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根據建設工程跟蹤審計的目的及內涵,建立了加入跟蹤審計后工程建設的關系模型,明晰了建設工程跟蹤審計的工作路線、作用和地位。通過對關系模型中博弈關系的分析,建立了業主內部審計部門(跟蹤審計)與業主內部建設部門(項目管理人員)之間純策略的二人博弈模型、建設方(業主)與承包商和工程監理之間混合策略的三人博弈模型,分別求解出了博弈模型的納什均衡,進而提出了有效防范工程建設中“尋租”行為的見解。
【關鍵詞】跟蹤審計 博弈模型 工程建設 納什均衡 尋租
一、引言
建設工程跟蹤審計是審計部門以國家法律法規為依據,運用現代審計方法對工程建設活動實時進行審計監督、分析評價,及時提出審計意見作用于工程建設活動的一種審計方法。一般來講,建設工程跟蹤審計是對建設項目從投資立項到竣工交付使用全過程經濟管理活動的真實、合法、效益進行審查、監督、分析和評價。
在現實中,特別是在國有企事業單位的基本建設中,跟蹤審計得以廣泛應用,其目的是加強對工程施工階段經濟活動的監控,防范“尋租”行為,促進工程建設活動在“法”與“規”的軌道上運行,以實現建設工程綜合效益最大化。所謂“尋租”,是指利用特殊權力尋求直接的非生產性利潤,在工程建設中表現為商業賄賂等徇私舞弊行為。工程建設的綜合效益主要體現在“工程造價、工程質量、工期”這三個方面,影響這三方面的因素很多,但工程建設中利益相關方的尋租行為是影響最大、可能造成建設方損失最大的因素。本文根據建設工程跟蹤審計的目的及內涵,結合建設工程跟蹤審計的實踐,建立加入跟蹤審計后工程建設的關系模型,分析其中的博弈關系,通過建立博弈模型并求解,提出有效防范尋租行為的意見。
二、加入跟蹤審計的工程建設關系模型
傳統的工程建設有三個參與方:建設方(業主)、施工方(承包商)、監理方(監理工程師)。業主通過工程招標把工程建設承包給承包商,同時聘請專業的監理工程師代為進行工程建設的管理。業主與承包商、業主與工程監理之間均是委托代理的合同關系,工程監理與承包商之間是監督管理的關系。
加入跟蹤審計后,工程建設中傳統的三方關系變為了四方:傳統的“業主”的角色由業主內部負責項目建設的職能部門(本文稱為“建設部門”)擔當,跟蹤審計由業主內部負責內部審計的職能部門(本文稱為“審計部門”)完成;建設部門和審計部門均在“業主決策層”的統一領導下工作。四方相互間的關系如下圖所示。
按照現行法律法規,審計部門的跟蹤審計不能直接干涉工程建設活動,即不能直接要求監理工程師或承包商“做什么”、“怎么做”,所謂“到位不越位”。在現實的工程建設中,建設部門委派專門的項目管理人員對建設活動進行管理監控,審計部門的跟蹤審計意見通過建設部門(項目管理人員)實現。因此跟蹤審計的工作路線是:“跟蹤審計”從工程建設活動中獲取信息,發現問題提出“審計意見”,首先將“審計意見”發送給建設部門,建設部門在接到“審計意見”后有“執行”和“不執行”兩種處理態度。當“跟蹤審計”獲得“執行”的信息反饋后,“審計意見”不上報;當“跟蹤審計”獲得“不執行”的信息反饋后,若與建設部門進一步磋商未果,則將“審計意見”上報給業主決策層,業主決策層通過研究分析,可向建設部門下達“審計意見決策”,強制建設部門執行。
針對建設部門對“審計意見”的“不執行”和“執行”兩種可能,產生了兩種博弈關系:“不執行”導致業主內部審計部門(跟蹤審計)和業主內部建設部門(項目管理人員)的二人博弈;“執行”就是建設方(審計部門和基建部門)與承包商、工程監理的三人博弈。
三、審計部門和建設部門的博弈分析
1. 博弈模型的建立。假設跟蹤審計的審計意見嚴格正確,建設部門(項目管理人員)有執行“審計意見”的絕對作用力。局中人一方是審計部門(此博弈中代表建設方的利益,令為甲),另一方是項目管理人員(令為乙)。甲有兩種策略:“上報”(即將審計意見上報學校決策層)和“不上報”;乙也有兩種策略:“執行”和“不執行”。假設甲跟蹤審計成本為c,選擇“不上報”可能有附加損失s,選擇“上報”只付出成本c;乙選擇“不執行”(即有尋租行為)時,從承包商那里得到好處h(同時使甲損失s),但一旦查出,將要被懲罰為kh(k>1),選擇“執行”獲利為0。因此,當甲采取“上報”策略,乙采取“執行”策略時,則甲沒有附加損失其支付為-c,乙的支付為0;當甲采取“上報”策略,乙采取“不執行”策略時,則甲的支付為kh-s-c,乙的支付為-kh;當甲采取“不上報”策略,乙采取“執行”策略時,則甲同樣沒有附加損失支付為-c,乙的支付為0;當甲采取“不上報”策略,乙采取“不執行”策略時,則甲的支付為-s-c,乙的支付為h。
2. 模型的分析。在分析表1的博弈模型前,先引入納什均衡的概念。在該策略組合上,任何局中人單獨改變策略都不會得到好處;換句話說,如果在一個策略組合上,當所有其他人都不改變策略時,沒有人會改變自己的策略,這樣的策略組合就是一個納什均衡。在表1中,當乙為獲得利益h而選擇“不執行”時,甲若選擇“不上報”將損失s+c,若選擇“上報”將獲利kh-s-c,則必定選擇“上報”;此時,若乙仍然選擇“不執行”則損失kh,所以乙必然會改變策略選擇“執行”。
當甲、乙采取策略組合(上報,執行)后,其支付數組為(-c,0),此時誰單獨改變策略都不會得到好處,所以支付數組(-c,0)就是該博弈的納什均衡。納什均衡(-c,0)說明,建設方只付出了跟蹤審計成本c,0表示項目管理人員沒有尋租行為,而在現實的工程建設活動中,業主方的工程管理人員的尋租行為屢見不鮮,在上述博弈分析中之所以得到納什均衡(-c,0),是因為有懲罰“kh”的存在。
四、建設方、承包商、工程監理三方博弈分析
1. 博弈模型的建立。工程監理受聘于建設方代為進行工程建設的監督、管理,作為理性的經濟人,工程監理可能與承包商合謀進行尋租活動,產生道德風險,損害建設方的利益,建設方也需要對工程監理進行監督管理。這就形成了建設方、承包商、工程監理三方的博弈。在這個三方博弈中承包商與工程監理有兩種策略選擇,即尋租和不尋租;針對承包商與工程監理的策略選擇,建設方也有兩種策略選擇,即監督和不監督。在跟蹤審計加入的前提下,建設方的“不監督”策略假設實際是不存在的,在這里反映出的是監督的疏漏,為了使策略的對應,假設為“不監督”并不影響分析結果;建設方的“監督”策略假設意味著,只要承包商與工程監理有尋租行為就會被查出。
假設工程監理應該產生的效用為M(M為建設方聘請工程監理應該得到的收益),實際產生的效用為V(V為建設方聘請工程監理實際得到的收益),并假設工程監理產生的效用沒有外生隨機因素的影響,當M-V=0時,表示工程監理盡職盡責,沒有尋租行為,當M-V>0時,表示工程監理沒有盡職盡責,產生了尋租行為;M-V表現為建設方的損失或承包商的獲利。假設承包商與工程監理有尋租行為時,承包商讓渡工程監理的利益為Y(一般地M-Y≤V),且尋租行為一旦查出后將對承包商懲罰F1、對工程監理懲罰F2,同時假設建設方的監督成本為C。
根據上述假設有下列幾種可能情況:①當承包商與工程監理有尋租行為、建設方監督時,建設方、承包商、工程監理的支付分別為F1+F2-(M-V)-C、(M-V)-Y-F1、Y-F2。②當承包商與工程監理有尋租行為、建設方不監督時,建設方、承包商、工程監理的支付分別為-(M-V)、(M-V)-Y、Y。③當承包商與工程監理沒有尋租行為、建設方監督時,建設方、承包商、工程監理的支付分別為-C、0、0。④當承包商與工程監理沒有尋租行為、建設方不監督時,建設方、承包商、工程監理的支付分別為0、0、0。
另外,假設建設方監督的概率為p,則不監督的概率為1-p;承包商與工程監理尋租的概率為q,則不尋租的概率為1-q;且p、q分別滿足0≤p≤1、0≤q≤1。根據上面的假設和分析,建立建設方、承包商、工程監理三人博弈模型,如表2所示。
2. 模型的求解和分析。根據表2,建設方的期望效用(U1)為:U1=q{[F1+F2-(M-V)-C]p+[-(M-V)](1-p)}+(1-q)[(-C)p+0(1-p)] (1)
承包商的期望效用(U2)為:U2=q{[(M-V)-Y-F1]p+[(M-V)-Y](1-p)}+(1-q)[0p+0(1-p)] (2)
工程監理的期望效用(U3)為:
U3=q[(Y-F2)p+Y(1-p)]+(1-q)[0p+0(1-p)] (3)
分別對式(1)中的p、式(2)和式(3)中的q求偏導,并令其為0,得:
[∂]U1/[∂]p=(F1+F2)q-C=0 (4)
[∂]U2/[∂]q=-F1p+(M-V-Y)=0 (5)
[∂]U3[∂]q=-F2p+Y=0 (6)
求得式(4)、(5)、(6)聯立方程組的唯一解為:
q∗=C/(F1+F2),p∗=(M-V-Y)/F1,p∗∗=Y/F2
由此,得到建設方、承包商、工程監理三人博弈模型的混合策略納什均衡為:
q∗=C/(F1+F2),p∗=(M-V-Y)/F
q∗=C/(F1+f),p∗∗=Y/F2
根據q∗=C/(F1+F2)、p∗=(M-V-Y)/F1或p∗∗=Y/F2,承包商和工程監理的最優尋租概率、建設方的最優監督概率p∗或p∗∗均與建設方對承包商和工程監理尋租活動的懲罰F1或F2成反比;因此,要有效地降低承包商和工程監理的尋租概率以及對尋租行為的監督概率,建設方應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大對尋租活動的懲罰力度。同時,承包商和工程監理的最優尋租概率q∗,還與建設方的監督成本C成正比,降低監督成本,也能有效地降低尋租概率。建設方(業主)在工程建設中加入跟蹤審計后,對承包商和工程監理尋租行為的監督是業主內部審計部門和內部建設部門的合力作用,其監督成本反映了建設方(特別是跟蹤審計)的監督效率。
因此,要有效地降低監督成本,一是審計部門和建設部門要加強協調合作,特別是建設部門的項目管理人員要支持配合跟蹤審計工作,防止內耗;二是業主決策層要重視跟蹤審計工作,為跟蹤審計營造良好的工作環境;三是跟蹤審計人員要有高度的責任心和較強的工作能力,防止監督疏漏,提高監督效率。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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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周 原
【作者單位】
(武漢理工大學審計處 武漢 4300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