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肖太壽
稅務稽查后的賬務調整,是指企業對稅務稽查中發現的有關錯誤賬務進行更正和調整。實踐中,眾多企業除了按照稅務稽查結論和處理決定書等稅務文書補交有關稅款之外,往往沒有對稅務稽查中被稅務機關發現的有關錯誤賬務進行更正和調整。如果納稅人不進行賬務調整,則可能造成重復征稅問題,使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鑒于此,企業在稅務稽查后,如果發現了錯誤賬務在依照稅收法律的規定,補交稅款后,還必須對稅務稽查發現的錯誤賬務進行賬務調整,以規避今后重復補稅的風險。
稅務稽查后賬務調整的依據
在稅收稽查工作實踐中,納稅人普遍按照稅務人員的要求,按稅法的規定進行賬務處理,即將稅法作為賬務處理的依據。不僅如此,不少的稅務人員都認為,納稅人在進行稅務稽查調賬時,應該按稅法的規定進行賬務處理。這種觀點正確嗎?對此,筆者分析如下:
在稅務稽查后,納稅人調賬時是按稅法的規定進行賬務處理,還是按財務會計制度及公認的會計核算原則進行賬務處理呢?筆者認為,稅務稽查后賬務調整的依據是企業會計準則及企業會計制度。因為,稅務稽查后的賬務調整歸根到底,仍然是一種會計核算活動,屬于會計核算的范疇,會計主體在進行會計核算時,所依據的應該是公認的企業會計核算原則和國家頒布施行的企業會計準則和財務會計制度。所以,能夠作為稅務稽查調賬依據的只能是那些公認的會計核算原則、企業會計準則和財務會計制度。盡管我國現行稅法所規定的“當財務會計制度與稅法不一致時,納稅人應當按稅法的規定計算繳納稅款”,但在賬務處理上則應按現行的企業會計準則和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處理。
稅務稽查后的賬務調整技巧
在稅務稽查實踐中,稅務稽查機關稽查的賬務分為兩種情況:一種對本年度的賬務進行稽查;另一種是對過去以往年度的賬務進行稽查。因此,稅務稽查后的賬務調整涉及到本年度的賬務調整和跨年度的賬務調整。如果稅務稽查機關稽查出的本年度的賬務有錯誤,則企業只要按照紅字更正法、補充調整法和綜合調整法進行處理即可。如果賬務調整涉及往年,則需根據相關政策進行追溯調整。以下主要介紹稅務稽查后的賬務調整思路、跨年度賬務調整技巧和增值稅的賬務調整技巧。
(一)稅務稽查后的賬務調整總思路
筆者認為,稅務稽查后的賬務調整總思路可以歸納為以下三點:
1.賬務處理正確,由于會計與稅法規定的不同而形成差異補稅的,不需要對原賬務處理進行調整。
【案例1】A企業2013年應納稅所得額100萬元,所得稅率25%,經稅務稽查后,查出業務招待費超限額10萬元、列支贊助支出5萬元,未作納稅調整,假設其他方面均無問題。企業列支的業務招待費的賬務處理如下:
借:管理費用等 10
貸:銀行存款 10
企業列支贊助支出的賬務處理如下:
借:營業外支出 5
貸:銀行存款5
按《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企業這樣的處理是正確的,但企業所得稅法對業務招待費的列支有限額規定,對贊助支出是不允許稅前列支。企業無須對于納稅調整進行賬務調整,只需在補繳稅款的時候,對補繳的稅款進行賬務處理即可:
借:所得稅費用
[(5+10)×25%] 3.75
貸:應交稅費———企業所得稅 3.75
借:應交稅費———企業所得稅 3.75
貸:銀行存款3.75
2.企業賬務處理錯誤造成的補繳稅款,必須按會計的記賬原則對原賬務處理進行調整。
【案例2】某企業將自產產品用于本企業的辦公樓修建,產品成本為20萬元,同類不含稅銷售價格為30萬元。會計處理為:
借:在建工程 20
貸:產成品 20
稅務稽查中發現,按增值稅法規定,該筆業務應作視同銷售處理。但該企業用于本企業的辦公樓修建直接計入固定資產,未作視同銷售處理。企業正確的賬務處理應是:
借:在建工程 25.1
貸:產成品 2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0×17%)5.1
調賬時:
借:在建工程 5.1
貸:應交稅費———增值稅檢查調整 5.1
3.對于一些不需要賬務調整,但是涉稅數據有變化的,也要進行相應的調整,如:虧損數額的調整。