人,這樣既達到了激勵員工的目的,又節省了企業與個人的稅收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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