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治理中的審計問題受到普遍關注,新的治理環境暴露出了傳統公司內部審計機制的弊端。雖然不同的治理模式在各自的發展歷程中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但都與期望的治理效率存在著差距。評價公司內部審計機制績效的標準是能否實現科學決策與效率經營,而現行公司內部審計機制并沒有直接解決公司治理中實際存在的問題——科學決策、高效經營和有效控制。
股東為首的利益相關者實施的“監督”與代理人的“反監督”是一對永恒的矛盾,也是公司內部審計機制變革的動力所在。公司內部審計機制變革是必然的,且涉及公司內部審計機制變革的必然性、動力與路徑、內容,包括審計目標、審計路徑、審計信息與傳遞路徑、審計監管模式變革與創新。本文從公司治理視角出發,展開以股東為中心、經營者為中心、董事會為中心與監事會為中心的四種公司內部審計機制之間的比較與選擇。
作者最后通過總結全文,提出了各類公司內部審計機制變革的內容:在審計目標、組織結構、審計路徑和審計信息等方面進行變革。其中,以股東和股東會為中心的治理結構為例,審計目標是開展財務審計、戰略審計;組織結構主要是股東大會掌握審計權;審計路徑是通過董事會或監事會監督、委托外部審計師;審計信息體現在財務審計信息與管理審計信息。此外,作者還對經營者為中心治理結構、董事會為中心的治理結構和監事會為中心的治理結構在審計目標、組織結構、審計路徑和審計信息四個方面提出了變革的內容。
(曾波整理自《審計研究》2006年第6期,作者:葉陳剛 程新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