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物视频网站,精品国产第一国产综合精品,国产乱码精品一区二区三区中文,欧美人与zoxxxx视频

免費咨詢電話:400 180 8892

您的購物車還沒有商品,再去逛逛吧~

提示

已將 1 件商品添加到購物車

去購物車結算>>  繼續購物

您現在的位置是: 首頁 > 免費論文 > 內部控制論文 > 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業內部控制規范及評價實施辦法頒布實施

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業內部控制規范及評價實施辦法頒布實施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提高我省交通運輸行政事業單位內部管理水平,規范內部控制,加強廉政風險防控機制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浙江省交通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制定本規范及評價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于省內各級交通運輸行政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經濟活動的內部控制。
  第三條 本規范所稱內部控制,是指單位為實現控制目標,通過制定制度、實施措施和執行程序,對經濟活動的風險進行防范和管控。
  第四條 單位內部控制的目標主要包括:合理保證單位經濟活動合法合規、資產安全和使用有效、財務信息真實完整,有效防范舞弊和預防腐敗,提高公共服務的效率和效果。
  第五條 單位建立與實施內部控制,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全面性原則。內部控制應當貫穿單位經濟活動的決策、執行和監督全過程,實現對經濟活動的全面控制。
  (二)重要性原則。在全面控制的基礎上,內部控制應當關注單位重要經濟活動和經濟活動的重大風險。
  (三)制衡性原則。內部控制應當在單位內部的部門管理、職責分工、業務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約和相互監督。
  (四)適應性原則。內部控制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單位的實際情況,并隨著外部環境的變化、單位經濟活動的調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不斷修訂和完善。
  第六條 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內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實施負責。
  第七條 單位應當根據本規范建立適合本單位實際情況的內部控制體系,并組織實施。具體工作包括梳理單位各類經濟活動的業務流程,明確業務環節,系統分析經濟活動風險,確定風險點,選擇風險應對策略,在此基礎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單位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并督促相關工作人員認真執行。

第二章 風險的評估和控制方法

  第八條 單位內部控制的控制方法一般包括:
  (一)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合理設置內部控制關鍵崗位,明確劃分職責權限,實施相應的分離措施,形成相互制約、相互監督的工作機制。
  (二)內部授權審批控制。明確各崗位辦理業務和事項的權限范圍、審批程序和相關責任,建立重大事項集體決策和會簽制度。相關工作人員應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職權、辦理業務。
  (三)歸口管理。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按照權責對等的原則, 采取成立聯合工作小組并確定牽頭部門或牽頭人員等方式,對有關經濟活動實行統一管理。
  (四)預算控制。強化對經濟活動的預算約束,使預算管理貫穿于單位經濟活動的全過程。
  (五)財產保護控制。建立資產日常管理制度和定期清查機制,采取資產記錄、實物保管、定期盤點、賬實核對等措施,確保資產安全完整。
  (六)會計控制。建立健全本單位財會管理制度,加強會計機構建設,提高會計人員業務水平,強化會計人員崗位責任制,規范會計基礎工作,加強會計檔案管理,明確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財務會計報告處理程序。
  (七)單據控制。要求單位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單位的經濟活動業務流程,在內部管理制度中明確界定各項經濟活動所涉及的表單和票據,要求相關工作人員按照規定填制、審核、歸檔、保管單據。
  (八)信息內部公開。建立健全經濟活動相關信息內部公開制度,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單位的實際情況,確定信息內部公開的內容、范圍、方式和程序。

第三章 單位層面內部控制

  第九條 單位應當單獨設置內部控制職能部門或者確定內部控制牽頭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內部控制工作。同時,應當充分發揮財會、內部審計、紀檢監察、政府采購、基建、資產管理等部門或崗位在內部控制中的作用。
  第十條 單位經濟活動的決策、執行和監督應當相互分離。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集體研究、專家論證和技術咨詢相結合的議事決策機制。
  重大經濟事項的內部決策,應當由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重大經濟事項的認定標準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和本單位實際情況確定,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第十一條 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關鍵崗位責任制,明確崗位職責及分工,確保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相互制約和相互監督。單位應當實行內部控制關鍵崗位工作人員的輪崗制度,明確輪崗周期。不具備輪崗條件的單位應當采取專項審計等控制措施。
  內部控制關鍵崗位主要包括預算業務管理、收支業務管理、政府采購業務管理、資產管理、建設項目管理、合同管理以及內部監督等經濟活動的關鍵崗位。
  第十二條 內部控制關鍵崗位工作人員應當具備與其工作崗位相適應的資格和能力。
  單位應當加強內部控制關鍵崗位工作人員業務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不斷提升其業務水平和綜合素質。
  第十三條 單位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規定建立會計機構,配備具有相應資格和能力的會計人員。單位應當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及時進行賬務處理、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確保財務信息真實、完整。
  第十四條 單位應當充分運用現代科學技術手段加強內部控制。對信息系統建設實施歸口管理,將經濟活動及其內部控制流程嵌入單位信息系統中,減少或消除人為操縱因素,保護信息安全。

第四章 業務層面內部控制

第一節 預算業務控制

  第十五條 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預算編制、審批、執行、決算與評價等預算內部管理制度。
  單位應當合理設置崗位,明確相關崗位的職責權限,確保預算編制、審批、執行、評價等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
  第十六條 單位的預算編制應當做到程序規范、方法科學、編制及時、內容完整、項目細化、數據準確。
  (一)單位應當正確把握預算編制有關政策,確保預算編制相關人員及時全面掌握相關規定。
  (二)單位應當建立由分管領導牽頭,由財務部門與資產管理、基建管理、人事管理以及其他有項目資金安排的業務部門組成的溝通協調小組,按照規定進行項目評審,確保預算編制部門及時取得和有效運用與預算編制相關的信息,根據工作計劃細化預算編制,提高預算編制的科學性。
  第十七條 單位應當根據內設部門的職責和分工,對按照法定程序批復的預算在單位內部進行指標分解、審批下達,規范內部預算追加調整程序,發揮預算對經濟活動的管控作用。
  第十八條 單位應當根據批復的預算安排各項收支,確保預算嚴格有效執行。
  單位應當建立預算執行分析機制。定期通報各部門預算執行情況,召開預算執行分析會議,研究解決預算執行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措施,提高預算執行的有效性。
  第十九條 單位應當加強決算管理,確保決算真實、完整、準確、及時,加強決算分析工作,強化決算分析結果運用,建立健全單位預算與決算相互反映、相互促進的機制。
  第二十條 單位應當加強預算績效管理,建立“預算編制有目標、預算執行有監控、預算完成有評價、評價結果有反饋、反饋結果有應用”的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

第二節 收支業務控制

  第二十一條 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收入內部管理制度。合理設置崗位,明確相關崗位的職責權限,確保收款、會計核算等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
  第二十二條 單位的各項收入應當由財會部門歸口管理并進行會計核算,嚴禁設立賬外賬。
  業務部門應當在涉及收入的合同協議簽訂后及時將合同等有關材料提交財會部門作為賬務處理依據,確保各項收入應收盡收,及時入賬。財會部門應當定期檢查收入金額是否與合同約定相符;對應收未收項目應當查明情況,明確責任主體,落實催收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有政府非稅收入收繳職能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項目和標準征收政府非稅收入,按照規定開具財政票據,做到收繳分離、票款一致,并及時、足額上繳國庫或財政專戶,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或者私分。
  第二十四條 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票據管理制度。財政票據、發票等各類票據的申領、啟用、核銷、銷毀均應履行規定手續。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設置票據專管員,建立票據臺賬,做好票據的保管和時序登記工作。票據應當按照順序號使用,不得拆本使用,做好廢舊票據管理。負責保管票據的人員要配置單獨的保險柜等保管設備,并做到人走柜鎖。
  單位不得違反規定轉讓、出借、代開、買賣財政票據、發票等票據,不得擅自擴大票據適用范圍。
  第二十五條 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支出內部管理制度,確定單位經濟活動的各項支出標準,明確支出報銷流程,按照規定辦理支出事項。單位應當合理設置崗位,明確相關崗位的職責權限,確保支出申請和內部審批、付款審批和付款執行、業務經辦和會計核算等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
  第二十六條 單位應當按照支出業務的類型,明確內部審批、審核、支付、核算和歸檔等支出各關鍵崗位的職責權限。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應當嚴格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一)加強支出審批控制。明確支出的內部審批權限、程序、責任和相關控制措施。審批人應當在授權范圍內審批,不得越權審批。
  (二)加強支出審核控制。全面審核各類單據。重點審核單據來源是否合法,內容是否真實、完整,使用是否準確,是否符合預算,審批手續是否齊全。
  支出憑證應當附反映支出明細內容的原始單據,并由經辦人員簽字或蓋章,超出規定標準的支出事項應由經辦人員說明原因并附審批依據,確保與經濟業務事項相符。
  (三)加強支付控制。明確報銷業務流程,按照規定辦理資金支付手續。簽發的支付憑證應當進行登記。使用公務卡結算的,應當按照公務卡使用和管理有關規定辦理業務。
  (四)加強支出的核算和歸檔控制。由財會部門根據支出憑證及時準確登記賬簿;與支出業務相關的合同等材料應當提交財會部門作為賬務處理的依據。
  第二十七條 根據國家規定可以舉借債務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債務內部管理制度,明確債務管理崗位的職責權限,不得由一人辦理債務業務的全過程。大額債務的舉借和償還屬于重大經濟事項,應當進行充分論證,并由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后報上級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批。
  單位應當做好債務的會計核算和檔案保管工作。加強債務的對賬和檢查控制,定期與債權人核對債務余額,進行債務清理,防范和控制財務風險。

第三節 政府采購業務控制

  第二十八條 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政府采購預算與計劃管理、政府采購活動管理、驗收管理等政府采購內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條 單位應當明確相關崗位的職責權限,確保政府采購需求制定與內部審批、招標文件準備與復核、合同簽訂與驗收、驗收與保管等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
  第三十條 單位應當加強對政府采購業務預算與計劃的管理。建立預算編制、政府采購和資產管理等部門或崗位之間的溝通協調機制。根據本單位實際需求和相關標準編制政府采購預算,按照已批復的預算安排政府采購計劃。
  第三十一條 單位應當加強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管理。對政府采購活動實施歸口管理,在政府采購活動中建立政府采購、資產管理、財會、內部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或崗位相互協調、相互制約的機制。
  單位應當加強對政府采購申請的內部審核,按照規定選擇政府采購方式、發布政府采購信息。對政府采購進口產品、變更政府采購方式等事項應當加強內部審核,嚴格履行審批手續。
  第三十二條 單位應當加強對政府采購項目驗收的管理。根據規定的驗收制度和政府采購文件,由指定部門或專人對所購物品的品種、規格、數量、質量和其他相關內容進行驗收,并出具驗收證明。
  第三十三條 單位應當加強對政府采購業務質疑投訴答復的管理。指定牽頭部門負責、相關部門參加,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政府采購業務質疑投訴答復工作。
  第三十四條 單位應當加強對政府采購業務的記錄控制。妥善保管政府采購預算與計劃、各類批復文件、招標文件、投標文件、評標文件、合同文本、驗收證明等政府采購業務相關資料。定期對政府采購業務信息進行分類統計,并在內部進行通報。
  第三十五條 單位應當加強對涉密政府采購項目安全保密的管理。對于涉密政府采購項目,單位應當與相關供應商或采購中介機構簽訂保密協議或者在合同中設定保密條款。

第四節 資產控制

  第三十六條 單位應當對資產實行分類管理,建立健全資產內部管理制度。
  單位應當合理設置崗位,明確相關崗位的職責權限,確保資產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三十七條 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貨幣資金管理崗位責任制,合理設置崗位,不得由一人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全過程,確保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
  (一)出納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二)嚴禁一人保管收付款項所需的全部印章。財務專用章應當由專人保管,個人名章應當由本人或其授權人員保管。負責保管印章的人員要配置單獨的保管設備,并做到人走柜鎖。
  (三)按照規定應當由有關負責人簽字或蓋章的,應當嚴格履行簽字或蓋章手續。
  第三十八條 單位應當加強對銀行賬戶的管理,嚴格按照規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開立、變更和撤銷銀行賬戶。
  第三十九條 單位應當加強貨幣資金的核查控制。指定不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會計人員定期和不定期抽查盤點庫存現金,核對銀行存款余額,抽查銀行對賬單、銀行日記賬及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核對是否賬實相符、賬賬相符。對調節不符、可能存在重大問題的未達賬項應當及時查明原因,并按照相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條 單位應當加強對實物資產和無形資產的管理,明確相關部門和崗位的職責權限,強化對配置、使用和處置等關鍵環節的管控。
  (一)對資產實施歸口管理。明確資產使用和保管責任人,落實資產使用人在資產管理中的責任。貴重資產、危險資產、有保密等特殊要求的資產,應當指定專人保管、專人使用,并規定嚴格的接觸限制條件和審批程序。
  (二)按照國有資產管理相關規定,明確資產的調劑、租借、對外投資、處置的程序、審批權限和責任。
  (三)建立資產臺賬,加強資產的實物管理。單位應當定期清查盤點資產,確保賬實相符。財會、資產管理、資產使用等部門或崗位應當定期對賬,發現不符的,應當及時查明原因,并按照相關規定處理。
  (四)建立資產信息管理系統,做好資產的統計、報告、分析工作,實現對資產的動態管理。
  第四十一條 單位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加強對對外投資的管理。
  (一)合理設置崗位,明確相關崗位的職責權限,確保對外投資的可行性研究與評估、對外投資決策與執行、對外投資處置的審批與執行等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
  (二)單位對外投資,應當由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
  (三)加強對投資項目的追蹤管理,及時、全面、準確地記錄對外投資的價值變動和投資收益情況。
  (四)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對在對外投資中出現重大決策失誤、未履行集體決策程序和不按規定執行對外投資業務的部門及人員,應當追究相應的責任。

第五節 建設項目控制

  第四十二條 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建設項目內部管理制度。
  單位應當合理設置崗位,明確內部相關部門和崗位的職責權限,確保項目建議和可行性研究與項目決策、概預算編制與審核、項目實施與價款支付、竣工決算與竣工審計等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
  第四十三條 單位應當建立與建設項目相關的議事決策機制,嚴禁任何個人單獨決策或者擅自改變集體決策意見。決策過程及各方面意見應當形成書面文件,與相關資料一同妥善歸檔保管。
  第四十四條 單位應當建立與建設項目相關的審核機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概預算、竣工決算報告等應當由單位內部的規劃、技術、財會、法律等相關工作人員或者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審核,出具評審意見。
  第四十五條 單位應當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建設項目招標工作,并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
  單位應當采取簽訂保密協議、限制接觸等必要措施,確保標底編制、評標等工作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
  第四十六條 單位應當按照審批單位下達的投資計劃和預算對建設項目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嚴禁截留、挪用和超批復內容使用資金。財會部門應當加強與建設項目承建單位的溝通,準確掌握建設進度,加強價款支付審核,按照規定辦理價款結算。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建設項目,單位應當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相關規定支付資金。
  第四十七條 單位應當加強對建設項目檔案的管理。做好相關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歸檔和保管工作。
  第四十八條 經批準的投資概算是工程投資的最高限額,如有調整,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經批準。
  單位建設項目工程洽商和設計變更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相應的審批程序。
  第四十九條 建設項目竣工后,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及時辦理竣工決算,組織竣工決算審計,并根據批復的竣工決算和有關規定辦理建設項目檔案和資產移交等工作。
  建設項目已實際投入使用但超時限未辦理竣工決算的,單位應當根據對建設項目的實際投資暫估入賬,轉作相關資產管理。

第六節 合同控制

  第五十條 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合同內部管理制度。
  單位應當合理設置崗位,明確合同的授權審批和簽署權限,妥善保管和使用合同專用章,嚴禁未經授權擅自以單位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嚴禁違規簽訂擔保、投資和借貸合同。
  單位應當對合同實施歸口管理,建立財會部門與合同歸口管理部門的溝通協調機制,實現合同管理與預算管理、收支管理相結合。
  第五十一條 單位應當加強對合同訂立的管理,明確合同訂立的范圍和條件。對于影響重大、涉及較高專業技術或法律關系復雜的合同,應當組織法律、技術、財會等工作人員參與談判,必要時可聘請外部專家參與相關工作。談判過程中的重要事項和參與談判人員的主要意見,應當予以記錄并妥善保管。
  第五十二條 單位應當對合同履行情況實施有效監控。合同履行過程中,因對方或單位自身原因導致可能無法按時履行的,應當及時采取應對措施。
  單位應當建立合同履行監督審查制度。對合同履行中簽訂補充合同,或變更、解除合同等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審查。
  第五十三條 財會部門應當根據合同履行情況辦理價款結算和進行賬務處理。未按照合同條款履約的,財會部門應當在付款之前向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
  第五十四條 合同歸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合同登記的管理,定期對合同進行統計、分類和歸檔,詳細登記合同的訂立、履行和變更情況,實行對合同的全過程管理。與單位經濟活動相關的合同應當同時提交財會部門作為賬務處理的依據。
  單位應當加強合同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未經批準,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訂立與履行過程中涉及的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商業秘密。
  第五十五條 單位應當加強對合同糾紛的管理。合同發生糾紛的,單位應當在規定時效內與對方協商談判。合同糾紛協商一致的,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協議;合同糾紛經協商無法解決的,經辦人員應向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并根據合同約定選擇仲裁或訴訟方式解決。

第五章 評價與監督

  第五十六條 對單位財務管理內部控制評價,應從單位與業務兩個層面對財務管理內部控制設計有效性與運行有效性進行評價。
  財務管理內部控制的設計有效性,是指單位為實現控制目標所依據的財務管理內部控制制度合規健全,運行機制、業務流程以及控制環節與要求的設計科學合理。
  財務管理內部控制的運行有效性,是指單位制定的財務管理內部控制制度及其設計的運行機制、業務流程以及控制環節與要求,在實際工作中都能得到有效執行。
  第五十七條 對單位層面財務管理內部控制有效性的評價,應著重對單位財務管理內部控制制度的合規健全性、運行機制以及實際執行情況作出評價。具體評價時,應重點關注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財務活動的決策、執行、監督職能相互分離制度及其實施情況。
  (二)財務管理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相互制約和相互監督制度及其實施情況。
  (三)財務管理崗位人員配備制度及其實施情況。
  (四)財務管理關鍵崗位人員輪崗制度、相關人員回避制度及其實施情況,對不具備輪崗條件的替代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五)財務管理事項的內部授權審批(核)制度及其實施情況。
  (六)單位部門預算、大額資金使用、大宗設備采購或重大服務購買、基本建設等重大財務事項的單位領導集體研究決定制度及其實施情況。
  (七)會計核算制度及其實施情況。
  (八)財務電子信息管理制度及其實施情況。
  (九)財務管理的信息溝通、文件會簽制度及其實施情況。
  (十)財務管理風險評估制度及其實施情況,財務管理風險應對機制及其運行情況。
  (十一)內部審計制度及其實施情況。
  (十二)財務監督檢查機制、反舞弊機制及其運行情況。
  (十三)財務管理內部控制評價制度及其實施情況,內部控制缺陷改進與跟蹤制度及其實施情況。
  (十四)財務管理內部控制實施情況納入考核體系制度及其實施情況。
  第五十八條 對業務層面財務管理內部控制有效性的評價,應著重對單位財務管理業務流程及其控制環節與要求設計的科學合理性以及實際執行情況作出評價。具體評價時,應重點關注預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采購管理、資產管理、基建財務管理和債務、擔保管理等業務。
  第五十九條 對預算管理業務控制評價應重點關注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預算編制、執行、分析和績效評價等預算管理制度是否合規健全,是否得到了有效執行。
  (二)預算管理業務流程是否清晰合理,控制環節的設置以及控制要求是否科學適當。
  (三)預算編制與預算執行、資產管理、基建管理、人事管理等部門或崗位是否建立了溝通協調機制。
  (四)上報的單位部門預算是否經單位領導集體研究通過。
  第六十條 對收入管理業務控制評價應重點關注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收入管理制度是否合規健全,收款、開票與會計核算等不相容崗位是否相互分離、相互制約與相互監督。
  (二)收入管理業務流程是否清晰合理,控制環節的設置以及控制要求是否科學適當。
  (三)非稅收入征管及核算是否合法合規,款項是否按規定程序和要求上繳國庫。
  (四)經營收入確認及核算是否合規合理,是否及時準確進行納稅申報與稅款繳納。
  (五)財政、稅務票據是否按規定進行申領、使用、保管、核銷和銷毀,票據管理是否有專人負責。
  (六)單位的各項收入是否由財務部門歸口管理,并按規定進行會計核算。
  (七)有關收入信息在財務部門和業務部門之間能否及時溝通,與收入相關的合同協議副本是否交存財務部門備案。
  第六十一條 對支出管理業務控制評價應重點關注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支出管理制度與內部授權審批制度是否合規健全,支出申請和審批、付款審批和付款執行、業務經辦和會計核算等不相容崗位是否相互分離、相互制約與相互監督。
  (二)支出管理業務流程是否清晰合理,控制環節的設置以及控制要求是否科學適當。
  (三)與支出相關的合同協議副本是否在財務部門備案,與資金支付有關的財務活動是否經業務經辦部門審核確認。
  (四)限額以上資金支付是否按規定審批與支付,應使用工資卡、公務卡結算的支出是否按規定方式支付,財政撥款支出是否符合國庫管理制度規定。
  (五)各類支出是否符合規定,支出單據憑證是否真實、合規、完整,審批(核)手續是否完備。
  第六十二條 對采購管理業務控制評價應重點關注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政府采購與其他采購業務管理制度是否合規健全并有效執行,采購需求制定與內部審批、招標文件準備與復核、合同簽訂與驗收、驗收與保管、采購活動組織與質疑投訴檢查等不相容崗位是否相互分離、相互制約與相互監督。
  (二)采購管理業務流程是否清晰合理,控制環節的設置以及控制要求是否科學適當。
  (三)對于各項采購業務,采購管理與預算管理、資產管理等部門或崗位之間是否建立溝通協調機制,采購進口產品、變更采購方式是否經過審核審批程序,大宗設備物資或重大服務采購是否經單位領導集體研究決定。
  第六十三條 對資產管理業務控制評價應重點關注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資產管理制度是否合規健全并有效執行,財務與資產管理、資產使用等部門的不相容崗位是否相互分離、相互制約與相互監督。
  (二)資產管理業務流程是否清晰合理,控制環節的設置以及控制要求是否科學適當。
  (三)與資金收付直接相關的銀行賬戶、財務印鑒、銀行票據等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并嚴格執行;出納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嚴禁一人保管收付款項所需的全部印章,應當由有關負責人簽字或蓋章的憑證不得由其他人員代為簽字或蓋章,以及銀行賬戶應嚴格按照規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開立、變更和撤銷等規定是否得到嚴格執行。
  (四)各項資產是否按規定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盤點與清查,賬實是否相符,財務部門與資產管理部門、使用部門之間是否定期對賬。
  (五)是否建立了資產信息管理系統,是否按時進行資產的統計、報告、分析工作,實現對資產的動態管理。
  (六)資產的購置、出借、出租以及報廢、處置是否經過審核審批程序。
  (七)對外投資業務的不相容崗位是否相互分離,對外投資是否經單位領導集體研究決定,是否對投資項目進行了追蹤管理和績效考核,投資收益是否及時收回,是否建立了對在對外投資中出現重大決策失誤、未履行集體決策程序和不按規定執行對外投資業務的部門及人員的責任追究制度。
  第六十四條 對基建財務管理業務控制評價應重點關注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基建財務管理制度是否合規健全,基建項目建議和可行性研究與項目決策、概預算編制與審核、項目實施與價款支付、竣工決算與竣工審計等不相容崗位是否相互分離、相互制約與相互監督。
  (二)基建財務管理業務流程是否清晰合理,控制環節的設置以及控制要求是否科學適當。
  (三)基建項目概預算及有關工程、材料采購等合同協議是否在財務部門備案。
  (四)工程價款結算是否按規定程序審核,資金支付是否按授權審批并按規定支付。
  (五)基建項目竣工決算是否及時編制并經審計,竣工財務決算是否按規定程序及時報批。”
  (六)基建竣工項目是否按規定及時辦理交付資產手續。
  第六十五條 對債權、債務、擔保管理業務控制評價應重點關注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債權、債務、擔保管理制度是否合規健全,債務預算編制或擔保提出與審批、合同簽訂與債權、債務資金管理等不相容崗位是否相互分離、相互制約與相互監督。
  (二)債權、債務、擔保管理業務流程是否清晰合理,控制環節的設置以及控制要求是否科學適當。
  (三)債權、債務和擔保是否定期核實和清理,責任是否落實。
  (四)大額債務舉借和償還、對外擔保是否經過充分論證,并由單位領導集體研究決定。
  (五)舉借債務和對外擔保是否具有風險控制機制。
  第六十六條 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監督制度,明確各相關部門或崗位在內部監督中的職責權限,規定內部監督的程序和要求,對內部控制建立與實施情況進行內部監督檢查和自我評價。
  內部監督應當與內部控制的建立和實施保持相對獨立。
  第六十七條 內部審計部門或崗位應當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單位內部管理制度和機制的建立與執行情況,以及內部控制關鍵崗位及人員的設置情況等,及時發現內部控制存在的問題并提出改進建議。
  第六十八條 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確定內部監督檢查的方法、范圍和頻率。
  第六十九條 單位負責人應當指定專門部門或專人負責對單位內部控制的有效性進行評價并出具單位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
  第七十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定期對下屬下轄各單位內部控制的建立和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有針對性地提出檢查意見和建議,并督促單位進行整改。

第六章 附 則

  第七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交通運輸廳負責解釋和修訂。各地各單位可根據本辦法,制訂符合本地本單位實際的內部控制制度,并報廳備案。
  第七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服務熱線

400 180 8892

微信客服

<th id="q6zaz"></th>
    1. <del id="q6zaz"></del>

    2. <th id="q6zaz"></t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