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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我國政府采購中存在的突出問題與對策的初探

政府采購是西方市場經濟國家管理政府公共支出的一種基本手段,它是財政支出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政府采購制度在我國也逐步建立起來。在我國,政府采購制度起步晚,諸多問題有待解決,諸多制度亟待完善。本文著重于探討政府采購中存在的幾個突出問題,并通過分析其形成原因,提出相應的對策。筆者作為法律專業的學生,主要從法律的角度看待與解決政府采購中存在的問題,從制度設計等方面探討相應對策,希望能為該問題的解決提供一些參考意見,期待政府采購制度真正發揮其效用。

一、我國政府采購概況及研究意義分析(一)我國政府采購的發展狀況及未來趨勢我國較為規范意義上的政府采購行為始于1995年,經過多年的理論論證與法律起草,我國《政府采購法》于2003年初正式頒布實施。隨著《政府采購法》的實施,我國的政府采購活動可以在法律的監督與維護下正式開展,從此,我國的政府采購制度不斷向制度化和規范化方向發展。隨著我國《政府采購法》的貫徹落實,財政部還陸續頒布了《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等部門規章40多項,我國政府采購法律制度框架初步形成。從當前的狀況來看,我國進行政府采購的對象范圍逐漸擴大,政府采購已經不只是局限于商品貨物,而是向服務、工程項目類拓展。政府也將更多具有公益性,且利國利民的項目納入采購計劃之中。隨著政府采購功能的強化,它的職能已經從單純的“消費性采購”,進化為專門性的政府職能。且在國防、教育、公共健康和公共基礎設施等公共需求方面,政府的財政支出比重越來越大。不但如此,政府采購還包含著多重公共政策的職能。而且,隨著我國加入WTO,政府采購也逐漸走向的世界的舞臺。但是,和國外相比我國政府采購起步較晚。政府采購制度還存在許多問題,相關市場不夠健全,相關規范也不夠完善,采購過程中公權力的濫用、腐敗現象也暴露的越來越多。(二)研究此問題對于優化我國政府采購制度的重要意義政府采購作為一種市場交易行為,在為市場提供巨大商機的同時,也容易滋生商業賄賂等腐敗行為。我國多地政府采購領域腐敗頻發。政府采購中的腐敗行為不僅造成經濟上的巨大損失,而且扭曲社會資源的配置,降低經濟效率,造成社會福利的凈損失。腐敗行為的泛濫還會危害社會風氣,嚴重破壞社會正當的價值觀念,破壞社會公平的基本原則,造成部門與行業的不正之風,給經濟和社會穩定帶來極大的負面效應?;诖?,探討政府采購領域腐敗產生的機理,尋求有效防范腐敗產生的可行措施就顯得十分必要。

二、政府采購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及對策(一)采購雙方當事人實際地位不平等雙方當事人地位的懸殊是政府采購中存在的根源性問題,其它的一系列問題其實本質上都源于此。所以,認識與解決這個問題是解決其它問題的基礎。政府采購中的買方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或團體組織,在與這些具有公權力的機關或單位交易的過程中,供應商的弱勢地位顯而易見??v使在交易時,賣方并未以其公權力的身份參與到交易中,在理想狀態下二者的地位是平等的,但在現實中,這一過程不可避免的受到行政因素的干擾。如此,政府會經常用行政權力干預政府采購活動,而供應商因為懼怕日后的行政報復,只能對行政機關的不法行為聽之任之。政府采購以招投標方式為主,這種方式可以最大限度上保障交易的公平與公開。但就是在這種方式中,供應商的弱勢地位也表現的相當明顯。招標方式的政府采購主要經歷招標公告發布、供應商投標、評標以及簽訂合同幾個階段,每一個階段供應商都處在買方的支配與掌控之中,如在招標公告發布之前,即使供應商已經在政府預算中知悉可能的采購項目,也只能在招標公告發布之后才能去積極接洽;在招標公告發布之后,供應商必須去購買統一格式的標書,并按照標書的規定去準備材料來投標;在投標之后,采購人可在眾多投標的供應商中選擇,而供應商完全處于被動之中,只能耐心的等候結果及給出的解釋,并且供應商除了決定是否投標外,根本無法選擇采購人,更別說對采購人提出各種要求;在評標中失敗的供應商也幾乎沒有為自己爭取再次中標的機會等。這種地位的懸殊如不加以制度上的規范會滋生一系列的問題,所以,如何施加外力使得交易天平趨向于平衡是我們需要解決的首要問題。(二)腐敗問題嚴重,監督管理體系不完善1、政府采購中的設租、尋租現象設租與尋租屬于經濟學上的概念,這里將其引入對于我們分析與理解政府采購中的腐敗問題具有重要意義。政府運用行政權力對企業和個人的經濟活動進行干預和管制,妨礙了市場競爭的作用,從而創造了少數有特權者取得超額收入的機會。這種超額收入被稱為“租金”,謀求這種權力以獲得資金的活動,就被稱作“尋租活動”,俗稱“尋租”。所謂設租是指政府行動超出保護財產權、人身和個人權利、保護合同履行等范圍,政府分配介入經濟活動,導致尋租活動的行為。政府采購中的尋租行為實際上包含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方面是指采購方利用手中掌握的采購特權進行設租,另一方面則是供應方向負責采購的人員進行尋租,以尋求采購合同或工程項目的訂單的活動。采購方的設租活動主要是人為設置需求障礙,進而制造一個獲取租金的條件;而尋租方則利用合法或非法的活動向采購方進行游說,與其合謀獲得供應特權以獲取租金。由此可見,政府采購尋租活動實際就是一個權一錢交易的過程,設租是以權換錢,而尋租則是一個用錢買權再獲得更多金錢的過程。這一切以經濟學的觀點來看主要源于理性經濟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因此,政府以權力過分干預市場,供應商之間實力的競爭往往演變成為金錢的博弈,并逐步變成惡性競爭,出現串標等擾亂招標秩序的行為。面對權與錢的互相博弈,參與者很難在其中嚴守制度規則,以致腐敗問題在政府采購中頻頻發生。2、評標規則不明確導致評審過程中的腐敗評標是政府采購中的重要一環,也是極具技術性與復雜性的工作,評標的結果與質量,直接決定著政府采購的質量。因為其直接決定著供應商能否在競爭中獲勝,所以也成為了腐敗的滋生地。在評標過程中,管理辦法只規定專家應獨立評審,自己對評審結果負責,這造成評審專家的自由裁量權過大。專家所作出的評判總有自己的一套理由,其他相關人員也不好區分合理與否,對其作過多評判。加之沒有一套嚴格地管理專家評標的規則與懲罰淘汰機制,這使得專家在評標過程中“一錘定生死”,在利益的面前很容易枉顧公正與公平。3、監管體系不完善我國《政府采購法》中規定:“政府采購的監管機構為各級政府的財政部,財政部應依法履行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管責任?!笔紫?,我國的政府采購監督制度的設計從根本上就存在問題,我們讓公權力互相監督去維護供應商以及全體納稅人的權利,政府采購中的買方、賣方與監督方三方的關系存在嚴重的不對等,采購和監管沒有實質性地分離,這樣的監督是很難達到效果的,甚至很多時候形同虛設。而且監督者作為公權力機構,監督只是其工作任務,并不牽扯其利益,所以這樣的監督是沒有積極性的,也很難達到理想中狀態。(三)缺乏專業政府采購人員政府采購是政府進行的一項十分復雜的活動,它要求進行采購的政府官員具有廣博的知識構架、靈活的應變能力、較高的綜合素質以及良好的職業道德修養。在采購過程中能夠綜合考慮各方面的問題,對各方的利益進行權衡分析。然而目前我國政府采購專業化人才匱乏,采購人員整體素質不高,而且缺少依法行政和依法采購的觀念,對一些高新產品的專業技術知之甚少,采購中遇到問題無法及時有效解決等,這對提高政府采購工作的效益,發揮公共財政支出功能是一個很大的阻礙,并將限制我國政府采購事業的發展。不僅是政府中采購專業人才缺乏,評標專家們也頻頻出現“專家不專”的現象,雖然被選用的專家都是各個領域具有較高專業知識的人員,但他們雖對專業知識熟悉,卻對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和各行業眾多的招投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知之甚少,經常造成一些工作上的失誤。另外,還經常會出現評審專家對招標文件的認識存有局限以及有些專家所從事的專業與評標專業不符等情況。缺乏專業人員直接導致政府采購效率低下,采購質量降低。(四)供應商權利救濟制度缺失《政府采購法》規定了供應商在認為自己的合法權利遭受損害時的救濟制度,質疑和投訴以及訴訟。但這一制度在實踐中很難發揮其真正效用,存在諸多問題。第一,供應商的合法權益這一概念不好界定。這使得相關部門可以對其做任意解釋。第二,采購方與接受質疑和投訴的主體混糊不清。我國采購法規定,由采購人受理供應商的質疑,由同級政府采購監督主管部門負責投訴的處理。也就是說,由采購實體負責對自己的行為進行審查。這顯然是不夠科學的。這條路行不通的話訴訟成本太高也往往使供應商望而卻步。第三,無法追究相關責任主體。相關部門很難對采購部門、供應商、評審專家及相關供應商等責任主體予以法律追究。根據權責相統一的原則,享有多大的權利就應該承擔多大的責任,但在政府采購法治實踐中,對相關主體責任追究的法律條文要么沒有,要么含糊不清,操作性不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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