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 要】近年來,我國中小企業不論是從數量還是規模上都得到了迅猛的發展,成為推動我國經濟增長和維護市場經濟穩定的重要支柱力量,在經濟和社會發展中具有大企業無法替代的戰略地位。融資難是制約中小企業發展的“瓶頸”,本文對我國目前建立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進行了深入分析,提出了完善我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思路和對策,以期促進我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不斷完善與健康發展。
【關鍵詞】中小企業;信用擔保;企業融資
一、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發展現狀
隨著新經濟的發展,中小企業在各國經濟中的重要地位逐步顯現出來,中小企業的存在與發展狀況成為影響一國經濟的重要因素。
目前,我國中小企業總數占企業總數的99%以上,職工人數占70%,資產總額占50%,創造的最終產品和服務的價值對GDP的貢獻超過60%,對稅收的貢獻超過50%,提供了近70%的進出口貿易額,創造了80%左右的城鎮就業崗位。
中小企業成為中國經濟中越來越引人矚目的力量,國家對中小企業的發展態勢也越來越重視。為扶持中小企業發展,中國政府于2012年2月確定了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政策措施,要求完善財稅支持政策,包括中央財政安排150億元人民幣設立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主要支持初創小型微型企業。
二、我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存在的問題
我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目前在結構、經營和功能上存在三重缺陷。主要集中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缺乏有效地資金補償機制
政府擔保機構的資金來源以各級地方政府財政資金和資產劃入為主,擔保費收入為輔。大部分地區的中小企業擔保基金以政府財政資金為主,只有少數地區有民營擔保機構。但地方財政資金和資產劃入大部分都是一次性的,規模又小。政府擔保機構不以營利為主要目標,收取的擔保費也很低。由此可見,政府擔保機構缺乏資金補償機制。商業性擔保機構資本實力也較小,同樣缺乏資金補償機制和回流渠道。
(二)缺乏有效地風險分散機制
從擔保機構方面來看,在基層商業銀行貸款審批權限小而且各種要求近乎苛刻的環境下,由于缺少明確的風險責任承擔制度規范,擔保機構因實力過于弱小而處于談判上的弱勢地位,所以,大多數銀行都將中小企業的貸款風險轉嫁給了擔保機構,有很多擔保機構甚至被迫承擔了100%的信貸風險。擔保機構不僅集中了過多的貸款風險,而且他們極其缺乏風險分散機制
(三)缺乏專業性擔保人才
目前各地的擔保機構人員大多數由政府機關人員組成,專業素質不能完全適應擔保業的需要。民間資本型擔保機構目前業務開展緩慢的原因之一也是缺乏專業人才的管理和運作。同時,我國目前還沒有擔保從業資格準入制度和失信懲戒機制也造成了現有從業人員能力和素質的欠缺。
(四)缺乏市場化運營手段
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主要作用在于“杠桿”,可以引導社會資金特別是銀行資金流向中小企業,引導商業擔保機構和企業互助擔保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擔保服務。然而,在現行中小企業擔保體系中,商業性擔保嚴重缺位,而另一方面,目前已經成形的、占主導地位的很多政府擔保機構,在實踐中同樣也沒有實行企業化運作和市場化經營,行政干預突出。有的甚至進行“設租”或“尋租”,將政府對中小企業的信用擔保這種長期行為短期化和政治化。
三、構建與完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途徑與對策
(一)建立和完善資金補償機制
資金補償機制是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正常運作的關鍵環節。對政策性擔保機構來說,要建立財政資金補償機制,保證擔保機構有穩定的補充資金,政府可以考慮每年從財政預算撥一定的資金作為基礎,可以每隔一定周期由政府將財政收入增長的一定比例數用于補充政府擔保機構的擔保資金,擔保機構還可按每年擔保費和利息收入的一定比率提取一部分作為補充,形成風險補償金,用于彌補擔保機構的風險損失。同時,還可以借鑒日本和臺灣地區的經驗,吸收社會和金融機構特別是銀行捐助資金。對商業性擔保機構和企業互助擔保基金應給予稅收減免優惠,鼓勵其進行資本金內部補償。商業性擔保機構的外部補償主要是通過私募和上市募集資金,應給予相應的政策鼓勵其融資。還應對社會捐助等給予稅收減免優惠。
(二)完善擔保機構的結構管理、拓寬資金來源、增強擔保能力
擔保機構應建立規范的法人治理結構和規范的領導體制與決策程序,注意控制擔保決策中可能出現的潛在風險。要合理設置內部機構,建立一套科學的規章和管理制度,規范業務操作程序。要重點防范道德風險,要建立監事會和內部審計機構并保持其權限的獨立性。要保證決策的透明度和信息傳遞的及時性,加強信息反饋系統的建設。此外,擔保機構應拓展資本金來源,擴大資本金規模,增強擔保能力。一是吸引以經濟實力較強的大企業集團、金融機構(如城市合作銀行、信托投資公司、保險公司)等為股東募集一定規模的資本金;二是引進外資參股,在引進資金的同時引進先進的管理理念;三是海外上市募集資金;四是可以發行有抵押的擔保債券或出售擔保債權。
(三)建立和完善風險分散機制
向擔保貸款的參與方直接分散風險,包括擔保機構與貸款銀行間的比例擔保和擔保機構的合理反擔保條款。與商業銀行建立利益共享和風險共擔機制,通過合理的擔保比例來增強銀行的貸款責任,盡量避免全額擔保,通過適當的擔保比例在擔保機構和協作銀行之間合理分擔風險,以期建立擔保機構、銀行和企業共擔風險的機制,使擔保機構與協作銀行共同承擔對中小企業提供金融支持的風險。
全國范圍內設立地方擔保和省級與全國性的再擔保多層信用補償機制。地方擔保機構直接面對中小企業,通過中小企業進行信用風險分析評價為企業提供貸款擔保。再擔保機構直接面對擔保機構,通過與擔保機構簽訂再擔保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擔保機構按預定支付再擔保費,再擔保機構則按照與擔保機構的約定比例承擔相應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